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1日2时30分许,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娜姑镇发生一起私挖盗采磷矿资源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3万元(6名盗采人员无赔偿)。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作出批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市应急、公安、自然资源、消防等有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泽县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及3名专家组成的曲靖会泽“5·31”私挖盗采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市监委介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曲靖会泽“5·31”事故是一起王某鑫等人有预谋、有组织私挖盗采磷矿,掏挖形成伞檐致边坡失稳坍塌,属地党委政府和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王某鑫,男,1997年4月13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宝云街道头塘村委会陈家湾1组53号附1号,此次盗采磷矿组织者。
2.陈某,男,1998年3月16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宝云街道头塘村委会陈家湾1组,此次盗采磷矿运输组织者。
3.王某杰,男,2003年3月1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宝云街道头塘村委会陈家湾1组,此次盗采磷矿参与者,盗采挖掘机操作者。
4.王某华,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宝云街道头塘村委会陈家湾1组,此次盗采磷矿参与者。
5.罗某,男,2007年5月12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宝云街道扯戛村委会发冲8组,此次盗采磷矿参与者。
6.朱某兵,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钟屏街道以则社区居委会小菜园9组891号,系朱某云哥哥,盗采挖掘机所有人,此次盗采磷矿参与者。
7.朱某云,男,1998年10月2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钟屏街道以则社区居委会小菜园9组891号,此次盗采磷矿参与者。
8.熊某,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会泽县古城街道翠屏社区水石桥115号,参与此次盗采磷矿运输。
9.余某聪,男,1977年5月5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会泽县宝云街道拖姑村委会瞿家村1组86号,参与此次盗采磷矿运输。
10.王某勇,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会泽县宝云街道头塘村委会陈家湾1组2号,系王某田儿子,参与此次盗采磷矿运输。
11.王某田,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会泽县宝云街道头塘村委会陈家湾1组2号,参与此次盗采磷矿运输。
12.潘某查,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会泽县新街回族乡联合村委会2组,参与此次盗采磷矿运输。
13.绍某林,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会泽县古城街道丰乐社区3组,参与此次盗采磷矿运输。
14.刘某林,男,1985年3月8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会泽县新街回族乡凤凰村委会13组,参与此次盗采磷矿运输。
15.黄某书,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会泽县古城街道丰乐社区居委会北外街6组0307号附1号,负责此次盗采磷矿放哨。
16.陈某恒,男,2009年12月9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会泽县宝云街道头塘村委会陈家湾1组108号附1号,负责此次盗采磷矿放哨。
17.冯某超,男,2008年1月22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会泽县宝云街道卡郎村委会中路卡,负责此次盗采磷矿放哨。
(二)事发区域相关情况
1.事发区域概况
事发区域位于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银厂坡一组二塘水防火通道处(2000大地坐标:103.215376,26.4848824),行政区划隶属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委会管辖,距会泽县城主城区约11km,距娜姑镇集镇约7.5km。

图1 事发区域交通位置图
2.事发区域地形地貌
事发区域属构造剥蚀中山地貌类型,为北倾单斜坡地貌,地形坡度20~25°,北西侧为一修建防火通道时形成的陡边坡,边坡坡度约75°,边坡高约5~9m,防火通道路面宽约7m,区域植被发育良好。

图2 事发区域地形地貌照片
3.事发区域地层岩性
事发区域大地构造位于扬子陆块区(Ⅵ)之上扬子古陆块(Ⅵ-2)之滇东被动陆缘(Ⅵ-2-4),地处小江大断裂带东侧,区域构造线由一系列北-南向断裂组成,以断裂为主。
事发区域内出露的地层主要有第四系残坡积层(Q)、寒武系下统渔户村组(∈1y)。盗采对象为寒武系下统渔户村组(∈1y)含磷粉砂岩、磷块岩。矿体呈灰黑色强风化薄层含磷粉砂岩夹磷块岩、灰黑色泥炭质、硅质粉砂岩。矿层总体沿北西向展布,倾向北西(280°~330°之间),平均倾向为310°;倾角30~40°之间,揭露矿体厚9m,矿层结构简单。

图3 事发区域出露地层照片

图4 坍塌体工程地质剖面示意图
4.事发区域地下水条件
