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涉旅典型案件

2023-01-11 10:54:00   来源:曲靖市文化和旅游局   

曲靖云南人家文化旅游餐饮发展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案

 案件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稽查局2022年8月1日交办的案源,根据相关规定对曲靖云南人家文化旅游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人家)(纳税人识别号:91530300MA6K74AJ45)开展立案前检查,后于2022年9月5日起正式对云南人家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经查,云南人家在2019年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利用公司职工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餐费收入共计37,473,165.10元,未计入营业账簿,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应补缴增值税928,435.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990.50元,教育费附加27,853.08元,地方教育附加18,568.70元,企业所得税4,337,904.05元,补缴税费合计5,377,751.93元,按规定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1,185,181.76元,罚款496,713.11元,总计7,059,646.80元。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第六条;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6.《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2第一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8.《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三条;9.《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10.《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11〕46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六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16.《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21年〕第7号)

处罚结果:对云南人家因偷税造成少缴的税款993,426.10元(增值税928,435.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990.50元)处以50%的罚款,作出罚款金额合计496,713.11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时间: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