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会泽县“9·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云南省安委办审核、市政府批复,现予以公布。
曲靖市会泽县“9·21”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21日21时33分许,会泽县银昆高速公路K1817+400M米处发生一起4人死亡、2人受伤,六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任军号批示:交警总队由班子成员带队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将事故原因调查清楚;部署全省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周建忠,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胡水旺、张国方,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周铋禄等领导也作出相应批示。市委副书记、市长批示:请文生同志迅速赶赴现场做好事故救援处置工作;会泽县、市卫健委要迅速组织力量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要举一反三,紧盯重点路段、重点部位,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扎实过细的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文生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冒锡昆分别率队连夜赶赴会泽,踏勘事故现场,到医院看望慰问受伤人员,研究事故处置工作。王文生副市长要求:一是抽调医疗专家全力救治伤员;二是由会泽县成立工作专班,做好善后工作,稳定家属思想,防止发生次生不稳定因素;三是市县公安交警、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理;四是通报全市,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防再次发生类似事故;五是加强舆情导控,严防恶意炒作;六是规范信息报送,及时收集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冒锡昆副总队长从医疗救治、事故调查、舆情导控等3个方面提出要求。
经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市监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会泽县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曲靖市会泽县“9·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询问笔录55份,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20日,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迤车镇石桥村委会瓦厂村民小组石正平,通过“运满满”手机货物运输网络平台发布货运信息,云南邮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需要从盐津运输一台电力设备到昆明,相关负责人与石正平联系后达成电力设备运输口头协议。2021年9月21日,石正平驾驶云AJ86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载该电力设备(核载9990kg ,实载电力设备重8475kg)沿银昆高速公路由昭通方向往昆明方向行驶。21时33分许,车辆行驶至银昆高速公路K1876+400M处时,其所驾车辆右前部与前方排队缓慢通行准备驶出会泽收费站的云D369GM号小型轿车(由朱玉粉驾驶,核载 5人,实载5人)尾部相撞并推移撞压云D369GM号小型轿车,随后云D369GM号小型轿车左前部与杨兴平驾驶的云DMT978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7人)尾部右侧相撞,云D369GM号小型轿车被云AJ86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推移撞压后左前门、左后门及相关部件嵌附于云AJ86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前部,云AJ86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前部又与李景高驾驶的云DFQ335号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4人)尾部相撞,导致云DFQ335号小型轿车尾部与云DMT978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侧相撞、头部与杨庆华驾驶的云D5V185号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5人)尾部相撞,致使云D5V185号小型轿车左前部与念兴田驾驶的云DKF262号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4人)右尾部相撞。造成云D369GM号车驾驶员朱玉粉当场死亡,乘车人王竞苑、王淏颍、王涵钺当场死亡,乘车人王金文受伤;云DMT978号车乘车人陈荣邦受伤;云AJ8699号车、云D369GM号车、云DMT978号车、云DFQ335号车、云D5V185号车、云DKF262号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详见后附会泽县“9·2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1.云AJ86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所有人为石正平,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办事处小古城村38号,发动机号码为JC1***020,车辆识别代号为LZGC******502,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20年04月15日,发证日期为2020年04月15日,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4月,该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11604******274,保险期限为2021年04月08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04月07日23时59分止。
该车外廓尺寸:车长8.9米,车头宽2.1米,车尾宽2.56米,车头高3.1米,车尾高3.45米;车厢外廓尺寸为:长6.66米,宽2.56米,高2.1米;车辆自重7890千克。以上信息与车辆登记相符。
2020年4月17日,云AJ86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于由石正平在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滇交运管许可呈贡字530***316号道路运输许可证”,该证有效期至2024年4月17日,经营性质为个体经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最近一次于2021年4月8日在昆明东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结果为合格。检验后,石正平以该次检测报告办理了车辆机动车年检、道路运输许可证年检。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1】车鉴字第1286号关于云AJ86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不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制动系左、右后轮制动摩擦片严重磨损,使后制动不良,导致整车制动效能下降;(5)车速分析:该车视频车速约为67km/h。
2.云D369GM号小型轿车, 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为苟凤鸣,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乐业镇梭落村委会弯子村民小组,发动机号码为025072,车辆识别代号为LFV2******516,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4年10月23日,发证日期为2014年10月23日,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该车投保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115B90******069,保险期限为2020年10月27日00时00分起至2021年10月27日00时00分止。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1】车鉴字第1282号关于云D369GM号小型轿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1)转向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整车线束、灯具肇事严重损坏,无法检验;(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肇事前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3.云DMT978号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为杨兴平,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中河村委会兰子围7组1076号,发动机号码为G11F69543,车辆识别代号为LK0******284,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7年05月23日,发证日期为2017年05月23日,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该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11604******632,保险期限为2021年05月25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05月24日23时59分止。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1】车鉴字第1283号关于云DMT978号小型普通客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4.