经现场调查,事发区周边无地表水体分布,无泉水出露,地表水沿斜坡向北东侧冲沟排泄。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29日晚,王某鑫当面邀约朱某云,让朱某云联系一台挖掘机前往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委会银厂坡实施盗采磷矿作业,朱某云未同意当场予以拒绝。
30日13时许,王某鑫再次通过电话邀约朱某云参与盗采磷矿,朱某云最终同意,并邀约其哥哥朱某兵(SK330LC型挖掘机所有人,以下简称“挖掘机”)一起共同参与盗采磷矿。与此同时,王某鑫安排陈某负责统筹联络此次盗采磷矿所需驾驶员、运输车辆等。
22时40分许,王某鑫召集王某华、王某杰、罗某、冯某超、陈某恒、朱某云共计6人到会泽县会商金街集合,安排王某华、朱某云、罗某3人驾驶云J34938解放牌拖板车前往会泽县五星乡黑土村转运挖掘机;安排陈某恒、冯某超、黄某书3人沿途分段放哨;明确挖掘机运到银厂坡盗采点后,由罗某负责车辆调度工作。
23时许,所有参与人员按照王某鑫安排,分三路出发前往各自目标区域。其中,王某华、朱某云、罗某驾驶云J34938解放牌拖板车前往会泽县五星乡黑土村装运挖掘机;王某鑫驾驶云D101U2五十铃皮卡车载王某杰、冯某超,陈某恒驾驶云D187WW五菱面包车,黄某书驾驶云AB5Y72本田轿车,三车共5人向娜姑镇方向行驶,后续陈某恒、黄某书、冯某超抵达预设哨点,就位开展放哨工作;王某鑫、王某杰2人则继续驾驶皮卡前往银厂坡盗采点。

图5 哨点分布示意图
31日0时许,陈某在会泽县钟屏街道小菜园附近集结8名司机、6台解放牌自卸货车原地待命,具体人员及车辆分别为:陈某(云F75106)、熊某(云D84017)、余某聪(桂AAN333)、王某勇(云F79607,副驾王某田)、绍某林(云C43950,副驾潘某查)、刘某林(川W83770)。
0时25分,王某华、朱某云、罗某驾驶装载挖掘机的云J34938解放牌拖板车从会泽县钟屏街道小菜园岔路口出发驶向银厂坡盗采点,途中朱某云电话通知朱某兵到银厂坡路口与王某华、朱某云、罗某3人汇合一同前往盗采点。
1时许,王某华、朱某云、罗某、朱某兵4人及运载的挖掘机抵达银厂坡盗采点,与早已等候在此的王某鑫、王某杰汇合;王某鑫现场明确盗采分工,安排王某杰操作挖掘机开展磷矿挖掘作业,同时电话通知待命的陈某,指挥全部自卸货车前往盗采点排队装磷矿,随后,王某杰操作挖掘机先后为云D84017、云F79607两台货车装满磷矿,两车满载后前往王某鑫位于会泽县宝云街道头塘村牛马交易市场旁的地块卸下磷矿。王某鑫继续组织上述5人进行磷矿挖掘作业。
2时30分许,盗采点边坡突然发生坍塌事故,导致在挖掘机作业面左侧边坡下的罗某、王某华被坍塌土体完全掩埋,朱某云下半身被土体掩埋;坍塌发生后,王某杰立即停止挖掘作业,朱某云自行从掩埋土体中爬出,随即联合王某鑫、王某杰、朱某兵3人对被土体掩埋的罗某、王某华展开施救。施救过程中,边坡发生二次坍塌,造成王某鑫、王某杰、朱某兵3人被坍塌土体完全掩埋,朱某云再次被土体掩埋、仅头部露出;此时,在待装矿点等待装车的陈某未听到挖掘机作业响声,察觉现场异常,随即赶赴盗采点查看,发现朱某云身体大部分被土体掩埋且正在呼救,随后,陈某组织货车驾驶员潘某查、绍某林、刘某林、余某聪4人开展施救,施救至朱某云上半身露出泥土后,于2时58分朱某云拨打110报警求援并继续自救。

图6 事故盗采路线示意图

图7 事故现场点位分布示意图
(四)事故现场情况
盗采点位于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银厂坡一组二塘水防火通道道路边,该道路为林区专用防火通行道路,路面为简易碎石路面;道路沿线山体植被茂密,以林地为主,区域地形起伏较大,整体地势呈现南东高、北西低的特征。
经现场勘验,盗采边坡属防火通道道路边坡,为南东向北西倾斜的顺层边坡,边坡顶部被植被覆盖,边坡整体稳定性较差。区域降雨沿自然地形汇集至坡顶北东侧水沟,坡顶与水沟直线距离约10m,雨水最终顺坡向北东侧低洼处排泄;该盗采点坡顶汇水范围较小,经现场踏勘显示,边坡上部约2m土体呈稍湿状态,下部为干燥状态。
依据云南德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一组二塘水非法开采行为导致的矿产资源损失鉴定》结论,盗采点非法开采面积为 63.48m²,非法开采行为共消耗磷矿资源量 88.24m³(189.72 t)。

图8 盗采点现场照片

图9 盗采点北东侧水沟现场照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7.3万元(6名盗采人员无赔偿)。
(六)其他情况
根据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大闸监测站点降雨量显示:5月28日降水量40.8mm、29日降水量2.1mm、30日降水量0mm、31日降水量0mm。经现场勘查,降雨顺坡向北部低洼处排泄,坡体上部约2m土体呈稍湿状态,下部为干燥状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5月31日2时58分,涉事人员朱某云拨打110电话报警求援。3时5分,会泽县公安局分别电话通报会泽县消防救援大队、会泽县卫健局。3时26分,会泽县公安局电话通报会泽县应急管理局。3时30分,会泽县消防救援大队电话报告会泽县应急管理局。3时40分,会泽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会泽县政府主要领导。4时3分,曲靖市卫健委电话报告曲靖市应急管理局。4时12分,曲靖市消防救援支队电话报告曲靖市应急管理局。4时20分,会泽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曲靖市应急管理局。4时22分,曲靖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曲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4时31分,会泽县应急管理局书面报会泽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4时57分,会泽县应急管理局书面报曲靖市应急管理局。4时58分,曲靖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省应急管理厅。5时7分,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曲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5时41分,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省应急管理厅。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会泽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县政府有关领导带领县应急、公安、消防、自然资源、卫健等部门领导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率市应急、公安、消防、自然资源等部门有关领导赶赴事发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
