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15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22〕51号 发布日期: 2022-06-15 10:31: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曲靖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土地利用管理“增存挂钩”机制,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助推曲靖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全力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有效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和重大工程建设。

二、目标任务

按时按质完成各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目标任务,确保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周期不超过3年、闲置土地发生率不超过4%,有力保障项目用地报批。

三、处置重点

(一)批而未供土地。2009年以来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但未实施征地或未实施供应的项目。

(二)闲置土地。2009年以来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中,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规定构成闲置的土地,以及未核实的涉嫌闲置土地。

四、处置措施及处置时限

(一)批而未供土地

1.批而未征的土地。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用地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征地拆迁无法实施等原因导致不具备供地条件,且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按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调整、撤销有关用地批准文件。重点加强2013年以前的批文的核减或调整使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2.未供即用的土地。(1)对政府主导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已建设但未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的,由属地政府牵头督促有关主体抓紧清缴用地报批规费、明确用地主体,切实消除影响供地的各项因素,及时完善供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条件的以出让等方式完善手续。完成时限:2022年8月30日前。(2)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地会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用地单位;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地会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8月30日前。(3)对企业放弃开发建设或拒不办理供地手续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利益主体,厘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产权关系后,恢复净地状态并按照规划重新组织供地。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配合)

3.因规划调整造成的批而未供。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妥善处置已开发建设完成的项目用地,用途与国土空间规划不一致的,在不违反现行规划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的前提下,可对允许保留的建设内容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完善供地手续,并在合同中明确改变用途开发建设或到期退出土地的相关要求。对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促进土地开发利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4.其他批而未供土地。推行批而未供等存量土地“招商地图”,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土地坐落、规划等信息推送招商部门,加大招商推介力度,引导项目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不到位、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配合)

5.已供应但未完善有关手续的土地。一是由负责办理相应手续的责任主体主动上门服务,限时、快速办理完善有关用地手续。完成时限:2022年8月30日前。二是及时上传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消除系统内批而未供状态。完成时限:2022年8月30日前。三是对因备案错误、录入错误等原因造成系统内虚高的批而未供土地,及时提供佐证材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统一报请省自然资源厅核减当年任务基数。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二)闲置土地

1.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对可以利用的闲置土地,落实责任部门,明确规划条件、落实拆迁补偿方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除开工障碍,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如一年内能实施开发,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但最多只能延期一次,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完成时限:2022年8月30日前。对调整规划或建设条件、文物保护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动工建设的,经协商一致,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以协议出让方式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2.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坚持“以用为先”,通过采取约谈、信用惩戒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对未按约定开工建设超过一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对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3.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因司法查封导致无法开工建设的,政府要主动协助司法机关理顺闲置土地债权债务关系,尽快解封并加快处置。确因处于司法查封状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按照自然资源部及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要求,应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暂不纳入考核。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4.无施工许可手续的闲置土地。以工程开工认定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类用地项目,必须按规定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以下两类情形除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建筑工程,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资金计划下达文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提供依法依规获批的开工报告。完成时限:2022年8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5.纳入曲靖中心城市闲置和未开工房地产用地处置的闲置土地。按照曲靖中心城市闲置和未开工房地产用地处置工作有关要求,按照“谁结算、谁负责”的原则,由结算主体与用地业主进行协商,按程序推进处置。完成时限:长期坚持。(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机制,市、县两级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然资源部门。要组建工作专班,负责跟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按照增存挂钩预警有关要求,发现可能影响用地报批的情形,提前介入、分析研判,及时消除预警。

(二)建立工作台账。各县(市、区)要认真摸排梳理,准确掌握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规划、征地和开发利用等情况,深入分析原因,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的要求,“一地一策”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发生一宗、入账一宗、处置一宗、销号一宗”。“一地一策”处置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完善供地机制。严格落实“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要求,建立项目准入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和内部联合审查机制,推进招商、征地、供地、建设和监管的全流程有机融合,提高项目引进、选址、供地精准度。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方式,积极确保项目主体拿地能开发、拿地即开发,防止土地无效、低效占用。

(四)落实增存挂钩。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各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挂钩,凡未完成上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或上季度处置率不达标的县(市、区),市级将暂停受理其除国家、省、市重大项目以及民生项目以外的用地报批;未能完成市级下达的处置率目标任务的,将在下一年度核减相应的用地计划指标。同时,按照“谁用谁还,有偿使用”的原则,大力推进处置存量土地力度,建立市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库。各县(市、区)处置存量土地核算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本地用地报批需求,节余指标纳入市级库。各县(市、区)用地报批数量超过本县(市、区)核算后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可以经市级调剂有偿使用市级库指标。市内交易指标,有偿使用的标准按照省级标准下浮不超过20%执行核算。

 

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