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安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安全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安全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功能为经营性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能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场所建筑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经营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用作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安全管理,做好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认定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加强用作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做好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扩建等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市场监管、公安、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要严格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有关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审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有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六条  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对建筑安全负全面责任,落实安全措施,进行安全管理;确保经营场所具备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条件;不得利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建筑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安全条件

第七条  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以下建筑安全条件:

(一)建设程序合规。设计、施工应符合相应规定,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二)建筑外观完好。房屋外观无坍塌、墙体开裂等损伤状况;房屋无倾斜、变形情况;附属物设置不影响房屋质量安全。

(三)建筑基础牢固。基础稳固无变形,无不均匀沉降导致的裂缝,周边地面无异常变形。

(四)主体结构安全。承重墙、柱、梁、板、屋盖及其连接构件安全可靠;非承重构件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无地面超载使用情况。

(五)装饰装修规范。未改变、损坏主体结构和擅自拆除承重构件,无影响建筑使用安全的施工行为。

第八条  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一)消防管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消防设施完好。消防设施符合要求,按标准配置消防器材并处于完好状态。

(三)消防疏散达标。消防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要求并保证通畅,生产经营与其他功能区域有效防火分隔。

(四)消防措施落实。无占用消防通道、违规使用电器、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规设置临时仓库和人员宿舍等行为。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日常安全管理。加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保养,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条  建立完善经营场所建筑安全制度。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依规逐级建立“经营场所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安全隐患巡查检查制度”、“经营场所安全隐患信息上报制度”等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台账,对经营性场所实施动态管理。县级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汇总上报的问题隐患进行分类认定。

第十一条  行业部门安全管理。建立本部门建筑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经营场所建筑安全进行督查检查。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认定按照《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试行)》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处置

(一)有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证明材料的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经自查、核查,情况真实、满足建筑和消防安全需求的,认定为安全,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二)无质量或消防安全证明材料,但未发现明显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经核查认定问题隐患性质后,按要求落实隐患整改。超出原批准建设规模或不能认定安全隐患性质的房屋建筑,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落实问题整改。整改期间要加强跟踪管理,可适当开展经营活动;整改完毕经产权人或经营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认定为安全,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三)无质量或消防安全证明材料,且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经核查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暂停经营活动,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落实问题整改。整改期间落实清人、停用、封房措施,确保人员安全,且不得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经整改仍不能满足安全经营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关闭或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经产权人或经营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认定为安全的,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破坏建筑结构或承重构件。

(二)超标准增加房屋荷载。

(三)擅自开挖建筑地下空间。

(四)违反规定安装设施、设备。

(五)其他危害经营场所建筑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未经依法依规批准、改变原规划、设计或工程竣工验收时的性状,进行房屋加层、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安全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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