2026年5月31日3时25分,会泽县公安局钟屏街道派出所民警王某霖带领辅警3人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秩序管控。3时31分,会泽县人民医院6辆救护车、20名医护人员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协同现场救援人员,对被困人员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治。3时32分,会泽县消防救援大队3车21人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开展现场搜救。经现场搜索发现,朱某云右小腿被沙土掩埋;朱某兵、王某杰2人身体大部分被泥土掩埋,仅头部、手部外露。经向朱某云询问核实,坍塌土体下方另有王某鑫、王某华、罗某3人被困掩埋。救援人员先期采用人工挖掘作业,使用工兵铲、锄头清理掩埋在朱某云右小腿上的沙土,于3时53分成功将其救出;因朱某兵、王某杰、王某鑫、王某华、罗某5名被困人员掩埋土方体量较大,人工挖掘施救困难,现场救援人员研判决定,采取机械与人工作业相结合的分层施救方法,由挖掘机逐层剥离清除被困人员上方堆积土方,待开挖面接近被困人员后,救援人员再用工兵铲、锄头清除周边覆土,开展保护性挖掘施救。5时49分,5名被困人员全部救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6年5月31日6时24分,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确认朱某兵、王某杰、王某鑫、王某华、罗某5人死亡;伤者朱某云送往会泽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生命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善后处置围绕5名死者家属开展相关工作,截至6月18日,5名死者遗体已火化并安葬。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事故发生后,曲靖市委、市政府,会泽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两级党委、政府及应急、公安、自然资源、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新增伤亡情况。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综合气象信息和事故现场影像资料分析综合研判,排除自然地质灾害因素等影响。
事故直接原因是:盗采人员利用挖掘机对森林防火通道道路边坡进行掏挖,形成伞檐,上部覆土自重较大且边坡稳定性较差,原有岩土体应力平衡被打破,边坡失稳引发首次坍塌;事故发生后现场盗采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预判、评估边坡二次坍塌风险,盲目施救,继而发生二次坍塌,最终造成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云南德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一组二塘水非法开采行为导致的矿产资源损失鉴定》结论: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一组二塘水非法开采的矿种为磷矿,截至2026年6月1日,该非法开采行为共消耗磷矿资源量88.24m³(189.72 t),非法开采面积为63.48m²,采出磷矿P₂O₅平均品位为18.28%。该非法开采行为造成的矿产资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3477.00元。
2.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朱某兵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死亡;王某鑫、王某杰、王某华、罗某的死亡原因系掩埋窒息死亡。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监管部门
1.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全市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业主体责任不力,对会泽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持续深化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攻坚行动、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自然资源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排除专项行动等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会泽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流于形式、责任空转等突出问题失察。
2.会泽县自然资源局。履行打击辖区内盗采矿产资源行业主体责任不到位,盗采点位排查工作浮于表面,存在责任空转问题。未能严格落实《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片包保、网格化监管责任落实虚化,涉事盗采点位未划入对应监管责任片区;风险研判不够深入,梳理形成的高风险清单只明确到乡(镇、街道)层级,没有细化落实到具体风险点位;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开展属地巡查过程中,部分盗采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对已发现的盗采线索,仅简单移交属地乡(镇、街道)办理,后续未跟踪督促整改处置成效,没有建立形成排查、交办、督办、销号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二)有关地方党委政府
