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营商环境“红黑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1 09:39: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20〕13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的导向性作用,全力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无事不打扰”的营商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营商环境“红黑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市直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见附件1)。根据评价结果,对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进行排名,排名前3名进入营商环境“红榜”,后2名进入营商环境“黑榜”(相应评价指标均达目标值的除外)。市直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评价结果适时进行通报。

二、实施时间

从2020年第一季度开始,原则上按季度进行评价,评价时间为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中下旬。

三、评价指标

聚焦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获得用气、登记财产、纳税、获得信贷、政务服务、“三项制度”等10项指标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体系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评价步骤和方法

(一)委托评估。由市政务服务局负责,按季度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深入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政务服务大厅、企业等,以座谈会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查、专题调查、电话访谈、网络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保证评估数据客观公正、准确真实,于评价工作启动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数据提供给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及市直牵头单位,同时提供给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检自查。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及市直牵头单位在收到第三方评估数据后于3日内完成自检自查工作,对评估数据有异议的,要作出情况说明并出具翔实的佐证材料。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情况说明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提供给市直牵头单位。市直牵头单位的情况说明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提供给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超过3日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三)组织核验。市直牵头单位负责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有异议的评估数据核验工作,要采取实地调查、回访座谈、重点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严格核验,核验结果经市直牵头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于评价工作启动之日起16日内提供给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直牵头单位有异议的评估数据核验工作,要采取实地调查、回访座谈、重点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严格核验。

(四)评价评分。依据核验结果,由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依照评分办法,分别计算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评价总分和市直牵头单位得分,并进行排名,按程序报请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审定。同时,由牵头单位根据评分办法,结合各责任单位工作成效,计算责任单位得分。

五、评价结果运用

(一)评价结果通报。全省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曲靖市单项指标排名、全市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结果,以及典型经验做法、问题清单,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进行通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限期督促整改。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及市直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聚焦全市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发现问题,深入查找原因,明确整改责任,强化整改措施,确保在全省开展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前完成整改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实效。

(三)实行绩效挂钩。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结果与全市综合考核挂钩,将作为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和市直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一年度内每进入“红榜”1次,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综合考核加2.5分;同一年度内每进入“黑榜”1次,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综合考核扣2.5分。市直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每季度分别按基础分2分、1分进行计分,全年四个季度平均得分计入综合考核总分。同一年度内单项指标每进入全省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单项指标前3名1次,牵头单位综合考核分别按0.5分、0.4分、0.3分进行加分,责任单位分别按0.25分、0.2分、0.15分进行加分;同一年度内单项指标每进入全省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后3名1次,牵头单位综合考核分别按0.5分、0.4分、0.3分进行扣分,责任单位分别按0.25分、0.2分、0.15分进行扣分。

(四)严格追责问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同一年度内进入“黑榜”1次的在全市通报批评,进入“黑榜”2次的约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分管领导,进入“黑榜”3次及以上的约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市直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同一年度内单项指标得分进入全省后3名1次的在全市通报批评,进入全省后3名2次的约谈牵头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进入全省后3名3次及以上的约谈牵头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

1.市直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名单

2.曲靖市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指标体系

3.曲靖市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评分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附件1

市直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名单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税务局、人行曲靖中支、曲靖供电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局、市能源局、市林草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扶贫办、市信访局、市医保局、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务服务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搬迁安置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行曲靖中支、曲靖银保监分局、曲靖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