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3〕1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1998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以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4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文件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文件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或者制定时间较长,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4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予以废止。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曲靖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曲靖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曲靖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曲靖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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