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29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22〕53号 发布日期: 2022-06-29 14:36: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曲靖市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优化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22〕3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优化提升保留的各类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包括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宣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陆良、师宗、罗平、富源、会泽产业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是科学确定功能定位、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空间资源、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城乡规划管理,以及在开发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的依据。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四条  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曲靖高新区管委会(筹)依据开发区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与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开发区所在地城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编制开发区规划,应当遵循区域统筹、产城融合、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六条  各类开发区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开发区总体规划须符合城乡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  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的开发区规划规模,确定的四至范围。

(二)确定开发区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并明确主导产业。

(三)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功能分区,科学安排工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用地布局。

(四)确定开发区道路交通体系,确定开发区主要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开发区与周边地区的公共交通联系。

(五)明确开发区供水、污水、雨水、供电、燃气、通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布局,合理确定主要设施位置、规模与用地范围。

(六)确定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目标和控制要求,明确限制发展的产业类别,提出产业准入标准和管制要求,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措施,确定环保主要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范围。

第八条  将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水系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自然资源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作为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图纸主要包括:与城镇总体规划的关系图,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图、用地现状图、用地评价图、用地布局图,管理单元划分与编号图,各专项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等。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其他需要向审批机关呈报的文件和情况说明。

 

第三章  规划审批程序

第十条  组织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曲靖高新区管委会(筹)履行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主体责任,上报规划文本时,须同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占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说明,以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划定的集中建设区和留白弹性区对应纳入正在编制的曲靖市和各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集中建设区和城镇弹性发展区的承诺。

第十一条  联合审查。按部门管理职能职责划分,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部门联合审查工作,市直有关单位配合做好联合审查工作。具体如下:

(一)陆良、师宗、罗平、富源、会泽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

(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

(三)曲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

审查规划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联合审查通过后开展专家评审,若未通过则由规划编制单位按照部门联合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再次提交联合审查。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经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组成人员共计17名,其中,各领域专家7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门代表10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10个部门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工作按照组成评审组、规划汇报、专家质询、提出审查意见、形成书面评审结论、评审组成员签字等流程开展。经专家评审,获得四分之三以上通过票的,即通过票13票以上(含)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低于通过票13票的,视为不通过,需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再次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形成书面评审结论,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批准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批准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履行规划实施主体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第四章  规划修改

第十五条  开发区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1个自然年内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由组织编制机构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修改后的开发区规划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开发区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与规划编制单位建立长期跟踪服务机制,健全规划动态维护和定期评估制度,适应开发区发展需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开发区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在开发区规划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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