1.会泽县委、县人民政府。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浮于表面、不够系统深入,落实省、市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工作部署打折扣,相关监管制度执行宽松软;事故警示教育流于形式,深挖根源、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举措不实;对辖区偏远隐蔽区域私挖盗采风险研判不足,组织全覆盖、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不足,未排查发现事发盗采点位安全风险;履行属地统筹监管责任不严,对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打击私挖盗采履职情况督查、问责刚性不足,压力传导层层衰减,未能从根本上遏制私挖盗采乱象;会泽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某林和会泽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梁某商讨后,在报送会泽县委、县人民政府事故信息过程中,将本次事故发生时间篡改、谎报为2026年5月31日4时30分,晚于接警时间5月31日2时58分,导致会泽县委、县人民政府向上级报送事故发生时间为5月31日4时30分。
2.娜姑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虚化、压力传导不足,私挖盗采监管履职漏洞突出。巡查管控流于形式,未建立昼夜联动网格化巡查机制,夜间、凌晨盗采高发时段巡查管控出现空档,2026年以来至事发时,分管副镇长刘某春带队巡查18次,均未发现私挖盗采隐患和问题;风险研判不足,未能针对辖区私挖盗采违法态势变化提高警惕,针对盗采行为由日间盗采转变为夜间游击盗采、向偏远林区边坡隐蔽盗采蔓延的新特点研判滞后,明知事发区域矿产资源富集,仍未将事发盗采点位纳入监管清单;重点时段及隐蔽区域存在监管盲区,5月26日巡查发现石门坎玛瑙石点存在零星盗采痕迹,未开展后续核查处置,也未深挖盗采人员违法行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王某鑫,组织实施此次私挖盗采磷矿,坍塌掩埋窒息死亡。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王某杰,参与实施此次私挖盗采磷矿,坍塌掩埋窒息死亡。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3.王某华,参与实施此次私挖盗采磷矿,坍塌掩埋窒息死亡。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4.罗某,参与实施此次私挖盗采磷矿,坍塌掩埋窒息死亡。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5.朱某兵,参与实施此次私挖盗采磷矿,坍塌导致颅脑损伤死亡。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陈某,组织实施此次盗采磷矿运输,涉嫌刑事犯罪,2026年6月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问题线索,建议移交曲靖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朱某云,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参与实施此次私挖盗采磷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熊某,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参与此次盗采磷矿运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1]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余某聪,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参与此次盗采磷矿运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1]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王某勇,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参与此次盗采磷矿运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1]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王某田,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参与此次盗采磷矿运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1]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6.潘某查,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参与此次盗采磷矿运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1]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7.绍某林,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参与此次盗采磷矿运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8.刘某林,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参与此次盗采磷矿运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1]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9.黄某书,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负责此次盗采磷矿放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1]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10.