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21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22〕30号 发布日期: 2022-04-21 08:55: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近期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系列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22〕7号)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研究制定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完善监管执法装备、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做到专业监管、严格监管、严肃监管,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国有煤矿上级公司和所有煤矿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真正做到“五落实五到位”。落实从业人员责任,以落实岗位安全职责为重点,逐级逐岗位建立健全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区队、班组、各工种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考核奖惩激励举措,形成涵盖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全链条责任实名追溯。

二、扎实开展“五个专项行动”。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治理、“打非治违”“灾害治理年”和采掘接续管理“五个专项行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行动部署,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专项行动。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做好煤矿调度指挥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的改造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调度指挥“中枢”作用,确保有效指挥、监控到位。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和标准要求完成“电子封条”、视频监控、入井人员唯一性检测和井下人员精确定位系统建设改造和并网运行。

(二)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市能源局要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监察执法一处,聘请专家参与,扎实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管监察,落实前期工作部署,紧盯2022年以来发生过实质性瓦斯超限的煤矿,以点带面,从严督促落实瓦斯防治“八个实招”,切实提高瓦斯防治能力和水平;对治理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的煤矿,从严落实停产累加处罚措施,一律按事故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不满足“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不可靠的煤矿,在2022年5月15日前必须完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否则一律责令停工停产;按要求需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在10月31日前必须完成鉴定工作,并逐级报告备案,到期未完成的一律直接认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三)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要求,聚焦技改建设项目、整合重组煤矿、待关闭退出煤矿,严厉打击整治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蓄意逃避安全监管监察、偷采盗采煤炭资源、擅自连通或启用被整合矿井井巷等违法违规行为,用好信息化监管手段和联合惩戒措施,坚持“零容忍”打击,集中整治一批、通报警示一批违法违规典型,切实震慑各方、警示各方。

(四)煤矿“灾害治理年”专项行动。有机结合正在开展的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程,紧盯“瓦斯、水害和顶板”3类主要致灾因素,抓实抓牢火灾防治和机电运输薄弱环节,持续推动瓦斯防治效果显著提升、水害防治成果持续巩固、顶板管理质量不断提高、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管控到位、有效形成火灾防治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五)煤矿采掘接续管理专项行动。以煤矿采掘接续专项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21个煤矿为重点,督促及时调整采掘计划和灾害治理计划,落实限产减产措施;做好技术服务指导,督促煤矿科学制定采掘计划和采区设计,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预留灾害防治时间和空间,坚决杜绝采掘接续失衡失调。

三、深入开展煤矿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有煤矿上级公司要对照标准、严格自查,体制机制不畅的抓紧研究解决,制度措施不健全的抓紧补充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抓紧查缺补漏,形成自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逐项整改落实。对照时间节点,有重点、分层次开展监管部门的煤矿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工作。各煤矿要对照重点排查内容,每月组织开展自检自纠,形成自查报告,按照“五定”原则和“五落实”要求逐项进行整改,坚决做到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改彻底。市能源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凡排查不认真、走过场、搞形式的,一律推倒重来,因排查不到位、整改排除不彻底,在上级督查检查中仍然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严格履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从重处罚、挂牌督办;凡安全无保障、管理不放心的,坚决停产整改,决不允许带病运转;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不到原等级要求的,一律降级、撤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五、重奖激励举报。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曲靖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力度,督促煤矿将其纳入职工安全培训内容,鼓励社会公众和煤矿职工积极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六、严格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程序、时限要求和报告事项进行事故信息上报,煤矿企业上报煤矿安全监管及有关部门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一律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对在曲靖市行政区内开展煤矿地质勘查、设计、安全评价和鉴定检测等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实施“报备制”管理,进驻煤矿开展业务前、业务成果完成后同步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每年年底前向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业绩报告;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及举报核查中,凡发现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区域禁入,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八、统筹抓好保安全与保供应。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抓紧组织验收,尽快恢复生产;暂不符合条件的要加强分类指导服务,对正常建设项目要督促加快建设进度,早日建成投产;对已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要加快手续和证照办理,尽快转入生产。

附件:1.曲靖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曲靖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3.曲靖市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4.曲靖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5.曲靖市煤矿“灾害治理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6.曲靖市煤矿采掘接续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