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1 11:47: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18〕55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曲靖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着力推进工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提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曲靖市实体经济发展,助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设立曲靖市工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基金运行产生的收益等。

鼓励各县(市、区)整合财政资金参与基金,或与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基金主要为全市生物资源加工、有色金属深加工和液态金属、军民融合现代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绿色能源等重点工业领域内的企业及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为提高基金的引导效果,控制基金的设立数量,在同一投向领域只设立一支基金。

第五条  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第六条  基金按照“有偿使用,合作共赢,多种方式,组合投入”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七条  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和基金管理中心。管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融资担保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管委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基金各项工作,确保基金的政策性目标实现;

(二)制定基金管理制度和审批基金运行操作规程;

(三)确定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基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四)批准母、子基金设立方案;

(五)批准基金投资项目、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收益回报要求及基金退出方案等涉及基金投、管、退全流程的重大事项;

(六)选定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七)审定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八)审议批准基金实施细则;

(九)监督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

(十)决定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财政资金出资人职责,促进支持产业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人权益。管委会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明确基金设立形式和运作机制;

(二)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基金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三)制订基金奖惩考核方案;

(四)参照基金行业的普遍性约定,按基金总规模的0.5%每年度从基金收益中提取并支付基金管理中心管理费。

第九条  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基金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基金与项目对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的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定;对拟投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协调解决基金投资项目在行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基金申报项目的产业政策合规性、资料完整性,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审核、筛选拟扶持项目。

第十条 基金管理中心设在曲靖市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市担保公司”)。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执行管委会的决定,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核算和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依据管委会办公室授权承接财政资金作为资本金,具体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直接投资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基金实施细则;

(二)依据本办法及基金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基金内部管理制度和决策流程;

(三)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代表财政资金履行有限合伙人职责;

(四)根据管委会决定,作为基金直接借款主体签订借款协议;

(五)参与选定基金管理公司,招引社会资本参与合作设立子基金;

(六)参与基金业务洽谈,组织专业的技术、财务、法律、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组织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学习,有关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七)执行管委会的决定,与项目企业、合资(作)方、担保方签订正式的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八)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扶持项目进展和企业经营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九)按合同规定,协同合资(作)方、担保方催收基金本金和各项收益;

(十)开展其他符合基金管理要求的活动。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基金主要投资于曲靖市范围内重点工业产业的建设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及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能源、中国制造2025等战略规划的转型升级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综合运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对未上市企业以及项目进行投资。

基金可直接投资,也可通过合资、合伙等方式,与国内外专业投资机构(基金公司)合作设立市场化子基金,引进成熟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实行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

基金可通过招商引资参股一些产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的创业基金,扶优扶强,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第十三条 基金直接投资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基金直接借款原则上只针对国有平台公司。

第十四条 设立市场化子基金可争取上级资金、吸引县级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第十五条  市场化子基金须在曲靖市内注册,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投资曲靖市内企业(包括总部在曲靖的市外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实缴出资的60%;

(二)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

(三)存续期满3年后,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适时退出。

第十六条  市场化子基金主要对纳入曲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产业项目,以及具备一定前瞻性、投资大、回报期长、外部效应明显、风险较高的新兴产业领域进行引导性投资。

第十七条  基金主要发挥政策性引导作用,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按照管委会决定,可对其他投资方适当让利。

第四章 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不得投资股票、债券(国债除外)、期货、商业房地产开发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九条 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无需经其他出资人同意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违约企业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投资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其它投资方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出资的;

(三)投资完成1年以后,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尚未开展建设的。

第二十条 市场化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无需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市场化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基金未按约定投资的。

第二十一条 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尽职调查报告报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季度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准确、完整的有关经营情况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年度管理工作报告及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制定基金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考评,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委会提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曲靖市中小企业(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曲政办发〔2015〕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