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3-01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发文字号: 曲政发〔2024〕7号 发布日期: 2024-03-01 10:32:00
主 题 词: 森林 防火

曲靖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本轮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2024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根据规定调整防火期、高火险期,按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向外100米范围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户外露营用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因生产活动需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应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落实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区域和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必要时,可对高火险林区实施封山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凡违反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进一步压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森林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落实市、县、乡、村四级林长的主体责任和护林员、村组专管员的森林资源源头管理责任,及时足额保障护林员劳务报酬。

六、以县、乡为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排查“一张图”,明确“靶向治理清单”,实行销号整治。紧盯珠江源、寥廓山等重点林区、城市面山、自然保护地,紧盯清明节、五一节等重点时段,严格火源管控,加密关口、哨卡和巡护频次。常态化、全覆盖开展包片蹲点督导、暗访督查,清单式交办发现问题并挂牌督办。

七、严格执行24小时联合值班、监测预警,优化完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加强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安全有序组织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有关责任单位需在30分钟内向市森防指办公室(值班电话0874—3217116)电话报告,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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