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7-09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26〕31号 发布日期: 2026-07-09 10:49:32
主 题 词: 应急预案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和驻曲有关单位:

《曲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评估

1.6 供水事件分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级供水应急协调机制

2.2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2.3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市级以下供水应急协调机制

2.5 专家库

2.6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4.5 处置措施

4.6 应急联动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与评估

5.4 恢复重建

5.5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7.2 预案演练

7.3 宣教培训

7.4 责任追究

8 附则

附件  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相关单位联系电话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曲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供水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城市供水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曲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人民至上,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全力防止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减轻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活动产生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司其职,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针对不同供水突发事件及其相应级别,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和供水企业的作用,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供水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监控和管理,做好应对和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供水突发事件防范体系,增强及早发现、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4)快速反应,联动处置。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基层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构建群防群治的应急处置格局,提高处置效率。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促进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5 风险评估

城市公共供水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

因干旱、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含地下水源)无法满足正常取水需求,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因取水水源事故、取水输水系统事故、输水或配水管网事故、水厂生产事故、供电事故等事故灾难,导致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停止取水;城市主要输水管或配水管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城市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等;城市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件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影响城市供水。

因人为污染或企业单位生产事故排放等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包括重金属)、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使供水水质出现问题;突发人为污染二次供水水质事件,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因战争、恐怖袭击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中断或者大面积停水。

1.6 供水事件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6.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1.6.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6.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6.4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供水事件分级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级供水应急协调机制

市级设立曲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指挥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省水文水资源局曲靖分局、市消防救援局、曲靖供电局及市级供水企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由所在单位明确专人递补。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供水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水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指导曲靖市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曲靖市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供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

(4)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视情况设立现场应急协调小组,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5)负责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其他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决定;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完成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对供水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组织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社会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做好应急物资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较大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和评估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发生供水事件时,参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区域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收集、汇总监测信息,分析污染物扩散趋势,排查污染源,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4)市水务局:发生供水事件时,参与应急供水调度,启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保障应急用水的供应;参与排查供水事件发生的原因,提出事件处置的建议等;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视情况按相关规定暂停农灌取水。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修订曲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掌握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情况,报送信息;负责指导供水企业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供水事件造成的受损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开展供水突发事件期间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供水突发事件期间配合开展城市供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协调抢险救援过程中药品供应保障。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的通信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按相关规定协助供水部门限制、暂停工业企业用水,保障重要部门和单位的用水。

(8)市教育体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教育机构等开展供水安全检查,鼓励学校、教育机构等开展供水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城市供水涉及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

(10)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供水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审批。

(11)市公安局: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前期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情报线索,并联系相关部门。

(12)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经费保障及监管工作。

(13)市民政局:发生供水事件时,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配合处理因供水突发事件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及设备运输和公路通行保障;负责指导配合供水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公路损毁、抢修破路等事宜的应急处理。

(15)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市容环卫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负责协调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洒水等减少或暂停作业;调配环卫洒水车参与应急送水。

(16)市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水源地周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17)市林草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可能危及国家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抢救、转移和保护工作。

(18)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1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供水突发事件后囤积物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20)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21)省水文水资源局曲靖分局:负责雨情旱情的监测以及江河湖库水情预报预警信息提供工作。

(22)市消防救援局:负责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利用消防车向缺水区域送水。

(23)曲靖供电局:负责应急供电设施的抢修,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电力供应。

(24)市级供水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供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按照相关规定健全应急组织机制,落实抢险人员,储备、维护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开展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等工作,保障所辖范围内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体落实应急抢险、供水恢复工作;落实应急调水、临时送水等应急供水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水质检测;保持服务热线24小时畅通,做好服务热线等渠道舆情应对处置。

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由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根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和部门职责,与涉及部门会商共同处置。

2.4 市级以下供水应急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本辖区相应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强化对本辖区供水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本辖区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的指导下,做好现场指挥、事件调查、救援保障、应急处置等各项应对工作。

2.5 专家库

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设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供排水、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参加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分析事件原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技术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意见建议;受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的指派,对供水企业供水设施发生的重大事件实施技术支持。

