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20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函〔2022〕86号 发布日期: 2022-07-20 09:27: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曲靖市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切实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突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核心理念,强化属地生态环境监管责任,推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的建设方案》要求,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和美丽曲靖建设实现新的跨越,为全市高质量发展筑牢生态根基和绿色底色,为全省建设美丽云南、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有力的生态环境安全保障。

(二)总体思路。以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为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为主线,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为重点,科学建立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大格局。

(三)目标任务。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建立市、县、乡三级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执法体系,强化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按区域明确监管执法人员,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个人,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实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二、网格划分

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分别建立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其中,市级建立一级网格,县级建立二级网格,乡级建立三级网格。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网格边界为行政区边界,原则上不应跨行政区分割,保持行政辖区完整性。

(二)坚持分级负责原则。网格划分由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业集聚区和自然保护区级别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纳入相应网格管理。

(三)坚持无缝对接原则。网格之间不应有漏洞和重叠,不留死角和盲区,若存在争议,由该网格划分责任主体予以明确。

(四)坚持方便管理和相对稳定原则。网格划分应方便监管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网格管理

(一)网格职责。市、县两级负责保障本级网格日常运行、指导监督下级网格建立运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和每年公布重点监管对象等内容,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并按明确的职责督促其做好网格内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从严处理。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规划。负责行政区域内环境监管网格化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对区域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地、坑塘沟渠污染、垃圾乱堆乱放、畜禽粪污乱排乱放、病死畜禽乱丢、农村污水、农村黑臭水体等进行监管,监督区域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有关部门按照《曲靖市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曲靖市生态环境建设三年行动重点任务清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各级政府应完善本级网格划分方案,健全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建立环境监管信息,明确网格边界、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确定的任务分工,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确保生态环境监管网格高效运转。

(二)落实责任。一级、二级、三级网格按照以下要求,落实生态环境监管的领导责任、主体责任、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为各级网格领导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和乡镇(街道)环保所(办、站)或负责环保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各级网格主体责任人。直接责任: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和乡镇(街道)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人员为网格的直接责任人。

(三)工作机制。巡查机制。各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模式,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网格直接责任人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并充分发挥移动执法的功能,强化执法规范记录和执法数据上传上报。报告机制。网格直接责任人发现问题后,按照本部门内部工作程序逐级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处置、妥善应对。坚决防止由于事发地未及时向上级报告而导致事故扩大、升级现象。如遇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有关部门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核实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基本过程,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机制。发现问题后,对问题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初步判断,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按照本部门内部工作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处置的,由本级政府组织各部门实施联合处置。沟通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网格内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环境日常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并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协调沟通制度,由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召开1次协调工作会议,通报各部门生态环境监管网格运行管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如有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督查机制。实行“一级督一级”的督查工作机制,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对本级网格中有关部门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网格每年年底向上级网格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

四、部门主要任务

(一)市生态环境局。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协调督促区域内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一是加强污染源监管。全面掌握辖区的污染源排放情况,加大对污染源监管力度。对职责范围内,对产污单位的污染物性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在线监测情况、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及时进行监督管理。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督。二是加强“三同时”监管。认真清理辖区的建设项目,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核查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加强生态环境与饮用水水源地监管。按照“保护优先、从严管控”的要求,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档案,加强监督管理,严禁随意触碰“红线”,加强对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实行源头监控、过程严管、违法严惩,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严防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四是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及信访、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条例,用足用活“四个配套办法”,保持严的主基调,做好环境违法案件处理处罚,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五是做好环境违法处罚后督查和监督工作。针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后,组织对案件进行跟踪调查,做好后续督查工作,防止以罚代管,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环境监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监管人员的工作不足之处,防止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六是做好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环境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按照环境事故应急的等级性质,逐级进行报告,同时网格内责任人及时参与调查处置,确保把环境事故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点。七是做好信息互通工作。收集当地群众和企业环保舆情,传达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接受群众和企业咨询,做好各网格之间的协调。积极向监管服务对象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指导做好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和督促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施监督;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指导、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配合推动企业达标排放和开展污染治理工作。

