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5 09:31: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19〕31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曲靖市城市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

按照《曲靖市五届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曲靖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切实做好《条例》立法工作,推动全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立法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省市两会精神以及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曲靖”的战略部署,加强全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改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止水污染,保障城市饮用水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条例》立法工作,成立《条例》立法领导小组,负责《条例》的调研、起草、论证、报批等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罗世雄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兴朝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保家礼    市水务局局长

杨庆东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曾建明    市司法局局长

罗  芳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明勇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缪应虎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张晓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段玉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朱开云    市水务局副局长

柳  江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钱韦龙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条例》立法领导小组下设立法工作小组在市水务局,统筹协调立法工作日常事务,协调做好《条例》的调研、起草、报批等工作;负责立法工作各类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等工作;负责及时掌握立法工作调研、起草、论证、报批等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材料,沟通工作情况;做好《条例》立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保家礼    市水务局局长

副组长:朱开云    市水务局副局长

柳  江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钱韦龙    市司法局副局长

成  员:张仕勇    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长

汤士杰    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

张文孔    市水务局水资源科科长

陈岢旸    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王知跃    市农业环境监测站站长

浦娅文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主任

冯玉玲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李  羽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晏周林    市城市供排水公司总经理

钟  云    市司法局干部

三、实施步骤

《条例》拟于2019年7月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8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10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表决。立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立法进度,保证立法质量,分六个工作步骤开展工作:

(一)筹备阶段(2月18日—3月15日)。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立法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小组,制定立法起草工作方案,安排部署立法有关工作,明确各单位职责与工作要求,及时将立法工作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

(二)起草阶段(3月16日—4月15日)。立法工作小组各组成部门针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收集国家、部门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和文件规章,并汇编成册,为立法工作提供法律支撑;有关单位就职能职责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配置和安全监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及处罚等提出条款式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立法领导小组,立法工作小组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初稿及起草说明。起草内容应用条文表达,条下设款、项、目等。如涉及部门业务职权有争议的,起草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在上报立法领导小组时注明并说明理由。

(三)考察调研阶段(4月16日—5月10日)。立法工作小组认真总结水源地保护经验,梳理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外出考察调研,学习借鉴水源地保护方式方法,并形成书面材料,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

(四)征求意见阶段(5月11日—5月31日)。对《条例》初稿、起草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广泛征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意见。召开《条例》立法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条例》初稿、起草说明,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初稿、起草说明,形成送审稿。

(五)审查报送阶段(6月1日—6月30日)。6月10日前,《条例》送审稿报送到市司法局初审,根据市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6月30日前,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定,形成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提交审议阶段(7月1日—10月30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按照市人大立法程序,配合市人大城环资委员会开展对《条例》草案的调研论证、报送审议等事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饮用水源地关乎民生大事,关乎子孙后代的切身利益,保护好饮用水源是每一位曲靖人肩负的历史使命。《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制定任务书、明确责任人、倒排时间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条例》的起草、论证、修改、协调等工作,确保立法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认真调研,开门立法。《条例》立法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有关,《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通过开展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同时坚持开门立法,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维护好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确保《条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水源地保护工作发挥积极作用,为曲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明确任务,压实责任。《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迅速对各自任务进行分解细化,明确人员、压实责任,认真对牵头部门草拟的《条例》条款进行梳理,组织开展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条例》初稿,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完成立法各项工作,推动曲靖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立法保护。

(四)分工协作,统筹推进。《条例》立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统筹推进、形成合力,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按质完成《条例》的起草、修改、调研、送审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