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6-13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国有企业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6-13 09:15:00
主 题 词: 债务 国有企业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国有企业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业:

《曲靖市国有企业债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国有企业债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曲靖市国有企业债务管理,健全债务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曲靖市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资设立和管理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指曲靖市辖区内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托监管部门是指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托对有关企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委托监管部门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本区域所属国有企业防风化债工作;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债务主体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包括有息负债和或有负债。有息负债是指因融资和资金拆借产生的需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务。或有负债是指国有企业因为他人提供担保增信承诺等,负有连带责任并可能承担一定代偿责任的债务。

第六条  国有企业债务举借、动态管理及风险防控适用本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举债,强化管理。债务的举借、使用、管理、偿还必须依法合规,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和变相举债行为。加强对所属企业债务管控,确保债务管理无遗漏。

(二)加强约束,稳健运营。国有企业要加强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重管控,按照债务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控,确保企业稳健运营发展。

(三)全面防范,风险可控。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长效工作机制,确保风险防控全覆盖,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严格管控债务风险。

第二章  强化债务举借约束

第七条  加强债务收支预算管控。国有企业要将债务收支、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率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范围加强管控。债务收入预算包括新增债务融资流入、存量债务融资置换、续贷等;债务支出预算包括债务还本付息、担保费用等相关融资支出。

第八条  强化债务举借管理,合理优化债务结构。

(一)注重融资和偿债能力适配性。结合企业实际合理规划长短期融资比重、债务规模和时间区间,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规避短债长用、短融长投和期限错配风险,确保债务增长与盈利能力相匹配、项目融资规模与投资规模相匹配、还本付息与资金流相匹配。

(二)加强融资成本管控。严格控制新增高成本融资,加大存量高息债务置换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三)改善融资结构。鼓励通过增资扩股、混改、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权益性融资比重。加强对企业资本结构真实性的管理,严禁企业通过过度发行永续债、资金出表、表外融资、并表基金、交叉持股等方式虚假降低资产负债率。

(四)加强债券管控。依法合规发行债券,对高风险企业,一年内到期债券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债券余额的60%,资产负债率高、盈利能力弱、资金流动性差的企业,存量债券余额占有息负债总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五)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重点监管线且经营严重亏损、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不得再新增债务融资。

第九条  加强借款和担保管理。国有企业严禁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自然人、法人单位提供借款、担保。严禁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全面落实对外借款资金安全保障及对外担保反担保措施,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严控对所属子企业的借款、担保。

第三章  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条  加强债务资金使用管理。按照“依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将筹集的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主责主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违规改变资金用途。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加强重大资金支出管控,强化资金使用事前、事中及事后评估、跟踪监督及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加强债务信息管理及存续债务动态管理。

(一)加强债务信息管理。将有息负债、或有负债、资金拆借等信息纳入债务管理系统,将债务类别、债权人、债务金额、综合成本、期限、还本付息计划、增信措施、资金用途等信息逐笔录入系统,确保债务管理全覆盖,债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二)加强存续债务动态管理。债务存续期间需关注市场利率及政策变化,适时置换高成本融资。加强抵(质)押物及增信条件的动态管理,对于抵(质)押率低的融资项目,积极沟通金融机构增加授信。对于资金富余的,可提前偿还债务,降低债务成本。举借外债的企业需关注汇率波动、利率调整及政策变动风险。

第十二条  强化债务还款管理,分类落实偿债资金。

(一)分类落实偿债资金。对有息负债,举债单位是债务偿还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流动性管理,提前落实偿债资金。对或有负债,按协议约定,由原始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如因债务人无力偿还,按规定确需国有企业履行代偿义务的,依法履行代偿义务后,应加强对相关债务人的追索。

(二)及时归集偿债资金。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偿债计划,逐笔逐项制定偿债方案,原则上按照“提前三个月进入预警期、提前两个月确定资金来源”,确保偿债资金按时落实到位。

(三)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企业各类经营性业务收入;

2.外部融资流入;

3.资产盘活、债权清收等现金回流;

4.可用于偿债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国有企业要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信用状况评价、信用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内部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管理,防范信用风险。

第四章  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四条  加强债务风险监测。国有企业要以资产负债率和债务规模管控为中心,结合企业实际设定风险监测指标,并加强对下属企业债务风险预警及分类管理,建立覆盖全级次、全流程的债务风险动态监测体系,推动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定期评估分析集团及所属企业债务状况,排查风险隐患。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委托监管部门要建立以资产负债率为主要指标,以企业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为辅助的债务风险预警体系,提升债务风险防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针对性,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

第十六条  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国有企业应建立风险事件报告及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化解债务风险。

第五章  严格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考核。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债务管理、债务风险防控作为国有企业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审计部门将债务管理、债务风险防控纳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范围,不定期对市属企业债务管控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国有企业要加强对下属企业债务管理、债务风险防控工作监督检查,做到情况清、底子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置。

第十八条  严肃追责问责。各级各部门及国有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债务管理及债务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出现下列情形的,视情节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一)企业债务管理体系不健全,对所属企业债务管理失控,债务风险防控形同虚设;

(二)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违规从事高风险业务、违规对外借款担保、违规挪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

(三)隐瞒企业债务风险或提供虚假信息、对企业债务风险重大问题报告不及时或隐匿不报;

(四)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债务风险防控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五)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委托监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监管企业的债务进行监测预警,督促指导所管理的国有企业切实履行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主体职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日常债务管理,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国有企业债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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