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央和省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4 09:35: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工作制度》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切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和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审计反馈涉及曲靖市政府系统问题的整改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中央和省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制度。

二、总体要求

全面完成中央和省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是重要的政治任务。按照“分门别类、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要求,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务实的作风,从严从实抓好问题整改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工作制度

市人民政府作为中央和省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审计反馈问题整改主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建立立项交办、方案制定、整改实施、评估复核、销号报告、巩固提升的闭环管理机制。

(一)立项交办。市政府办公室于3个工作日内梳理市人民政府作为整改主体的问题,建立任务交办清单(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及时梳理)。直接向有关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现场交办或书面交办的问题,对市人民政府作为整改主体的,由各级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梳理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方案制定。接到交办任务后,由市人民政府牵头领导统筹,市直牵头部门负责,有关责任部门配合,在市政府办公室任务交办规定时间内制定整改方案。对须立行立改的问题,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方案要求抓好整改。对须由中央和省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审计工作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三)整改实施。牵头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整改推进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类形成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四)评估复核。整改工作完成后,由责任单位进行自检自查。由牵头单位对整改工作进行检查核查、审查认定、评估验收。牵头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验收。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级复核组,对整改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复核,抽查复核问题比例不低于整改问题总数的10%。

(五)销号报告。完成验收认定后,由牵头单位根据中央和省工作要求规范整理档案材料或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中央和省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审计工作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销号。

(六)巩固提升。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持续巩固提升整改工作,确保问题不反弹,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跟踪问效

(一)督查通报。牵头单位按月通报整改工作推进情况。市政府督查室采取“四不两直”方法,实行一月一抽样督查,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挂牌督办。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问题,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挂牌督办。

(三)约谈问责。对因整改工作推进不力被通报批评3次以上,或被列为挂牌督办事项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因整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因市直部门、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应该报告或备案而未报告或备案,导致中央和省交办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考核。把中央和省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情况纳入市级综合考核,对被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的市直部门、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进行相应的扣分处理。

原文链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央和省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