云DFQ335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为李景高,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乐业镇罗布村委会新权村民小组,发动机号码为130787,车辆识别代号为LSVA******4733,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5年03月16日,发证日期为2019年02月21日,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3月,该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1160******727,保险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00时00分起至2021年12月25日23时59分止。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1】车鉴字第1285号关于云DFQ335号小型轿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5.云D5V185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为杨庆华,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龙潭社区乌龙幕1组138号,发动机号码为4184672,车辆识别代号为LVS******9704,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8年01月04日,发证日期为2018年01月04日,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1月,该车投保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6523******951,保险期限为2021年02月26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02月25日24时00分止。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1】车鉴字第1284号关于云D5V185号小型轿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6.云DKF262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为余智龙,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乐业镇射落村委会老村村民小组0124号,发动机号码为EB563003,车辆识别代号为LFPX*******577,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2年02月20日,发证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2月,该车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AKU*******45C,保险期限为2021年03月03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03月02日24时00分止。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1】车鉴字第1281号关于云DKF262号小型轿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三)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云AJ86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石正平,男,汉族,1983年04月20日生,家庭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迤车镇石桥村委会瓦厂村民小组,持有证号为5303******112,档案编号为530***032的,准驾车型:A1,发证机关: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9年07月01日,有效起始日期为2015年07月01日至2025年07月01日,有效期限10年),驾驶人的驾驶培训、驾驶科目考试、驾驶证发证及审验等情况符合相关规定,驾驶证状态正常,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
经调查,石正平为个体运输者,未受雇于其他单位和个人,事发当日运输云南邮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一台电力设备由昭通盐津至昆明。
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编号: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1】毒检字第D2369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结论:排除驾驶人石正平酒驾行为。
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编号: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1】毒检字第D2371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结论:排除驾驶人朱玉粉酒驾行为。
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编号: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1】毒检字第D2367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结论:排除驾驶人杨兴平酒驾行为。
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编号: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1】毒检字第D2372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结论:排除驾驶人李景高酒驾行为。
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编号: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1】毒检字第D2370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结论:排除驾驶人杨庆华酒驾行为。
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编号: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1】毒检字第D2368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结论:排除驾驶人念兴田酒驾行为。
8. 云D369GM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淏颍,女,汉族,2010年05月31日生,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大桥乡大桥村委会丫口1组1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03******83,在事故中死亡。
9. 云D369GM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涵钺,女,汉族,2013年05月20日生,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大桥乡大桥村委会丫口1组1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03******152X,在事故中死亡。
10. 云D369GM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王金文,男,汉族,1981年07月11日生,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大桥乡大桥村委会丫口1组1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22******510,在事故中受重伤。
11. 云DMT97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陈荣邦,男,汉族,1967年10月05日生,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乐业镇罗布村委会新房子村民小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22******712,在事故中受轻伤。
(四)事故道路及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银昆高速公路昭通至昆明方向K1876+400M行车道与匝道交叉处,属10公里长下坡尾段,弯急坡陡,隐患较多、较大,该路段为南北走向的双向四车道全封闭高速公路,南至昆明,北至昭通。事故现场由北向南为平直路面,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道路自东向西依次为宽110厘米的中央绿化带,高80厘米的金属波形防护栏,宽50厘米的路缘带,宽15厘米的白色实线,宽350厘米的行车道,宽15厘米的白色虚线,宽370厘米的行车道,宽15厘米的白色实线,宽220厘米的应急车道,高80厘米的金属波形防护栏。距事故现场以北1600米处设有限制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型车最高行驶速度为110km/h,其他车最高行驶速度为90Km/h的限速标志一块。肇事撞击桥头距入站(收费站)船形安全岛起点370米。肇事时,该路段外侧行车道车辆缓慢通行,内侧行车道畅通。
经调查,事故路段系昭通至会泽公路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于2012年12月31日通过交通运输部批准,2016年8月建成通车,全线起自昭通鲁甸互通立交,止于会泽互通,全长104.17公里,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改扩建,设计时速80KM/H。事故路段由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会泽分处负责经营管养,路产安全由昆曲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巡管。道路养(管)护良好,路面平整,无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无乱堆乱放现象,交通标志完好。路面干燥,事故点没有进行施工作业。
事故发生当日天气晴。
二、事故救援情况
