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29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23〕79号 发布日期: 2023-12-29 10:47:00
主 题 词: 公共卫生 应急预案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5

1.1制定目的............................................................................5

1.2制定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6

1.5事件分级............................................................................6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9

2.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9

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0

2.3现场应急指挥机构..........................................................14

2.4日常管理机构..................................................................14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15

2.6专家组..............................................................................15

3监测、预警与报告.....................................................................15

3.1监测..................................................................................15

3.2预警..................................................................................16

3.3报告..................................................................................17

4应急响应.....................................................................................18

4.1分级响应..........................................................................18

4.2应急响应措施..................................................................19

4.3现场处理..........................................................................24

4.4现场救助与人群疏散程序..............................................27

4.5应急队伍的撤离..............................................................28

4.6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29

4.7通报与信息发布..............................................................29

4.8应急响应终止..................................................................30

5善后处置.....................................................................................30

5.1调查评估..........................................................................30

5.2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31

5.3社会救助与保险..............................................................31

6应急保障.....................................................................................32

6.1技术保障..........................................................................32

6.2人力资源保障..................................................................32

6.3经费保障..........................................................................32

6.4物资保障..........................................................................32

6.5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33

6.6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33

6.7通信保障和交通保障......................................................33

6.8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咨询..........................................34

6.9法律保障..........................................................................34

7附则.............................................................................................34

7.1名词术语..........................................................................34

7.2预案更新..........................................................................35

7.3预案解释部门..................................................................35

7.4预案实施时间..................................................................35

 

 

曲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制定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影响,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曲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曲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其中食物中毒事件按照《曲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开展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反应及时,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根据《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文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州(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4)霍乱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州(市),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级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病例。

(6)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联系卫生健康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医保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曲靖军分区、武警曲靖支队、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曲靖车务段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可增加相关市直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并明确其部门或单位的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订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相应的督导检查,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指导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等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度和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制订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安全问题;加强治安管理,预防、查处、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强化三公(工)协同,联合做好流调溯源,协助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工作;做好监管场所防控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并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国内外企业、组织、个人和外国政府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分配、发放工作;督促养老机构、福利院等重点机构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动员群防群治;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其政策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大型公共建筑应急设施转换工作(临时征用为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方舱医院等)。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乘坐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保障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人畜(禽)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人畜(禽)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疫病监测和预防控制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督促商场、超市等人群密集地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教育和政策宣传;加强商业活动管理,维护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健康、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市外办:负责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向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通报情况,协调在曲外籍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协助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市林草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市医保局:协助做好参加城乡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结算其医疗费用。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市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做好防病知识宣传;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救援途经地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曲靖军分区:负责驻曲部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驻曲部队及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支持、配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曲靖支队:负责组织驻曲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控制工作。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曲靖车务段:负责组织对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运输环节传播;依法在车站设置临时留验观察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3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指挥部或市卫生健康委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人任指挥长,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现场应急指挥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所成立前,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隔离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疫区封锁、科普宣传等防控工作。

2.4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和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收集汇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和市指挥部的工作安排,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负责事件评估,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控措施建议;承担应急处置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任务;参与制订应急预案、专业预案、技术方案;参与应急处置重要决策论证;完成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曲靖实际,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动物疫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传染病、异常症状和重大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接收群众反映线索。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3.2.2预警发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和专家评估组报告的现场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迅速召集本级专家认真分析,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报告

报告范围: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界定的信息报告。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分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单位、义务报告人四类。其中,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义务报告单位和义务报告人指除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报告内容: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初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具体内容为已掌握或核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及事件类别、时间、地点或涉及的地域范围、伤亡人数、主要症状体征、可能原因、事件发展的可能趋势等;目前已采取的处置措施、需求、建议等。

报告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重大或紧急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可以边核实、边报告。

网络直报: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应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网络直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当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县(市、区)启动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市级视情况开展指导或支援行动。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由事发地县(市、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级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联合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县(市、区)启动县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市级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在国家或省级应急指挥部指导下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各级政府

(1)做好组织协调: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组建工作机构:根据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所及其组成人员。

(3)调集应急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依法依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采取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辖区内采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措施。

(5)划定防控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封锁疫区或者封锁范围跨出本市,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要求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食物、职业、化学品中毒事件或放射性损伤事件等,可根据危害因素的扩散及波及范围,划定防控区域。

(6)实施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或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点),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强化与其他州(市)接界地区检疫:在与我市接界的周边地区发生较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指导与有关州(市)相邻的县(市、区)在出入疫区通道处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点),对出入疫区人员、物资、宿主动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其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9)发布信息: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0)开展群防群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和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落实等工作。

(11)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2)开展心理干预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严重程度,组织开展群体心理干预和大众人群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大众心理应激水平,对特殊群体和个体进行心理干预,维护大众心理健康。

(13)动员社会援助:动员和组织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提供紧急援助,加强捐赠工作监督管理,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4.2.2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开展事件评估:组织本级专家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响应建议。

(2)成立指挥机构:提出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现场应急指挥所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应急救援与调查:组织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4)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督导检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督导检查。

(6)开展培训: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7)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8)心理援助支持:及时组织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干预等心理疏导措施,处理急性应激反应,预防和减少极端行为、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

