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1-25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水城水库跨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函〔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01-25 17:02: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水城水库跨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麒麟区、富源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曲靖市水城水库跨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水城水库跨区域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水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指南,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城水库汇水区共计154.394km2范围内的涉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常备不懈、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采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组织、应对原则。

2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水城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如下:

2.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含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的;因水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曲靖城区取水中断的。

2.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的;因水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麒麟区城市取水中断的。

2.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含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部

成立曲靖市水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联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办)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任,市生态环境局联系应急工作的领导,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麒麟区人民政府、富源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政府新闻办、曲靖军分区、武警曲靖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曲靖供电局。

3.2 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3.3 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成员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3.3.1 综合协调组

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牵头,视情由事发地政府应急机构、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执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指令;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消除危害影响;报告现场应急响应和救援进展情况,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3.3.2 应急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曲靖支队等联合组成(如出现油料罐车肇事翻车造成的污染事件,临时增加中石油、中石化等有关单位加入应急处置组)。主要职责: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紧急状态下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等各项工作;泄漏污染物的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根据事故变化及时报告情况,以便统筹调度各方面人力、物力,加强处置工作。

3.3.3 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文局、曲靖城市供排水公司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状态下的水源、水厂和末梢水进行水质监测,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开展现场应急监测;分析污染团迁移速率、方向和流量等,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与保障;对污染区域水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测,为响应级别调整、终止等提供依据。

3.3.4 供水保障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等联合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督促供水企业加强技术储备,在应急阶段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保证出厂水质质量;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利用供水车、桶装水、瓶装水等进行应急供水,保障居民用水。

3.3.5 事件调查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和处置方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3.3.6 医疗救治组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部门视情参加。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集医疗资源,开展人员救治和重金属污染地疾病预防控制等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3.3.7 应急保障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曲靖灌区管理局等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应急处置和救援提供物资供应,保障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供应,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3.3.8 治安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周边安全警戒,疏散受威胁群众;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3.3.9 应急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立由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上级环保部门、市级各单位的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饮用水水源地中长期生态环境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危害范围、污染区划定等进行评估研判,为救灾方案、污染物的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3.3.10 宣传报道组

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广电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联合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工作,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每天采访接待等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走向。

4 预警、事故报告与通报

4.1 风险预警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水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两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和Ⅱ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

红色(Ⅰ级)预警:当库区中出现大面积藻类分布,溶解氧数值明显低于历史同期水平且持续时间较长;当污染物已靠近上游连接水体(落水洞),经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橙色(Ⅱ级)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距上游连接水体(落水洞)较远,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4.1.2 预警的启动条件

(1)红色(Ⅰ级)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或衍生,可能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②通过监测发现,当蛇长海子、腰子塘、水城水库库区溶解氧数值明显低于历史同期水平,藻类中微囊藻成为绝对优势种,叶绿素a含量大于10 ug/L,库区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研判在一级保护区内水源水质有发生水华灾害事件的趋势。

③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监测指标、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2)橙色(Ⅱ级)预警启动条件

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准保护区内发生或衍生,可能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橙色(Ⅱ级)预警启动条件。

4.1.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重点关注的事项和建议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有关地区和人员。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和专家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4.2 预警行动

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工作组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采取以下预警行动:下达启动本预案的命令,指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通知供水单位(曲靖城市供排水公司、曲靖第三水厂和二水厂)进入待命状态(根据发生的地点、周围水系的分布以及水利设施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做好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的准备,甚至采取停止取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措施);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对水源地和连接水体加强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4.3 信息报告与通报

市环境应急指挥办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室(值班电话:12369,随时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4.3.1 信息接报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该在第一时间向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曲靖灌区管理局、曲靖城市供排水公司报告,也可直接向市环境应急指挥办报告。

(2)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曲靖城市供排水公司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市环境应急指挥办报告,并向市政府报告。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先于曲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先于县(区)人民政府获悉水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报送程序限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立即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4.3.2 信息报告时限和要求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报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报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

当发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4.3.3 信息报告内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主要报告内容包括: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主要报告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主要报告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4.3.4 信息通报程序

对于经核实后的水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职能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曲靖灌区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同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包括消防(遇火灾爆炸)、交通(道路交通运输)、公安、卫健、农业(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水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会商和研判

发布预警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型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总指挥组织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专家组、应急供水保障组等进行事态研判。事态研判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与事故点的水力联系;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备用水源地情况。

5.2 应急监测

5.2.1开展应急监测的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指标和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综合协调组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若应急监测组不具备监测能力时,及时请求上级监测部门支持,必要时可委托社会监测机构配合开展监测。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根据现场实际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综合协调组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应急终止后,根据需要继续开展后续跟踪监测。

5.2.2 应急监测

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现场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应急监测。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监测指标、监测点位(断面)、采样频次、责任分工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5.3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当发生一般(Ⅳ级)饮用水源环境突发事件时,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当发生较大(Ⅲ级)饮用水源环境突发事件时,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救援相应行动。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饮用水源环境突发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县(区)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

5.4 应急处置

5.4.1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当水源地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部门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查明事故源后,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采石场、畜禽养殖场等企事业单位采用强行止漏法、疏散法和吸附法控制泄漏源,控制泄漏源后可采取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覆盖减少泄漏物蒸发,稀释、吸附、中和、固化泄漏物,并最终进行污染物收集。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对于路面泄漏源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等方式,对于河面泄漏源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5.4.2 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制订,现场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现场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结合污染特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对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物理方法减少和控制藻类增长;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藻类污染物的处理一般需要综合处置,对于藻类细胞本身,可以通过改性黏土吸附沉降或者利用构筑物气浮等物理手段去除,也可通过预氧化对藻类细胞灭活的方式去除,对嗅味物质、藻毒素等藻类代谢产物,宜采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等氧化与粉末活性炭吸附单独或组合使用进行控制。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文气象等特征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5.4.3 供水安全保障

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5.5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事件造成的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6 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拟定新闻发布通稿,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5.7 舆情监测

信息发布后,应加强浏览突发环境事件有关舆情信息。重点关注市内外主要门户网站、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和网络论坛、微博等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敏感话题,随时掌握网络舆论导向、特点和趋势,为有效处理舆情提供信息支撑,并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知识普及。

5.8 响应终止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进入水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保护区外,未发生向水域扩散的情况。进入水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6 后期工作

6.1 后期防控

后期防控的实施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配合指导防控工作,后期防控工作包括:

针对有事故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定性(是否属危险废物)和回收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对水质进行跟踪监测;消除事故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环境安全隐患;对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6.2 事件调查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损害评估

曲靖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4 善后处置

根据事件调查结果明确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由其按照损害评估估算的损害大小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进行赔偿。对于因事故责任单位建筑设计、工艺流程不规范,泄漏污染物堆放或处置不当等方面原因引发的事故,应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视情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涉事企业、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污染场地修复。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系统,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并保证运行状况良好,手机务必保持24小时畅通。

7.2 应急队伍保障

涉及水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重点培训常备不懈、熟悉饮用水源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通过培训、演练和模拟演习等方式,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7.3 应急物资保障

市水务局、城市供排水公司应配置专业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物资。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重金属、石油类、危险化学品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每次应急演练及实际应急处置后,应总结经验,对物资进行优化,补齐。

7.4 经费保障

本预案中的应急管理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麒麟区、 富源县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演练和修订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随着环境应急响应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部门职能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时,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3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水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

      2.水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防控体系建设

政策解读:关于曲靖市水城水库跨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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