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
| 发文机关: |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0-16 |
| 标 题: |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曲靖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曲政办发〔2025〕45号 | 发布日期: | 2025-10-16 16:45:00 |
| 主 题 词: | 政务服务 | ||
市直各委、办、局: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39号)和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工作机制有关要求,市政务服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曲靖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进行了调整更新,修订形成《曲靖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修订情况
(一)根据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有关规定,新增“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等2项事项。
(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档案的接收和转递”已分别作为外国人来华工作、个人创业等2个“一件事”的联办事项,纳入曲靖市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办理,按照规定删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的子项事项“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经营审批及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删去“对客运运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事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将“水事纠纷处理”、“水土流失纠纷争议裁决”等2项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市水务局”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市水务局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处”事项的类型由“行政裁决”修改为“其他行政权力”。根据职能工作调整的实际,将“移民安置纠纷调处”事项的实施机构由“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改为“曲靖市搬迁安置办公室”。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事项的实施机构由“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改为“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工作要求
市直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深化一站通办、推进大厅办事“只进一门”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推动负面清单外的事项统一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提供办理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办事需求。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