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06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细化煤矿驻矿监督职责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22〕47号 发布日期: 2022-06-06 10:02: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细化煤矿驻矿监督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能滇东矿业分公司:

按照《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驻矿驻企安全监管人员选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曲办字〔2022〕10号)要求,结合试行期间驻矿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明晰驻矿监督责任,具体如下:

一、监督煤矿整改落实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执法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发现的隐患问题,拒不整改隐患问题的,依法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派出单位报告。

二、监督煤矿严格落实入井定员管理规定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发现超定员入井作业、矿领导未带班下井的,依法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派出单位报告。

三、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采、掘作业点面组织作业,未经批准擅自增加采、掘作业点面的,依法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派出单位报告。

四、监督煤矿严格落实紧急撤人要求,出现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依法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有序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并向派出单位报告。

五、监督煤矿严格落实瓦斯抽采及探放水要求,每月对照设计,抽查瓦斯抽采钻孔和探放水钻孔分别不少于3个,不按设计施工钻孔的,依法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派出单位报告。

六、监督煤矿按月开展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落实管控措施,未按要求开展分析研判或未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的,依法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派出单位报告。

七、监督煤矿按规定要求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班前会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瓦斯日分析制度。

八、市能源局驻矿监督人员督促国有煤矿上级集团公司驻矿监督组及包保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九、完成派出单位交办的其他驻矿安全监督任务。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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