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财政税收增收留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0 11:18: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发〔2018〕43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曲靖市财政税收增收留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曲靖市财政税收增收留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各地积极培植财源、做大财政收入总量、优化收入结构、提升收入质量,推动全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税收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8〕25号)精神, 结合曲靖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目标。激发县、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主动培植财源、狠抓收入的活力和动力,破解县、乡镇财政收入增长瓶颈,做大做优财政收入。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增收留用。市级分享税收收入部分核定基数、增收留用,非税收入不纳入留用范围。

(二)3年不变,上不封顶。政策一定3年,增收留用不设上限。

  • 全面覆盖。全市所有县(区)、曲靖经开区全部纳入政策范围。

 

第二章  增收留用

 

第四条  留用对象。全市各县(区)、曲靖经开区。

第五条  留用范围。资源税市级财政分享部分;麒麟区、沾益区、富源县、会泽县、曲靖经开区增量上解市级15%、10%、15%、5%、15%中税收收入部分。若上年度税收收入低于2011年税收收入的不享受此政策。

第六条  留用比例。以上年为基数,2018—2020年,依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市财政分享的资源税收入和税收收入增量分享超基数增量部分,各县(区)、曲靖经开区留用100%。

第七条  留用计算办法。

留用额=分享(上解)增量×留用比例

分享(上解)增量=当年市财政分享资源税收入和税收收入增量分享部分—上年度分享基数

其中,市财政分享资源税收入和税收收入增量分享数,按照年度财政总决算及市与各地财政年终结算结果确定。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七条  资金下达。增收留用资金纳入市对各县(区)、曲靖经开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

第八条  资金使用。增收留用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编入年度预算,按照规定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资金由各县(区)、曲靖经开区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违规发放个人奖金及津补贴等。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严肃财经纪律。各地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建立健全收入监管制度,确保收入数据客观真实,严禁虚收空转收入、收“过头税”、上下级随意划转收入、地区间虚划收入等。市财政局要会同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对收入真实性开展核查,结合审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对虚报收入的县(区)、曲靖经开区收回当年留用资金,取消下年度留用资格,并按虚报数扣减下年度转移支付。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细化政策措施。各县(区)、曲靖经开区要参照省、市办法制定本地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办法,强化对培植财源的激励引导,细化政策措施,切实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第十一条  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各县(区)、曲靖经开区要积极推进县(区)、乡(镇、街道)之间财政关系调整,健全完善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发挥乡(镇、街道)一级财政的功能作用,巩固乡(镇、街道)一级预算制度,加强乡(镇、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施行至2020年终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