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7 10:57: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18〕165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曲靖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

   

曲靖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

为构建高效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有序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确保提供准确、及时、统一的监测预警信息,同时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曲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曲靖市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监测预警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的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及时上报和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积极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共同组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技术保障组,作为曲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的日常监测预警机构,负责组织环保、气象等相关单位专家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委员会,针对重污染天气开展监测预警、会商研判、预警信息的制作报送等工作。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本区域内环境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台负责本区域内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警,结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提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初步意见。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

三、预警等级

本方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辖区纳入考核的国控、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结果日均值统计计算。

按照《曲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将重污染天气分为三级,分别为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预警为最高级别。

Ⅲ级预警(黄色):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AQI>200,但未达到Ⅱ级、Ⅰ级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Ⅱ级预警(橙色):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Ⅰ级预警(红色):经预测,将发生1天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

当臭氧是首要污染物时,要同时计算次要污染物AQI指数,并按照次要污染物AQI指数进行预警级别划分。

四、预警工作程序

(一)预警启动

在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每天由市环境监测站与市气象台进行一次数据交换,共同研判天气情势,联合开展区域内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其后2天重污染天气潜势分析工作。

(二)预警会商发起

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天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或监测显示出现重污染天气,且前一日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应立即上报市气象局,市气象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开展会商工作,共同预测未来空气污染趋势。

市环境监测站通过自动监测站监测到前一日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后续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呈升高趋势,应立即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会商,共同预测未来空气污染趋势。

(三)预警等级设定

出现Ⅲ级(黄色)预警以上重污染天气时,按以下原则设定预警等级。

当凌晨1点—早晨8点的8小时平均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前一日空气质量指数(AQI)时,按照8小时平均空气质量指数(AQI)设定预警等级。

当凌晨1点—早晨8点的8小时平均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或等于前一日空气质量指数(AQI)时,按照环保、气象部门会商意见设定预警等级。

(四)预警信息报送

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应于每日9:00—9:30进行预警会商,研究是否需要启动预警应急响应。在确定建议启动预警应急响应时,以两部门的名义编写《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专报》,于10:00前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

预警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未来24小时(指次日0:00—24:00)、48小时(指次日0:00—第三日24:00)、72小时(指次日0:00—第四日24:00)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因燃放烟花爆竹、臭氧等特殊因素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应于每日15:00—15:30,进行重污染天气实时情况跟踪会商,于16:00前以两部门名义将会商信息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

(五)预警信息发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在收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专报》后立即按有关程序报批,限于2小时内统一发布预警,并将预警发布指令发送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曲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在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并通报相邻城市。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未来24小时(指次日0:00—24:00)、48小时(指次日0:00—第三日24:00)、72小时(指次日0:00—第四日24:00)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因燃放烟花爆竹、臭氧等特殊因素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预警信息发布渠道: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均通过在市、县(市、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市、县(市、区)级电视台天气预报节目,市、县(市、区)级环保及气象部门门户网站、手机短信及市级主流媒体上发布。

五、预警等级调整与解除

根据区域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监测结果和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重污染天气预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当区域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监测结果或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重污染天气预测结果不符合Ⅲ级、Ⅱ级、Ⅰ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解除预警。

预警的等级调整、解除与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方法、要求保持一致。

经预测区域将再次出现本方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应再次进行预警信息报送及发布工作。

六、监测预警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保障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有序进行。加强对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的业务指导,为各县(市、区)提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指导性参考信息。

(二)加强部门合作,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在监测预警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加强部门合作。一是建立联和会商机制。共同组织环保、气象、科研等相关单位的专家,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委员会,为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预警等级确定、公众健康指引提供技术支撑。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双方制定信息交换清单,明确交换渠道,及时共享相关信息,联合挖掘现有监测预警信息的应用潜力。实现环境、气象信息资料和数据实时共享,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承担各自保密义务。

(三)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确保监测设备稳定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建立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的值班制度。监督并配合运维单位加强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和巡检,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保障监测设备稳定运行。已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要严格按新标准要求开展六项指标的监测。

(四)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实现科学准确及时预警。一是整合环保、气象及科技部门的资源与力量,联合开展区域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发展趋势研究、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研究。二是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统筹建设规划,多方筹措资金逐步建设我市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及空气质量激光雷达扫描及走航监测等配套系统。最终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