(四)市公安局。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流域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打击环境违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构;深入开展清洁柴油车等专项行动,严格落实柴油货车限行禁行规定,加强在用柴油货车联合执法检查;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对交通运输、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财政局。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及时拨付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和预存土地复垦费制度;依法打击无证开采违法行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监督;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完善日常巡检机制,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饮用水源地周边、农村黑臭水体沿岸随意倾倒、填埋垃圾行为;推动村组生活垃圾收集房(桶、箱)全覆盖,做到防雨、防风、防渗、卫生;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加强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的监督;参与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配合开展饮用水源地及管网末梢水质监督管理;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八)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屏障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以大宗货物“公转铁”为核心继续推进运输结构调整。

(九)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大力推进废旧农膜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处置水平;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施用畜禽粪肥,持续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强化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以南盘江、北盘江和牛栏江等区域为重点,依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做好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工作。

(十)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保护、水域极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指导生产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按照职责开展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开展城市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督管理,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和节约保护,强化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一)市商务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设施设备及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拆解、成品油疏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新能源加注站的监管,依法取缔违法销售汽柴油车用燃料油品“新能源加注站”。

(十二)市卫生健康委。加强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输、暂存、交接监督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监督管理;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医疗卫生机构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和有关疾病预防工作。

(十三)市应急局。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石料开采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粉尘污染防治;加强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加强部门协作沟通,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市场主体,在收到有关违法线索后及时立案查处,符合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加强对餐饮服务、餐饮店餐饮油烟的监管,配合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做好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管理;加强对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农用薄膜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清洁油品、车用尿素等专项行动。

(十五)市能源局。推动能源消费绿色低碳转型,积极有序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督促煤炭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制度;督促企业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和落后燃煤机组,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督促企业做好煤矿工业广场的规划及封闭管理、煤矸石的堆放及处置工作。

(十六)市林草局。严格落实林业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有关规定;保护和恢复湿地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做好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造林绿化规划,监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依法对自然保护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加强对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防控林业有害生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土地整治绿化;加强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保护,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

(十七)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加强建成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等烟尘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城市生活噪声、露天占道经营餐饮服务油烟的监管;科学有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统筹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垃圾分类覆盖范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普利锋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邹 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光耀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杨德璋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付金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赵云荣   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德宏   市财政局副局长

顾雁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总督查

邓连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 刚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雄英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邱光良   市水务局副局长

缪平章   市商务局副局长

浦文娟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计永成   市应急局副局长

李在所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龙光伟   市能源局副局长

侯路平   市林草局副局长

李家文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副局长

沈贵宝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沈贵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市生态环境局抽调。

领导小组职责:研究部署和实施本级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域内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研究落实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执法人员经费、装备等问题,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督促办理上级交办的环境违法案件,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和集中整治工作;审定、发布、公开市级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市级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将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落到实处;做好领导小组会议、联席会议筹备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立和有关工作落实,制定、发布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

(二)建立完善制度。各级网格要建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巡查报告、完善工作流程。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部门联动等措施,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在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中的职责。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效能。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能和责任人员、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调查核实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提升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各级网格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提升执法水平,建立生态环境监管档案资料,逐步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加强乡镇(街道)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明确生态环境工作分管领导,配备必要的生态环境监管人员和执法装备,加大区域生态环境监管力度。

(四)落实经费和加强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本级网格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网格建设和运行工作经费保障。分级、分层次对基层网格监管人员开展相应的业务培训,定期派员进行业务指导,提升工作效能。

六、考核监督

(一)探索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县级及以上政府负责组织对下级政府落实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情况进行考核,上级网格负责组织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各级政府探索建立完善网格化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细则,严格奖惩措施。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化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保护和调动网格化监管主体积极性,确保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持续、规范、有效、到位。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二)探索建立激励问责机制。探索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网格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三)探索建立社会参与监督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引导。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建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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