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0-23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靖市实施公共机构 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函﹝2017﹞64号 发布日期: 2017-10-23 15:17: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靖市实施公共机构 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掌握和反映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推广运用云南省质监局建设的“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及消费统计直报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国管节能﹝2017﹞316号)、《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云南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的文件精神和《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曲靖市实施公共机构

               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工作方案

 

   一、职责分工

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全市工作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完善辖区内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统一采用省质监局建设的“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及消费统计直报系统”(网址:http://yn.ngems.cn,下称直报系统)运用培训,今后,全市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将一律采用“直报系统”进行数据报送。开展统计业务及系统运用培训和督导检查,联合能源计量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和能源计量技术机构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辖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下称统计分析报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要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强化对辖区各公共机构落实《工作方案》的监督职责和落实本单位完成《工作方案》的主体责任,按照《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包括制定全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编制责任人和联系人,完善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参加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直报系统”运用培训,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业务及“直报系统”运用的督导检查、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分析报告、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市直各委、办、局:强化对本系统各公共机构落实《工作方案》的监督职责和落实本单位完成《工作方案》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按照《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包括明确各个单位的责任人和联系人,完善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参加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直报系统”运用培训,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业务及“直报系统”运用的督导检查、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分析报告、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四)各级公共机构:强化本单位落实此项工作的主体责任意识,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参加统计业务及系统运用培训,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按照“直报系统”的相关要求填报能源资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编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五)人民银行、国税、气象等中央或省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由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负责。

二、工作任务及报送要求

各级公共机构及其主管单位,按职责分工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基于“直报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填报及能源计量监管工作。

(一)工作任务

全市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均需报送本级年度统计分析报告、《能源资源消费基层表》。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除报送本级年度分析报告、能源资源消费基层表外,还需报送所属公共机构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编制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综合表。

(二)报送要求

1.报送周期。报表周期由过去的半年报和年报,调整为月报和年报,即《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国管节能基2表)、《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国管节能基3表)为月报;其余为年报。月报表每月由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在“直报系统”填写,年报表需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

2.各级公共机构报送时间。按月填报基2表、基3表,于次月6日前在“直报系统”完成数据填报。按年度填报本单位上一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国管节能基1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国管节能基2表>、《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国管节能基3表>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国管节能基4表>)及统计分析报告,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汇总。

3.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除按月填报基2表、基3表、编制本级年度统计分析报告外,还需审核汇总所属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基层表。同时,于次年2月25日前,编制所属公共机构统计分析报告、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国管节能综1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国管节能综2表>、《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国管节能综3表>、《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国管节能综4表>,报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辖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报表报送周期、时限,在确保按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4.统计分析报告。各级公共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审核基本方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基本方法》,按规定对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和电、煤、燃气、燃油、热力和水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审核和分析评价,编制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能源资源消费总体情况,如消费总量、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同比变化情况,能源资源消费构成情况、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1)主要能源资源消费品种消费情况,如电、煤、燃气、燃油、热力和水等主要指标(总量和相对量)变化情况;(3)对于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的能源资源使用量的数据,要求提供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位置、检定日期等基础信息,填报数据需要提供抄表日期、仪表实时显示数据、两次抄表的用量对比等图文鉴证材料;(4)本地区各类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基本情况,如消费总量及主要能耗指标同比变化情况。

三、报送方式

(一)数据填报。全市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统一采用“直报系统”,逐级进行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的填报、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有保密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报表报送。月报每月由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在“直报系统”填写;年报需将“直报系统”导出、打印的纸质版报表和编制的统计分析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或本级系统主管单位。

(三)系统培训。“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及消费统计直报系统”操作培训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县(市、区)、经开区及系统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逐级组织培训。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实施方案

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是公共机构节能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强化对辖区各公共机构落实《工作方案》的监督职责和落实本单位完成《工作方案》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名录库,确保管理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二)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各级公共机构要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统计制度》等条例的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定专门人员担任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员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用能原始数据记录和统计台账,确保统计数据或计量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按时统计并按规定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参加公共机构节能业务培训,收集、整理、反馈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情况,定期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审核和分析评价,提出书面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数据质量审核、抽查和通报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各公共机构必须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和《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开展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质量抽查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将通过现场检查、抽查、“直报系统”数据会审等多种形式,按照每年不少于20%的比率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通报和公示。对未指定专人负责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原始数据及建立统计台账的,以及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报告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数据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安全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安全管理,未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统计信息。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可根据《统计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单位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统计数据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附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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