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2-28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发〔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02-28 10:42: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界定。本轮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2023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适当延长防火期和高火险期,按照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向外100米范围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二)禁止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吸烟、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

(四)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烧疫木、烧隔离带等行为。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六)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林(牧)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人员和车辆必须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按干管权限,移送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面推行林长制。严格落实各级林长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各级林长巡林责任,执行林长巡林工作制度。同时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落实护林员巡山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人、防控到位。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健全各类扑救队伍,加强装备物资储备,充分做好科学高效扑救准备。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安全有序组织扑救。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制度,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属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及处置信息。

六、严肃追责问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压实责任。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现场会,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制度,对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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