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曲靖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各城镇燃气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根据《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及政府制定价格有关规定,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同意,现将校核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核原则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实行事前核定、定期校核、动态管理,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执行范围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区域内通过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天然气。
三、价格标准
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9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79元/立方米。
四、有关要求
(一)燃气企业之间的转供价格、通过配气管网输送天然气的代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供后的终端价格不得超过企业所在地当期联动后的终端价格,代输单价不得超过核定的配气价格。
(二)各城镇燃气企业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成本核算,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配气有关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
(三)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强对燃气企业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规范供气环节收费,防止不合理加价。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曲靖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销售价格的通知》(曲发改价格〔2019〕49号)同时废止。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