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1-31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01-31 14:48: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总结火灾教训,强化责任追究,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铁路、交通、民航、矿井地下部分和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进行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由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为共同牵头部门。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分为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审核、报批、执行处理和整改评估六个阶段。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市、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于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可指定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工作人员组成,并邀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派员参加和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三)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工作小组组长人选以及职责、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召集调查组成员召开会议,听取各工作小组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

(三)指导、督促各工作小组分工协作,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定向本级政府的请示事项及对外发布的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

第十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伤亡人数及原因;

(三)开展火灾事故现场勘验,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对造成火灾事故管理责任方面的原因进行调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场所)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工作人员和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地政府机构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四)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后勤保障等,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火灾事故调查组各项会议筹备、会务保障等工作;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汇总、报送和处置等相关工作;

(三)定期汇总、掌握各工作小组进展情况,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存储与保管;

(五)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根据事故性质,由纪委监委适时成立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法依规依纪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工作。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以火灾事故调查为基础,就相关事实和线索开展延伸调查,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工程建设责任、中介服务责任、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以及各级政府、相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一)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查实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基层组织等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对涉嫌消防刑事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等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

 

第四章 调查报告审核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组长应组织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以及物证鉴定、检验等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呈报事故调查组组长审定。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附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章  调查报告报批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报批事故调查报告;案情复杂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报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二条  负责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正式公文作出批复。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后,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告,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六章  执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应将批复文件送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并通报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将同级人民政府对事故报告的批复文件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复印件送同级事故调查参与单位、下级人民政府。

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有权限处理的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等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后一年内,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场所)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效;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进行挂牌督办,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应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中15日以内(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