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第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原则,严格落实托运、包装、装卸、运输等环节全过程监管。

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建、卫生和健康、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建、卫生和健康、城市综合管理等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关行业、领域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负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公文抄告、电子信函等方式及时共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数据、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协同监督管理,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  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投诉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举报行为,严格按照《曲靖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进行奖励。

第二章  从业主体

第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六)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七)岗位操作规程,以及作业查验、记录制度。

(八)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九)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控制制度。

(十一)危险源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标准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并提供给承运人。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许可事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在曲靖市外注册,需在曲靖市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关于企业需异地经营的说明及其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情况、上两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有关情况说明的函。

(二)企业在曲靖市的营运方案,方案中包括企业拟运输危险货物的名称、类别/项别、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名称、货源供给情况、投入车辆数、运输量、运输区域、线路、运输组织情况等。

(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申请表》。

(四)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五)企业派驻备案地的安全管理机构有关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在曲靖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聘用的驾驶员、押运员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在曲靖市驻地经营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有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配备清单。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动态监控数据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监控数据接入云南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分别与托运人、收货人约定装卸人及各方职责。危险货物装卸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进行装卸作业,及时填报装卸信息。危险货物收货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时收货,并填报收货信息。

第三章  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的条件。

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与专职安全人员、驾驶员、押运人员、监控人员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与车辆数相匹配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四章  车辆与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向公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安装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的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时上传数据并保持装置功能完好。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放置在车辆中易于取得的地方。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书面告知承运人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应急处置措施,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督促现场装卸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应当使用“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运单系统”)统一派车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任务,派车时应当对驾驶员、押运员、车辆按以下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其审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合格后方可出具电子运单进行派车。除不可抗力因素,企业未经使用电子运单系统出具电子运单的,严禁安排运输任务。

(一)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齐全,并在审验和诚信考核有效期内,从业资格类别与运输货物类别相符。

(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齐全,并在诚信考核有效期内,从业资格类别与货物类别相符。

(三)驾驶员、押运员按企业规定,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内部安全教育、学习培训。

(四)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齐全,并在检验和审验有效期内;拟承运货物数量、品名与车辆核定载质量、核定的经营范围相符。

(五)随车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并与运输货物相符。

(六)车辆定期维护,技术等级评定为一级。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随车应急处理器材,并能正常使用。

(七)车辆标志灯、标志牌齐全有效。

(八)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符合标准、运行正常。

(九)罐车罐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足额投保,并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外观、标识牌,以及应急救援器材、卫星定位装置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六)在曲靖市外注册,需在曲靖市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有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证明。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第三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牵头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安全第一、便利运输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确实可行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禁限行时间、路线,建立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路线动态调整和分级分类管控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次生灾害。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行驶。环境敏感区(包括但不限于饮用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重点景区)、人口密集区原则上不允许装载剧毒、放射性、爆炸物品等危险性较大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确需通行的,应当采取安全应急保障措施,经评估符合安全通行条件后,允许通行。

第三十二条  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六章  风险管控及应急处置救援

第三十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应对重点场所、重要环节、关键人员和设备等进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充装人等危险货物运输各参与方聘用的从事危险物化运输业务有关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至少包括基础知识和业务操作培训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各类危险货物的特性、标志、标记、装卸、隔离等基础内容,学习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确保培训内容与接受培训人员所承担的职责、义务及岗位操作相适应。

岗前培训记录应至少保存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纳入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制,建立危应急救援队伍、危化品应急处置专家库,加强人员培训,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曲靖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可以委托具备能力的应急救援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本单位报告。

运输从业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卫健部门报告。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充装人等危险货物运输各参与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关活动,除严格遵守本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制定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三十九条  负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地注册及异地经营备案危险货物运输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管。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实施诚信考核;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使用电子运单系统;依法查处无资质运输、超许可范围运输等违法行为;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数据分析、研判;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联合路面执法检查。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随车携带运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等手段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处罚力度,牵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治安卡口、重点区域、重要路段的联合路面执法检查。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放射性物品、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在托运、装货、卸货、收货等各环节进行监管。负责督促放射性物品、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充装企业(单位)查验电子运单及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及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作为装货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装货人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查验、记录等制度;向有关部门共享民用爆炸品生产、销售单位基础信息、充装查验信息、视频监控等信息。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督促企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涉及的压力容器(含气瓶);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查验、记录制度,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进行监管。

(六)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医废产废单位、城镇燃气经营单位等经营环节的监管,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在卸货、装货前查验电子运单及落实充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负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每月应当开展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天的路面联合执法。

第四十一条  负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危险货物托运、承运或者装载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患,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要求其停止作业并消除隐患。

第四十二条  负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接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四十三条  负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惩戒制度、违法公示制度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问题突出、违法行为信用记录不良或者安全风险高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或者单位及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负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