(一)接处警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9月21日21时42分,会泽县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接报110指令,二中队巡逻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安全管控并查看事故情况,同时向大队领导汇报现场情况。随即会泽县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及120急救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救援。会泽县委、县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曲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文生带队赶赴现场并牵头召开了紧急会议,为妥善处置事故相关工作,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文生任组长,市直部门相关领导副组长,会泽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9·21”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二)善后处理情况
会泽县成立善后工作组,围绕死者家属,协调肇事驾驶员石正平家属垫付50000元,由王金文家属领走;协调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王金文的医药费用18000元;现死者朱玉粉、王竞苑、王昊颖、王涵钺已火化处理,其他赔偿工作正在协调处理中。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畅通,会泽县公安交警、交通、应急、医院120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密切,处警迅速;应急救援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救援队伍(消防)训练有素、技能过硬,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充分,保障到位,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市、县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全面统筹责任落实到位,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处置,现场处置得当,确保了救援人员绝对安全,杜绝了次生事故发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等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认定,造成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石正平驾驶左、右后轮制动摩擦片严重磨损,后轮制动不良导致整车制动效能下降的云AJ86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在事故路段精力不集中,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的情况下,低头弯腰用右手去扶倾倒的烧水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驾驶员石正平为个体运输经营户,其长期在外开展运输经营活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少,安全生产及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安全驾驶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事故发生当日为中秋节,在回乡过节等返城(会泽县城)车辆较多的情况下,云南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会泽分处会泽收费站未严格落实《会泽分处会泽收费站2021年中秋、国庆节假日及COP15大会期间安全保通应急预案》,在启动应急预案方案一后,且车流量依然较大时,未及时对车辆通行情况进行有效判断,仍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方案二开展行之有效的保通应急处置,落实安全保通措施不力,导致会泽收费站出口通行不顺畅,排队出站(入城)的车辆拥堵至匝道以上高速主道约130余米。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云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会泽分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东部支队昆曲大队、会泽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等有关单位联合制定了《G85银昆、S20宣片高速公路路域安全保通工作联勤联动机制》,但云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会泽分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东部支队昆曲大队、会泽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未严格按照明确的职责分工要求,在特殊时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落实“一路三方”联合巡查制度和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工作落实不到位。
(四)事故责任认定
石正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根本过错。2021年9月28日,会泽县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作出第5303951202100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正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玉粉、杨兴平、李景高、杨庆华、念兴田、王竞苑、王淏颍、王涵钺、王金文、陈荣邦、赵定芝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曲靖市会泽县“9·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石正平,云AJ86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会泽县公安局于2021年9月22日将该案立为交通肇事案进行侦查,9月22日对犯罪嫌疑人石正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9月29日,提请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石正平批准逮捕,9月30日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石正平批准逮捕,10月09日会泽县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对该案移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对石正平案件进行正式判决生效后,曲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理,曲靖市运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顾晋,云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会泽分处党总支书记、处长。负责会泽分处全面工作。在特殊时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未严格落实“一路三方”联合巡逻巡查制度和启动联动机制;作为当日当班值班领导,未及时督促、指导会泽收费站开展安全保通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保通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云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办法及曲靖管理处内部管理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
2.何贵东,云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会泽分处党总支委员、副处长。负责安全生产、养护管理、应急处突、综治维稳等工作;分管工程养护安全部、监控中心,挂钩联系待补收费站、中梁子隧管站、会泽收费站;负责分管部门和挂钩点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在特殊时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检查督促安全保通联勤联动机制和安全保通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云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办法及曲靖管理处内部管理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
3.唐娟,云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会泽分处党总支委员、副处长。负责收费管理、财务管理、服务区监管等工作;分管收费管理部,挂钩联系岱海收费站、德泽收费站、卡竹收费站、板坡收费站、板坡隧管站;负责分管部门和挂钩点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在特殊时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检查督促收费站安全保通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云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办法及曲靖管理处内部管理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
4.陈河彦,云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会泽分处收费管理部部长。负责收费、收费设施设备的维护检查、通行费的收取等工作,在特殊时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落实收费站安全保通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云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办法及曲靖管理处内部管理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