陈某恒,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负责此次盗采磷矿放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1]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11.冯某超,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负责此次盗采磷矿放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会泽县委、县人民政府,娜姑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泽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党委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存在问题,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置。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法纪意识缺失、侥幸投机蛮干,是事故发生的直接根源。一是法制底线彻底失守,漠视法律法规红线。涉事人员游离于监管之外,系统性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在明确知晓盗采矿产资源属于违法行为,仍潜入林区防火通道边坡私挖盗采磷矿资源,公然触碰法律底线、挑战监管权威,主观违法十分明显。二是敬畏之心彻底缺失,私挖盗采诱发坍塌。涉事人员在前期持续降雨、土体饱和软化、边坡稳定性极差的极端高危条件下,心存侥幸、胆大妄为,对肉眼可见的坍塌风险视而不见、置之不理,仍然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催生坍塌事故。三是逐利投机心理作祟,漠视生命安全底线。涉事人员受非法利益驱动,紧盯监管薄弱时段、薄弱区域,利用夜间管控空档、网格巡查盲区,伺机盗采,形成“无人值守即盗采、有人巡查即停歇”的投机盗采模式,为谋取短期非法私利,完全漠视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无视现场重大安全风险,铤而走险,最终引发坍塌亡人悲剧。
(二)属地责任悬空、末端管控不力,是事故发生的直接管理诱因。一是风险研判分析不足,安全管控存在思想偏差。娜姑镇党委政府属地安全底线筑得不牢,明知辖区露天磷矿资源富集、闲置矿场多、零星盗采行为常年存在,对辖区外来人员盗采矿产资源的突出问题,风险预判不足、警惕性不强。二是管控机制流于形式,全时段监管存在盲区。针对夜间、节假日等盗采高发薄弱时段,以及闲置矿场、林区边坡等隐蔽风险点位,未制定专项管控方案,未落实专人专岗巡守,未实现全域覆盖、全程管控、动态巡查,监管存在盲区漏洞。三是流动人口常态管控不力,源头排查存在短板。未建立外来流动人员动态排查管控机制,对辖区无固定居所、无正当职业、频繁出入矿区的可疑流动人员,未开展常态化排查、登记、建档、管控,人员底数不清、动态不明、风险不掌握。
(三)统筹治理偏弱、系统管控不足,是事故发生的核心薄弱环节。一是全域统筹治理不力,系统性风险认知不足。会泽县作为矿产资源大县,矿业是县域经济支柱产业,县委、县政府对矿产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的复杂性、反复性、隐蔽性研判不足,存在“重产业发展、轻安全治理,重正规矿山、轻闲置矿山”的治理偏差;对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基层安全履职,以及隐患整治工作的督导、问责力度偏弱,压力传导层层递减。二是专项整治浮于表面,隐患闭环管控不力。辖区娜姑镇等磷矿重点乡(镇、街道)私挖盗采问题突出,盗采行为转为夜间游击式隐蔽作业,隐蔽性、流动性、反复性显著增强;面对盗采新形势、新动向,未能统筹部署常态化、精准化打击整治,整治工作缺乏长效统筹安排,未能形成全天候、全覆盖高压震慑态势。三是部门协同联动不畅,全域监管合力未形成。县级层面未有效统筹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林草、水务、应急、乡(镇、街道)等各方监管力量,建立统一的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线索移送、风险共治长效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信息不通、联动不足,存在监管交叉空档、执法盲区死角,未能形成全域覆盖、全程管控、齐抓共管的安全治理格局。
(四)行业主责虚化、精准监管失察,是事故发生的核心行业监管漏洞。一是主责履职不严不实,日常监管流于表面。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全县矿产资源监管、非法采矿整治的核心主管部门,未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常态化巡查、动态监管、私挖盗采打击整治主体责任。对全县重点矿区、闲置矿场、林区边坡风险点位的日常动态排 查覆盖面不全、深度不够、频次不足,巡查工作粗放化、表面化,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隐蔽性、零星化的私挖盗采行为。二是精准防控能力不足,风险预判针对性不强。未立足会泽县矿产分布特点、娜姑镇磷矿资源区位特征,深度研判本地私挖盗采“夜间作案、流动人员作案、零星反复盗采”的规律特点,未制定差异化、靶向性的精准监管措施;对隐蔽性私挖盗采、薄弱时段盗采风险预判不足、应对举措滞后,精准治险、精准控险能力严重不足。三是执法监管力度偏弱,严厉打击违法的高压震慑没有形成。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对排查发现的零星盗采、轻微盗采行为,多以口头劝导、现场警示、责令撤离为主,极少实施行政处罚、立案查处,执法刚性不足、震慑力度不够。四是隐患闭环管理不足,风险管控机制失效。未建立矿产资源安全隐患排查、登记、交办、整改、复核、销号的闭环管理制度,对日常巡查发现的林区边坡土体松散、闲置区域无管控等各类安全隐患,未及时建档立卡、未限期整改、未跟踪督办、未复核销号。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县级统筹管控,完善全域治理体系。