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1-14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01-14 10:30: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驻曲有关单位:

《曲靖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的组成

4.2 社会力量的参与

4.3 跨区增援力量的调动

4.4 调动程序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火险预测预报

5.2 森林草原火情监测

5.3 预警

5.4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6.4 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7.7 技术保障

7.8 资金保障

7.9 培训演练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战例评析

8.4 责任追究

8.5 约谈整改

8.6 工作总结

8.7 奖励

9  附则

9.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9.2 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曲靖林业草原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指挥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曲靖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响应、属地为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4个等级(详见附件)。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指   挥   长:分管副市长                       

副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广电局、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外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大数据建设和管理中心、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曲靖供电局。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主任由市应急局有关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林草局有关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有关领导担任。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市应急局协助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委组织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市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市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做到高效协同,共同应对。

3.3 扑救指挥

按照属地为主原则,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市、区)界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做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地人民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地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的组成

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林草部门组成的森林草原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开设隔离带、运输扑火物资、清守火场等;当地民兵、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森林草原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后勤保障、火场看守等工作。

4.2 社会力量的参与

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草情、社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4.3 跨区增援力量的调动

增援力量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为主,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4 调动程序

4.4.1 本区域的各类救援力量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动指挥,具体按照各县(市、区)应急预案执行。

4.4.2 跨县(市、区)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增援时,由发生火灾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请示,经批准后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前往增援。

4.4.3 需要调动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发生火灾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请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请求,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协调调动增援。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火险预测预报

市气象部门在每年12月1日—次年5月31日的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天制作全市未来24小时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由曲靖电视台向社会发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森林草原火险情况进行预测预报,出现4—5级森林高火险等级时,发布高危森林火险警报。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市气象部门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5.2 森林草原火情监测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国家和省林火监测中心卫星热点图象,并逐级核查反馈。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利用视频监控、瞭望台、巡护人员对火场实施立体监测,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必要时,前线指挥部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点,实时监视森林草原火情发展态势。

5.3 预警

5.3.1 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的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4个等级。

5.3.2 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林草、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渠道向涉险区域及社会公众发布,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各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3.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5.4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规范逐级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办总值班室、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要立即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初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州(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

灾;

(5)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6)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市级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人负责火灾处置,并视火情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火灾发生后,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指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 扑救火灾

火情发生后,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和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并根据需要调动各类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妇女、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人员直接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人员直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6.2.2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序组织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医疗卫生保障。

6.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和抚恤。

6.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村寨、景区景点、军事设施、储备库、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变电设施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消防救援队伍、消防车辆,通过开设防火隔离带、用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6.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控、道路交通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7 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宣传报道规定和要求进行。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情况等。新闻发布会由前线指挥部决定发布。

6.2.8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无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经前指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以及市级层面应对工作动态等,结合本市实际,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森林火草原火灾;

(2)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城市面山和敏感时段和重要设施等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加强火情监测;

(2)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掌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灾处置情况;

(3)视情况派出联合工作组,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县(市、区)请求,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以上30人以下的,且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城市面山、敏感时段和重要设施等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应增加以下措施:

(1)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办总值班室、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要森林草原火情报告》。

(2)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

(3)与市气象局保持密切联系,做好火情监测,掌握火情动态,市气象局指导当地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根据县(市、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根据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支援。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且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城市面山、敏感时段和重要设施等区域,且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2)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县(市、区)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根据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协调衔接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或跨区域增援力量参与支援扑救。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且9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城市面山、敏感时段和重要设施等区域,且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在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或前指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广电局、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外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大数据建设和管理中心、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曲靖供电局等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媒体应对及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6.4 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6.4.1 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局、市林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外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省森防指、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4.2 火灾扑救组

森林草原火灾处置由市应急局、市林草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协助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扑救方案;负责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调派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4.3 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

6.4.4 应急保障组

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建设和管理中心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保障救援车辆道路畅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6.4.5 宣传报道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广电局、市大数据建设和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4.6 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6.4.7 专家咨询组

由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森林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各地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要求,每个Ⅰ级、Ⅱ级、Ⅲ级火险县(市、区)及森林防火重点单位、重点乡(镇、街道)要分别组建不少于60-90人、30-60人、30人、20-30人、15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县(市、区)、乡(镇、街道)、村3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运输保障

跨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自运为主,特殊情况下由本预案中应急保障组组织运输。森林消防专业队、半专业队的运输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公安、交通部门要确保道路畅通。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需要调动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时,由发生火灾的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动增援请求。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通信畅通: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的,由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通信公司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火场超短波通信网络需要应急保障时,由县(市、区)应急通信预备力量进行保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集应急通信预备力量给予支援,同时利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和移动中继系统提供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跨区增援扑火队伍要利用当地通信网络和携行通信装备,及时加入当地前指通信指挥系统。林草、气象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指挥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5 物资保障

县(市、区)、乡(镇、街道)2级分别按照不低于30万元、5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请求省级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7.6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由属地政府负责火场后勤生活保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医生组成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7.7 技术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草原火灾,组织林草、应急、气象、通信、公安等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

7.8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地方需要航空消防飞机超计划飞行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9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有针对性地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各级应急扑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开展必要的防灭火知识讲座。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战例评析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对典型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经过、采取措施、运用战法、成功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评析,纳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战例库,为指挥员和专业力量培训提供实战扑救经验教训。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约谈整改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发现基层森林防灭火存在较大问题的,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和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8.6 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完善改进工作措施。较大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分别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8.7 奖励

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

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 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级火场指挥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市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根据需要设立市级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局、市林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扑救组

由市应急局、市林草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市直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按照程序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技术组

由市应急局、市林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主要职责:提供现场森林草原分布图和地形图,参与制定扑救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通报高火险信息,提供测绘服务。

四、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五、通信保障组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中心、中国移动曲靖分公司、中国联通曲靖分公司、中国电信曲靖分公司及有关部门和力量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六、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商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量。

七、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八、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九、火案侦破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案查处。

十、宣传报道组

由市新闻办牵头,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广电局、市大数据中心等市直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处置及教育宣传。

 

政策解读:关于曲靖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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