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7-03-20 | |
标 题: |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关于推荐评选云南省第二十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曲政办函〔2017〕8号 | 发布日期: | 2017-03-20 09:06:00 |
主 题 词: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总工会《关于推荐评选云南省第二十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关于推荐评选云南省第二十二届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工作方案
市总工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云南省第二十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2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的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新发展理念,评选表彰全市各行各业的模范人物,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为推动曲靖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市各族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抢抓机遇、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为奋力开创跨越式发展新局面,坚决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省劳模推荐评选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曲靖市第二十二
届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曲靖市推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总工会,负责推荐评选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推荐工作。
三、评选表彰范围
2014年以来,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企业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优秀劳动者。
四、名额分配
云南省第二十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曲靖市推荐名额15名,其中:企业职工6人(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管理人员不超过1人,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人,农民工1人);机关事业单位5人(县处级不超过1人);农民4人(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人)。
根据推荐名额结构要求和推荐条件要求,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我市推荐名额分配方案(详见附件2)。
五、推荐原则
(一)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
(二)妇女不少于25%,少数民族应占有一定比例。
(三)参加评选者原则上从曲靖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受到省级有关表彰者、云南省职工技术技能大赛状元,以及在全省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中优胜者中间推荐产生。要把本行业、本系统内业务精湛、技术过硬、影响较大、成果丰硕、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
(四)被推荐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按照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模范遵章守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公益事业。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五)被推荐人选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的,必须先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是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必须由其干部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党风廉政等方面的建设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所在地审计、国税、地税、工商、组织、纪检(监察)、安监、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六)对所推荐人选,各地各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原则异议后方可上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媒体包括本地区、本部门主要报纸,政府和部门主要网站等。
六、推荐条件
(一)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开放型、创新型和高端化、信息化、绿色化现代产业新体系,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研、教育、文化中有创新成果和突出业绩的知识分子,以及在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在经济贸易、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和人文交流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努力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强化科技创新,推动我市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和教育现代化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全生产,抗击重大自然灾害,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平安曲靖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职岗位上,继承和发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
匠精神,刻苦钻研,精益求精,开拓创新,成为知识型、技术型、
创新型技术工人或技能带头人,为助推我市创新创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推荐程序
(一)职工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所在单位公示并经所在单位工会、党政签署推荐意见,逐级上报所在县(市、区)、市总工会以及人民政府审查、公示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农民被推荐人选由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逐级报县(市、区)、市总工会以及人民政府审查、公示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民工被推荐人选由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荐,跨地区农民工须征得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后推荐。
八、工作要求
(一)严肃推荐纪律。要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
(二)严格上报时限。各县(市、区)、市直有关系统和市直有关部门,于2017年3月16日前将推荐情况预报市总工会维权部。3月25日前将《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由市总工会下发)一式5份(含电子版)、2000字左右的推荐人先进事迹材料和6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一式5份(含电子版,加盖工会公章)、推荐人近期照片2张(规格为白底大一寸,含电子版)、两级公示材料原件一式2份(加盖工会公章),一并汇总报送市总工会维权部(联系人:李辉、仝东平,联系电话:3127349,邮箱:530343116@qq.com)。
附件:1.云南省第二十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曲靖
市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云南省第二十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曲靖
市推荐名额分配表
附件1
云南省第二十二届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曲靖市推荐评选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向明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 松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彭志能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陶丽萍 市总工会副主席
成 员:韩寅燕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许泰权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林家德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董德云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段惠琼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仕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维云 市环境保护局调研员
查 刚 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 波 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副书记
胡浩军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 东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彩雄 团市委副书记
何 文 市妇联副主席
潘志民 市工商联会员部主任
龚开金 市地税局副局长
杨雯傈 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总工会,负责推荐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副主席陶丽萍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总工会维权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奖励监督科主要负责人担任。
推荐评选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自行撤销。
附件2
云南省第二十二届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曲靖市推荐名额分配表
序号 |
单位名额 |
名额 |
备 注 |
1 |
麒麟区 |
1 |
专业技术人员(女) |
2 |
宣威市 |
1 |
企业负责人 |
3 |
沾益区 |
1 |
企业一线职工 |
4 |
马龙县 |
1 |
农民工 |
5 |
富源县 |
1 |
农民 |
6 |
陆良县 |
1 |
农民 |
7 |
师宗县 |
1 |
农民(女、企业负责人、少数民族) |
8 |
罗平县 |
1 |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
9 |
会泽县 |
1 |
农民 |
10 |
曲靖经开区 |
1 |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
11 |
市教育系统 |
1 |
专业技术人员(女) |
12 |
市文体系统 |
1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
13 |
市农业系统 |
1 |
专业技术人员 |
14 |
市直机关工委 |
1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
15 |
市工信委系统(含一汽红塔、华能滇东) |
1 |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
备注:企业一线工人指企业中车间(部门、科室)负责人(包含)以下职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指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以下,主要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