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 |
发文机关: | 曲靖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3-20 |
标 题: |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曲政发〔2025〕9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20 17:41:00 |
主 题 词: | 投资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曲靖市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壮大耐心资本,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曲靖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30号)等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构建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体系。围绕加快构建“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现代迭代产业体系,以“专精特新”、“绿色智能”、“先进制造”等新质生产力为主攻方向,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高效结合,构建“母基金+子基金”的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体系,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带动一批子基金落地,力争5至10年内构建30亿元以上规模的基金体系,带动社会资本投资规模不低于60亿元。
(二)支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聚焦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符合全市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延链补链强链项目以及科技创新,提升产业转型升级效率,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实现强基础、补短板、锻长板、提水平、促升级的产业发展目标。
(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改补为投、无偿变有偿、分散变集中,发挥财政资金乘数效应,带动“大资源”支持产业“大发展”。推动政府投资基金与银行、保险、担保、资管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产业资本形成合力,建立“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担联动”、“投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各方资源优势,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全过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实施基金投资运营管理。
(一)政府引导。立足曲靖市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发展目标,通过政府投入,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构建“母基金+子基金”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体系,实现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的有机统一。
(二)市场运作。择优遴选基金管理机构,完善基金“募投管退”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收益让渡、尽职免责、分类评价等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基金管理机构作用,提升基金运作效益。
(三)科学决策。健全基金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项目选择机制,激发投资运营活力,确保实现基金政策目标。
(四)防范风险。压实主体责任,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和政府出资退出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风险。
三、工作重点
(一)规范基金设立审批机制。曲靖市级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基金+子基金”两级架构。第一级母基金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曲靖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已设立并管理运营的曲靖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认缴规模10亿元,由市财政局分期注资市国资公司。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用于支持产业的存量资金(含曲靖市工业发展基金),整合市级用于支持各类产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等。第二级子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子基金须引入社会资本,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支持,与引导基金同步出资设立。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基金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新设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市、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县(市、区),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
除上述情形外,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经设立的要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统一规范管理。
(二)明确基金投资定位。引导基金主要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确需延长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2年。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和子基金根据功能定位分为重点产业类、科技创新和创业投资类,并实施分类管理。子基金总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
重点产业类。围绕绿色硅光伏产业、新能源电池产业、绿色铝产业、钢铁和有色金属产业、精细化工产业、装备制造业、高端食品基地产业、现代物流业等重点领域,聚焦优势特色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带动区域发展,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主要投资成长期、成熟期企业。
科技创新和创业投资类。围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领域、新赛道及颠覆性、前沿性技术攻关,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平台打造,培育耐心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主要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三)优化基金投资方式。引导基金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可新设子基金、参股存量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投资决策程序直接开展项目投资,不得再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子基金,但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
原则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引导基金认缴规模的40%。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其认缴规模的20%,不得对所投资项目控股,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不参与县(市、区)基金设立,各县(市、区)按政府投资基金相关制度规定出资子基金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给予出资县(市、区)相应支持。
鼓励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关联方在曲靖市域内的投资额与政府实缴出资额相匹配。
(四)规范基金管理运作。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坚持政策指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按照安全合规、兼顾效益的原则开展基金运营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募资能力、投研能力、出资实力及管理经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为市属国有企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资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原则上子基金管理机构由市国资公司指导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市场化遴选确定。
引导基金管理费按照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1%/年计提。新设子基金的管理费以子基金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各出资人共同合理确定,原则上政府实缴出资部分的管理费不超2%/年。
政府投资基金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闲置。政府投资基金短暂闲置资金可按规定投资于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五)完善基金退出机制。政府投资基金应积极拓宽退出路径并在合伙协议(或合同)中明确退出条件和方式,退出方式包括基金份额转让、并购、IPO上市后股票减持、股东及管理层回购、股权协议转让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退出方式等。健全政府出资提前退出机制,明确提前退出条件和程序。
(六)加强基金风险防控。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和财会监督、审计检查、考核评价等外部监管制度,明确基金日常运作和风险管理等程序,防范基金运营风险。基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基金穿透监管,密切跟踪基金财务状况,切实做到科学管理、防控风险、安全运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严禁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以政府投资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次嵌套等方式将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七)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政府投资基金应分类建立科学合理并覆盖基金全生命周期的绩效评价体系,把握评价整体性,不过度考核单支子基金、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改进管理、调整出资、优化投资方向以及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健全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设置原则上不超过30%的投资损失容忍率,科技创新和创业投资类子基金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可适当放宽,但放宽后不超过60%,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种子期企业可经审批另行约定。为更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支持市域内产业发展,可将引导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超过40%(不含40%)部分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让利比例。
四、工作要求
政府投资基金是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创新,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基金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运作。
(一)完善制度体系。市财政局要尽快研究出台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指南等相关管理制度,会同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等联合制定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市国资公司要加快制定引导基金实施细则,以及基金投资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具体规章,指导督促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作基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完善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金。
(二)规范政府出资预算管理。市财政局注资市国资公司设立引导基金的资金,按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市财政局要根据财力状况、基金投资进展和基金结余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引导基金出资预算,并分期注资到市国资公司,防止资金闲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进一步清理盘活存量资金,按规定统筹整合用于支持各类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用于引导基金出资。
(三)强化联动协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要创新思路,做好政策协同,打造优质的营商环境和投资生态;通过积极发展一批链主企业,培育一批优质链员企业,发挥链主企业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鼓励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与国家级、省级基金、头部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与行业专家、科研机构和社会中介等形成合力,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基金专业化管理运营水平。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公司、基金管理机构按职责实施政府投资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征集并推荐拟投项目,引导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薄弱环节。市审计局要适时组织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审计。
(四)规范监管行为。市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依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合规运作,协助开展政府投资基金考核评价。
(五)严肃财经纪律。市级各部门(单位)、市国资公司、基金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财经纪律意识,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基金相关制度规定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金;要规范财务绩效管理,真实、准确反映基金财务状况。要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基金从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