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
发文机关: |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标 题: |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曲政办发〔2024〕36号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09:12:00 |
主 题 词: | 决策评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已于 2024年11月25日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质量和效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曲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是指负有决策实施后评估责任的单位采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旨在为该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暂缓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制定单位或决策执行单位认为有必要开展;
(五)其他应当开展的情形。
第七条 评估责任单位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执行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一般由原起草单位或者执行单位负责;起草单位和执行单位不一致的,一般由执行单位负责;有多个执行单位的,一般由主要执行单位或牵头执行单位负责;起草单位和执行单位被撤销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责的单位负责;执行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文件起草情况以及执行职责分工确定评估责任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后,评估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有关的单位应当配合提供相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评估责任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有关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的,评估责任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评估责任单位、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应当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信息资料。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评估。
第十条 评估责任单位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决策的执行情况,注重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对决策在执行过程中总体情况较好,仅对决策部分内容有争议、群众反响不大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的,可以采取简易程序的评估方式。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单独或结合其他工作通过论证、专家咨询、专业机构测评、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意见较多、执行后负面影响较大以及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等情形,应当采取普通程序的评估方式。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一般由决策制定、执行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评估小组负责制定方案、组织调研、形成报告等具体评估工作;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相关信息以及听取利害关系人、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执行、暂缓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基本情况,即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绩效分析:
1.决策执行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符合程度,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等;
2.决策的认同度,即决策事项执行后决策执行单位、利害关系人、公众等对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等;
3.决策执行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即决策事项对利害关系人、公众产生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等。
(三)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执行的潜在风险等;
(四)评估结论,即继续执行、暂缓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和其他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完成后,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评估责任单位建议暂缓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视同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级人民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等,作出暂缓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评估责任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档案,实行“一事一档”,将决策实施后评估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七条 参与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评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由相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