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06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全市煤矿办矿能力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22〕57号 发布日期: 2022-07-06 15:46: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全市煤矿办矿能力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能滇东矿业分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管理质量和装备水平,严把煤矿企业管理队伍准入关,多渠道提升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队伍素质,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全面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专业技术支撑,提升煤矿办矿能力,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队伍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一)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煤矿有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具有3年以上煤矿有关工作经历,且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应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年以上工作经历;

3.具备相应岗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

5.身体健康且年龄不超60岁。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煤矿有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煤炭);

2.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历;

3.具备相应岗位的实际工作能力;

4.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

5.身体健康且年龄不超60岁。

(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2018年6月1日前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可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及以上有关专业学历;

2.具有煤矿有关工作经历;

3.取得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60岁。

(四)煤矿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五职矿长”,配齐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防治水、计算机专业技术员。设计规模30—60万吨/年(含60万吨)矿井,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0人;设计规模60—120万吨/年(含120万吨)矿井,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0人;设计规模120万吨/年以上矿井,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40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设置专门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岗位不得互相兼任,同时必须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

(五)严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为进一步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对煤矿“五职矿长”、副总工程师及“六职技术员”进行考核,考核采用“分项考核计分、加权计算得分”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评价采取百分制,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中,基础知识测试占40%、岗位履职能力测评占40%、日常管理工作评价占20%。

1.基础知识测试。按照煤矿主体专业,分专业组织“五职矿长”、副总工程师及“六职技术员”进行基础理论测试,测试试卷由曲靖市能源局聘请专家组统一编制。国有煤矿由曲靖市能源局统一组织测试,地方煤矿由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测试。

2.岗位履职能力测评。从有关专业题库中随机抽取题目进行现场测试。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国有煤矿和地方煤矿“五职矿长”、副总工程师及“六职技术员”岗位履职能力进行测评。

3.日常管理工作评价。日常工作评价采取向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煤矿职工和监管干部开展问卷调查打分的方式进行,分别对“五职矿长”、副总工程师及“六职技术员”日常管理工作能力进行评价。

4.考核时限。2022年7月31日前,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成立考核评估组对国有煤矿和地方煤矿现有“五职矿长”、副总工程师及“六职技术员”履职能力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5.结果应用。煤矿管理层及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且人员配备满足要求的,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和建设;考核不合格,经3个月培训学习后考核仍不合格且没有新招聘人员,导致煤矿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不得生产和建设,直到煤矿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

(六)多渠道引进培养用好人才

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多渠道积极引进急需的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具备煤炭有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20%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达50%以上(其中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达50%以上),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占比不低于30%。制定煤矿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煤矿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通过学校教育培训、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培养煤炭行业人才。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实行政府、煤矿企业自助的“订单式”培养。建立完善合理的人才激励机制,提高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煤矿企业要建立以煤矿安全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公平、竞争、择优的人才评价机制。

二、加强煤矿基础建设,提升煤矿安全办矿水平

(一)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煤矿要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投入保障到位。对提取不足、挪用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的煤矿,依法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二)加快提升矿井规模装备水平

按照单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平均单井规模不低于60万吨/年的要求,提升煤矿生产规模。大力实施“一优三减”(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提升矿井生产效率。加大以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等主要设备的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配齐配全相应的设施设备,加快推动煤矿“五化”建设改造,所有保留煤矿必须按照综采综掘进行设计和建设,建设煤矿在建成投产时通风、排水、运输等辅助系统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2022年12月31日前,所有生产煤矿必须实现综采综掘,辅助生产系统必须实现自动化。煤矿应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认定标准达到二级及以上。

(三)加强煤矿信息化建设管理

制定曲靖市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井下作业环境、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有效管控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提升矿井安全基础。2022年7月31日前,实现井下采掘作业点面、掘进工作面T1探头、打钻施工现场等重要地点视频监控全覆盖;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人脸识别、虹膜识别等出入井人员身份唯一性检测装置安装;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煤矿井下人员精确定位系统建设。强化基础数据更新维护及网络传输保障,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数据真实准确、监控到位。

(四)提高煤矿企业自身技术支撑

1.建立健全技术管理机构。生产技术管理机构(总工办或生产技术管理办公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配备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中专学历及取得技术员、助工、工程师职称)并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2.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煤矿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责任制,建立健全在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分管技术的副矿长)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3.严格落实生产技术管理责任。煤矿总工程师(分管技术领导)应对矿长负责,主管煤矿技术工作,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经矿长审定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并严格考核奖惩。

(五)引进煤矿专业化技术服务

1.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后,引导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

(1)煤矿存在系统混乱,安全技术管理能力不足的;

(2)煤矿灾害严重,治理能力不足的;

(3)瓦斯、水灾、火灾、煤尘等治理不达标的;

(4)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能力不足的;

(5)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动态管理达不到相应等级标准的(二级及以上);

(6)煤矿需要或主管部门认为煤矿需要购买第三方服务其他方面内容的。

2.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具备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资质;

(3)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和实践指导能力,重大灾害治理经验丰富,能够独立开展煤矿安全技术服务工作;

(4)无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搭建第三方服务平台

根据《曲靖市煤矿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制度(试行)》,由曲靖市能源局牵头,委托曲靖市煤炭协会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曲靖市煤矿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平台搭建,开展第三方技术服务。煤矿企业可在曲靖市煤矿安全生产第三方服务平台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六)采取整体托管方式提升办矿能力

1.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后,引导煤矿实行整体托管

(1)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实际停产整顿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且未达到复产验收的生产或建设条件;

(2)3个月内发现2次或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3)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或3起一般事故的煤矿;

(4)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采掘布局混乱、工程质量低劣、隐患突出的煤矿;

(5)县级及以上监管部门评估认为需要进行托管的煤矿。

如果托管煤矿一时难以找到承托方,依法依规责令煤矿停止一切生产和建设活动,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和建设。

2.承托企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2)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3)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

(4)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失信行为;

(5)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承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

3.企业签订托管协议

评估结束后需托管的煤矿企业和承托方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协议),不得交由双方下属企业或单位代签,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鼓励签订长期合同(协议),托管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托管合同(协议)签订后,委托方应在30日内,将托管合同(协议)报送直接负责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同时报送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托管期满需延续的,要提前30个工作日重新签订托管合同(协议)并履行报送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能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提升煤矿办矿能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调度、协调推进、督促指导全市提升煤矿办矿能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产煤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区内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煤矿企业是提升煤矿办矿能力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及时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煤矿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做好人力资源规划,细化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及培养目标任务,切实提高安全投入和装备水平,全面分析重大灾害治理能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全面提升煤矿办矿能力。

(三)强化行业监督。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曲靖市煤矿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制度(试行)》进行记分管理,督促煤矿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自身人才、提高安全投入、加快提升矿井规模装备水平,引导督促灾害治理能力弱的煤矿引进第三方技术服务或整体托管提升办矿能力。建立定期考核评估长效制度,每年在煤矿复产复建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作为煤矿复产复建的重要条件之一。全面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对“人、财、物”投入不到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处理。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