压实县级统筹责任,会泽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重新梳理全县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管控体系,将私挖盗采整治、矿区安全管控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定期专题研判风险、调度整改工作,杜绝重发展、轻安全的片面思想。健全联合共治机制,建立县政府牵头,自然资源、应急、公安、生态环境、各乡(镇、街道)常态化联合工作机制,实行每周联合巡查、每月联合执法、每季度专项整治,打通部门信息壁垒、执法壁垒,形成监管合力。严格督导问责,将矿产资源管控、私挖盗采整治成效纳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评价核心内容,对履职不力、隐患频发、整治滞后的单位和个人,严肃约谈、通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二)从严整治私挖盗采行为,筑牢源头安全防线。严格落实《云南省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协作配合、动态巡查、快查快处、矿产品溯源、责任追究、宣传教育、举报奖励等七项制度机制。持续落实联动巡查、三级包保和分类巡查等制度机制,综合运用热成像无人机、智能视频监管系统等技术手段开展巡查监管,构建“人防+技防”立体监管体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开展全域专项整治行动,由会泽县委、县人民政府牵头,立即开展全县矿产资源私挖盗采专项清零行动,重点聚焦矿产资源富集区域,对废弃露天矿场、闲置矿区、偏远矿点、林区边坡等重点部位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建立私挖盗采隐患点位台账,逐一落实封闭、清理、管控措施,做到隐患清零、动态销号。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行为,整合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林草、水务、应急、能源、乡(镇、街道)等执法力量,组建联合执法队伍,重点打击夜间盗采、流动人员盗采、零星偷采等违法行为,对查实的非法采矿人员,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彻底杜绝侥幸心理。
(三)压实乡镇属地责任,织密基层监管网络。健全属地管控体系,娜姑镇党委政府及全县各矿产重点乡镇,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细化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三级监管责任,将矿区管控、私挖盗采排查纳入村级网格管理,实现点位到人、责任到岗。完善常态化巡查机制,建立巡查台账、问题台账、整改台账,杜绝形式化巡查、被动值守。强化流动人口管控,乡(镇、街道)联合派出所开展外来流动人员专项排查,对辖区无固定居所、无正当职业、频繁出入矿区的流动人员建立动态台账,常态化核查管控,从源头阻断流动盗采链条。构建群防群治格局,在矿区周边村庄广泛张贴警示公告、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私挖盗采有奖举报机制,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安全警示教育,引导群众主动监督、积极举报,营造全民共治氛围。
(四)压实打击整治责任,实现精准规范监管。细化精准监管措施,会泽县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县域矿产分布特点,针对露天磷矿、废弃矿区、偏远矿点制定差异化监管方案,明确重点管控区域、重点风险时段、重点排查内容,实行“一矿一策、一点一策”精准管控。升级技防管控手段,对全县所有废弃露天矿场、闲置矿区,全面实施物理封闭围挡、边坡加固、警示牌设立等基础整治,同步安装监控摄像头、红外预警、高清抓拍等技防设备,实现人防+技防全方位管控,杜绝人员违规进场。完善隐患闭环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登记、交办、整改、复核、销号闭环机制,对边坡不稳、土体松散、降雨易塌等隐患,提前采取加固、排水、封闭等防控措施,提前化解安全风险。强化执法震慑效能。加大非法采矿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反复盗采、屡改屡犯的人员,依法顶格处罚,纳入失信名单,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执法震慑,彻底扭转私挖盗采屡禁不止的局面。
(五)深化安全宣传教育,筑牢全民安全底线。开展专项警示教育,会泽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矿产资源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结合本次事故案例,深入村社、矿区周边开展宣讲,普及非法采矿的违法后果、安全风险,破除侥幸心理。强化从业人员管控,针对县域矿山行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同时面向社会普及矿山作业安全常识、极端天气风险防控知识,引导群众自觉远离私挖盗采作业。常态化法治科普宣传,通过应急广播、短视频、宣传栏、入户宣讲等多种形式,常态化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私挖盗采事故案例,持续强化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
(六)健全应急处置体系,提升风险处置能力。完善专项应急预案,要针对矿区坍塌、边坡坍塌等事故,修订完善市、县、乡三级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响应流程、救援分工、处置规范,定期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强化应急保障能力,配齐配强矿山坍塌救援设备、物资,加强基层应急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专项培训,提升复杂工况下的搜救、抢险、救治能力。健全预警联动机制,强化气象、自然资源、应急部门预警联动,降雨、极端天气期间,提前发布矿区风险预警,督促乡(镇、街道)、部门强化巡查管控,提前关停、封闭高危矿区,严防次生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