5.夏雍,云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会泽分处会泽收费站站长。负责会泽收费站全面工作,在特殊时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上报、处置收费站拥堵情况不及时,落实收费站安全保通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云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办法及曲靖管理处内部管理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
6.祁旭华,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东部支队昆曲大队支部书记教导员。主管教育、管理、培训、路产、路权维护、超限运输治理、保通等全面工作。在特殊时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督促落实“一路三方”联合巡逻巡查工作机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7.崔茂斌,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东部支队昆曲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宣传、共青团、财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联系嵩明中队、会泽中队。在特殊时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督促落实“一路三方”联合巡逻巡查工作机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8.赵旭,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东部支队昆曲大队会泽中队路政员(中队临时负责人)。负责会泽中队全面工作。在特殊时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落实“一路三方”联合巡逻巡查工作机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9.张群宝,会泽县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支部书记、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分管一中队。在特殊时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督促落实“一路三方”联合巡逻巡查工作机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诫勉谈话。
10.彭庆仁,会泽县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统战委员、副大队长。分管事故、法制、秩序和涉车犯罪侦查工作,分管事故法制中队、二中队、四中队。在特殊时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督促落实“一路三方”联合巡逻巡查工作机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诫勉谈话。
11.陈超,会泽县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负责二中队全面工作。在特殊时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落实“一路三方”联合巡逻巡查工作机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三)建议作出书面检查单位
1.云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向云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东部支队向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会泽县公安局向会泽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会泽县委、县政府向曲靖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红线”意识不强。会泽县“G85银昆、S20宣片高速公路路域安全保通工作联勤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判、指挥、协调不到位,处置突发事件的效率低;会泽县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东部路政支队昆曲大队、云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会泽分处在贯彻落实《G85银昆、S20宣片高速公路路域安全保通工作联勤联动机制》上还存在漏洞,狠抓落实上有差距,联勤联动机制细化不到位,机制运行不畅。
(二)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石正平,对运输路线风险隐患估计不足,在事故路段精力不集中,未确保安全驾驶的前提下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安全意识、法规意识淡薄。
(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云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会泽分处贯彻落实《G85银昆、S20宣片高速公路路域安全保通工作联勤联动机制》不到位,“一路三方”联合巡查工作机制衔接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督促指导收费站节假日等重点时间保通工作处理不及时,缺乏灵活机动、行之有效的保通管理办法,公路安全保通工作落实不到位。
七、事故防范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强化工作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认真履职尽责,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切实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违法驾驶案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上升势头。会泽县要深刻汲取“9·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针对过往车辆多、车流量大、客货运输繁忙路段进行专项整治,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力度。各地要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宣传,对道路运输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监管盲区,采取强有力措施,提升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和跟踪问效,确保辖区内道路运输工作有力开展,有序推进,有效落实。要针对货运公司和个体运输经营户进行源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专项督查、重点防控等方式,依法加大辖区货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杜绝类似现象。
(二)强化隐患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会泽县“9·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辖区内迅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结合公路生命防护工程整治计划全面整改;对高速公路岔路口,要通过增加并优化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的设置,增设彩色振荡减速带,增加电子测速监控设施,严格限制行车速度,切实提高辖区内道路安全防护能力。
(三)强化巡查管控。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和负有源头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坚持源头监管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方法、手段严防死守,全面监管辖区内的货运源头企业和个体经营从业者。加大重点区域和重点路段的巡查检查力度。要加强对货运驾驶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律法规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做文明驾驶人。
(四)强化制度建设。各地各级交投集团管理部门要严格制定落实“高速公路路域安全保通工作联勤联动机制”,坚持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压实“一路三方”责任,完善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切实做到各类道路事故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切实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的效率,共同保障高速公路运营安全。
(五)强化站点设置。各级交投集团管理部门要对各地收费站进行摸底排查,对设置不合理的收费站,如:高速公路进出口匝道距收费站距离不足、弯道过大、坡度过陡、收费站出口离交通信号灯距离较近等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要时期、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出入站车辆通行畅通。对事故频发确需进行改建的收费站点,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共同协商,采取改建、扩建等切实有效的办法进行妥善解决。
(六)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重点宣传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运输和操作的危害性等相关内容。要深入货运企业,联系个体经营户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合法装载、守法经营。要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违法案例宣传,公开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做好舆情监测,及时梳理舆论关注焦点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和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
曲靖市会泽县“9·21”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