4.2.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监测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及时收集、分析、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交流,及时查明病因,明确诊断。

(5)制定技术方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6)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7)按照要求组建本单位内部应急工作队伍。

4.2.4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1)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5各级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收治伤病人员。

(2)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应急能力和服务水平。

(6)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要在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2.6非事发地

非事发地应根据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特点、影响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适时启动预见性预警机制,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4.2.7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按时集结待命。

4.3现场处理

4.3.1应急处置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

安全第一原则:应急处置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五早、四边、三就地”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区域协作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以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为准则,确保第一时间优势资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防治结合、预防为主”原则: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采取主动干预措施,做到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与环境消毒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减轻事件损害。

4.3.2现场应急处置的部门与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制定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现场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现场处置工作;市级以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本级现场指挥所。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技术工作方案;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技术工作方案。

各级专业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3.3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

现场应急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现场应急指挥所实行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理中的问题。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置总结报告。

4.3.4现场应急处置的主要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按照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分析→制定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落实防控措施的程序进行。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性质、现场处理需要和技术难度,及时调集现场防控队伍、设备、物资等,开展现场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现场防控队伍应尽可能建立现场临时实验室和配备快速检验检查设备,提高现场工作效率。

4.3.5伤病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

按照《曲靖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医疗卫生机构力量,组建现场应急医疗队,设立若干现场医疗点,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应急医疗队和转运医疗队应各司其职,确保现场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现场医疗救治中,首先要对伤病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理急危重症伤病人员。确需转诊治疗的伤病人员应佩戴具有病情说明和特殊转运要求的标志牌,并根据伤病情况由重到轻组织转运救治。现场应急医疗队完成伤病人员初步处理后,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病历,将病历复写联与伤病人员一起转运。现场处置终止,将现场救治病历统一交现场应急指挥所集中建档。

4.3.6现场应急队伍的协作关系

处置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要服从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必须立即安排救治。

处置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医疗救治中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集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予以协助。

4.4现场救助与人群疏散程序

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人民政府依法对疫区实行封锁,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对疫区实施封锁、留验观察等强制隔离措施。

发生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组织高危群众撤离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程序组织指挥撤离。需撤离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县级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启动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多县范围的群众撤离时,由所撤离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市级、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市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中心城市或有关市范围内的群众撤离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省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各级应急避难场所提供紧急避难。

疏散撤离的范围根据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因素的固有特性,由专业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规定。

在市级组织的撤离过程中,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撤离地区和庇护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助保障;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撤离群众的生活救济和紧急避难场所安排;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撤离人员和重要物资运输;市公安局负责疏通撤离通道、维护撤离地区和紧急避难地区社会治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撤离所需经费;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舆论引导和宣传动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通信保障。

4.5应急队伍的撤离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请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依次安排应急队伍撤离。首先撤出省级和中心协作圈应急队伍,其次撤出州(市)级和周边协作圈县级应急队伍,最后撤出事发地县(市、区)级应急队伍。

专家指导组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征得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并报请派出的主管部门批准,可撤离应急处置现场。医疗救援队在完成工作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可撤离应急处置现场。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在完成相应应急工作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派出机构同意,可按照省级→州(市)级→县级顺序,依次撤离应急处置现场。应急队伍撤离前,应做好与事发地对应机构的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事发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应急队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统一消毒处理,排除风险后方可撤离。

4.6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事件伤病人员救治需要,分别由事发地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专业康复机构分级负责。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

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在生命体征平稳后,救治医院应及时把伤病人员转入相应专科进行后续治疗,安排需要康复治疗的伤病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安排痊愈患者出院。

康复治疗原则上以社区或家庭康复治疗为主,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巡回医疗指导。

4.7通报与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凡需要向国际组织、周边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的,统一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外办按规定办理。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情况。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毗邻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国际组织、毗邻国家和地区情况通报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知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生健康委或经省卫生健康委授权的机构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4.8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是:事件得到有效控制,隐患或危险因素基本消除;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事发地得到彻底消毒,传播媒介得到有效控制。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范围II级或I级事件的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处置

5.1调查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情况、伤病员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2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置时紧急调集征用物资和劳务,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凡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3社会救助与保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级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加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现场装备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2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队伍。应急队伍从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中,选拔年轻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流行病学、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级应急队伍要服从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启动应急预案时,应急队伍实行集中管理,编队进入紧急状态,按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3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落实应急器械物资、药品、人员培训、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等,按照标准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6.4物资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出市级医药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调用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5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各县(市、区)建立留验观察站。每个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要设立相对封闭、易于管理、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设立留验观察室应征求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意见,防止区域污染和感染扩散。留验观察室的启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专业技术人员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从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管理及服务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从有关部门、单位中抽调。各级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

6.6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中心血站、基层血库应建立血液应急储备基数制度和稀有血型资源共享制度,保证各型血液的最低储备。

6.7通信保障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队伍和应急处置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事件发生后能迅速投入使用。

6.8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倡导群众以科学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指挥部及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市级医疗机构要设立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提供群众咨询服务。

6.9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

7.2预案更新

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时,市卫生健康委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曲靖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14〕14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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