2.6 现场指挥机构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

3.1.1 风险监测和预防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供水水源地水质、供水设施运行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

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掌握厂站设施、配套供水管网安全生产及运行状况,排查、分析设施运行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消除设施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发现突发情况及时上报。

3.1.2 监测网络

水源水量监控:由气象部门、水文水资源部门加强对重大灾害天气和水情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进行评估;由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水源水量情况,督促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连续性监控。

水源水质监控:由生态环境部门对供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资料收集和汇总分析并作出报告,与水务部门、供水企业共享水质监测信息,及时报告水源水质情况。

供水水质监控:由卫生健康部门对水厂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含居民住宅内)等进行水质监测和监督工作,对供水水质进行检验、数据收集和汇总分析并作出报告。

3.2 预警

通过供水监控网络提供的实时监控信息,对供水水源地来水量和水质、供水工程及运行、水厂和输配水管网水质、水压等进行实时诊断和预测,发现异常及时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2.1.1 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的发布,按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办理。

3.2.1.2 黄色预警(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黄色预警:

(1)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2)水源可用水量预计减少50%以上的;

(3)经供水应急指挥机构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3.2.1.3 蓝色预警(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蓝色预警:

(1)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2)经供水应急指挥机构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3.2.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水源地来水及供水预警信息,判断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预警措施包括: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采用统一格式,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预警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等;根据事件复杂性补充应急处置指南、风险规避事项和事态预期发展等内容。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Ⅲ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Ⅳ级预警信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应选择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手机短信和户外显示屏等多渠道协同方式进行,并对特殊群体进行定向通知,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传达给公众。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立即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3.2.3 预警响应

3.2.3.1 发布黄色预警(Ⅲ级)、蓝色预警(Ⅳ级),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3.2.3.2 发布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除采取黄色预警(Ⅲ级)、蓝色预警(Ⅳ级)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时限和程序

(1)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相关城市供水企业在发现或接到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供水主管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直报市委相关处室。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及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发现或者接到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报告。

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部门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报告,突发事件报告按照特急公文运转程序办理。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包括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上报。

(1)初报信息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人员伤(病)亡、先期处置情况,以及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等。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影响范围、事件性质、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对措施等。

(3)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原因初步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善后情况等。

4.2 先期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救援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各类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4.3 应急响应

4.3.1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组织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预案响应。

4.3.2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启动本级预案先期处置,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组织调动涉事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供水企业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4.3.3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本领域预案进行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4.4 指挥与协调

4.4.1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4.4.2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组长以及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指挥协调处置。

4.4.3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副组长以及有关成员单位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供水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组长以及有关成员单位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进行协调处置。

4.4.4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副组长、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协调处置。

4.5 处置措施

4.5.1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在采取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停止建筑施工、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保障居民用户用水;依法依规对全市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等生产与销售实施统一调度;采取各种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2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在采取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视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分时、分区供水;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限制建筑施工、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保障居民用户用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3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在采取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视情况调度其他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至现场参与处置;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工作,提前准备大桶水、瓶装水等;利用应急送水车送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用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4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供水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至现场;视情况进行交通疏导;视情况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设置警示标志;发布信息和进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 应急联动

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开展通信、交通、物资、生活、资金、治安等保障行动,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服从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的统一指挥调配。

4.7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预案启动的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等。

5.2 社会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对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之后,仍然存在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给予社会救助。

5.3 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分析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建议,书面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5.4 恢复重建

较大级别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和事发单位负责。

5.5 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媒体渠道,按程序向社会发布供水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6 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实际情况,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及时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水企业要根据职责及实际情况,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按相关规定有权调派或临时依法征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或相关企业的抢险队伍、设备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指令落实到位。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人力物资保障、财力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施工现场保障、环境污染监测、治安保障等应急保障各项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7.2 预案演练

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进行评估、完善。

7.3 宣教培训

相关部门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城市供水相关的应急基础知识,增强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 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8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相关单位联系电话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曲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