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30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21〕63号 发布日期: 2021-12-30 09:51:00
主 题 词: 基金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业:

《曲靖市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曲靖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曲靖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改革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推进全市产业新旧动能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2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设立曲靖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导基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倍数效应,引导其他资本进入产业投资、创业投资、创新投资领域,重点支持曲靖市范围内如绿色硅光伏、绿色铝精深加工、新能源电池、绿色食品、精细化工、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业、稀贵和液态金属新材料、旅游业、数字经济、生态环境等重点产业项目、关键企业以及符合中国制造2025等战略规划的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不干预参股子基金或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10.01亿元人民币,采取认缴制,根据引导基金运作情况逐步实缴到位。资金主要来源为:市级财政用于支持产业建设的存量资金(含曲靖市工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各类产业建设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作取得的收益等。

第五条  引导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由市财政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授权曲靖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作为市财政局出资的市场化运作主体、有限合伙人,代表市财政局认缴出资10亿元人民币;曲靖信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认缴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共同发起设立引导基金。

第六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7年,根据项目退出情况可适当延长存续期,但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对外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子基金(含参股已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管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对应副秘书长、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局、市大数据中心、市国资公司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确定引导基金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三)审定子基金管理人选,批准子基金设立方案;

(四)审定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方案;

(五)监督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

(六)审议决定引导基金运行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在市财政局。管委会办公室内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2名,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市国资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局、市国资公司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承担,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第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能职责,执行管委会决定,对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所投项目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协调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其中:

市财政局: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筹措落实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资金;负责牵头拟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监督考核办法;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建立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召开投资评审会议。

市发展改革委:协助拟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协助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监督考核办法;围绕全市产业发展战略,负责会同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产业项目进行统筹筛选,定期推荐全市重点投资项目,支持引导基金建立项目储备库,促进引导基金与项目的对接;协助完成“全国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备案工作。

市国资委:履行对引导基金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协助拟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协助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监督考核办法。

市金融办:指导并帮助引导基金(含子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经营管理;协助拟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协助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监督考核办法。

市市场监管局:支持办理引导基金、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人登记注册、变更工作。

市投资促进局:围绕全市投资促进发展规划,定期推荐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支持引导基金建立项目储备库,并提供项目对接服务。

市审计局:必要时对引导基金投资业务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督促和指导引导基金规范运作。

市国资公司:按照市财政局授权,作为市场化投资运作主体,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具体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协助管委会办公室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和指导;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全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日常监管工作,征集并推荐拟投项目的初步投资方案;参加投资评审会议,做好投资项目评审;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支持引导基金建设项目储备库;落实行业监管,做好项目对接服务;协助开展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评审会议由市财政局组织召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子基金设立方案、子基金管理人选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

(二)需要审议、协调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会议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公司,以及子基金拟投项目、领域或直接投资项目对应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投资评审会委员。若子基金拟投项目、领域或直接投资项目对应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由市财政局召集,市国资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召开引导基金投资评审会议。审议表决时需经投资评审委员2/3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方可实施。投资评审会议设主任一名,由拟投项目或领域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由曲靖信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人(GP),负责引导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引导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引导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工作;

(二)建立并定期更新引导基金项目储备库,为子基金提供投资项目对接服务;

(三)选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

(四)按照投资协议向子基金或投资对象派出董事、监事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方式,监督子基金或投资对象运作;

(五)定期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做好引导基金备案、信息披露工作;

(六)完成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作模式和原则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设立子基金”和“直接投资”两种模式运作。

第十七条  “设立子基金”模式是指通过招募专业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由引导基金与中央产业资金、省级政府产业资金、县(市、区)政府产业资金、社会资本等其他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

引导基金围绕产业分类设立不同类别的子基金,即设置工业、现代服务业、农业等投资领域不同的子基金,整合各类产业资金,对应子基金分类进行投资。原则上在同一产业领域只设立一支子基金。

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对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和支持方向,且已设立、完成登记备案的基金进行参股。

第十八条  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进行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时,具体可通过新设公司、受让股权、增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原则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引导基金实缴总规模的40%。

第十九条  设立子基金时,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必要时也可采取公司制、契约制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设立。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在子基金中只参股不控股,一般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事务管理,但经管委会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招募子基金管理人时,引导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主动对接、外部推介等方式,以公开征集、招投标、邀标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募子基金管理人及拟设立子基金方案。

第二十二条  被招募的子基金管理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资格;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信誉良好,近三年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从业经验的专职高级投资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2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实收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由管委会批准,可由曲靖信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选定的其他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在曲靖市域内注册;

(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子基金,其他资本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于农业和小微企业领域的子基金,其他资本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

(三)除子基金管理人外,其他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出资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有关适当性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四)子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五)原则上子基金存续期内在曲靖市域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实际总规模的80%;

(六)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的资金应同步到位;

(七)子基金存续期间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商定,存续期限不得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投资于曲靖市域内的认定标准:

(一)直接投资于曲靖市域内注册的企业;

(二)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曲靖市域内企业的;

(三)其他由管委会认定的企业。

第四章  投资管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的设立流程

(一)初步接洽。引导基金管理人收到被招募人提出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后,与被招募人进行初步接洽,了解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合作方案、意向投资项目储备等情况。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人就被招募人资质、业绩表现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子基金设立方案,经投资评审会评审通过后,报管委会核准。

(三)设立子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经管委会核准后,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子基金设立方案组建子基金,子基金组建完成后,由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子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运作。

第二十七条  推动引导基金积极与中央财政资金、国家政府投资基金、省级产业引导基金对接设立子基金,相关设立条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推动引导基金与县(市、区)级财政(包括各类开发区)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形成财政出资合力。

第二十八条  采取直接投资的,应由引导基金管理人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按投资决策程序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每年按照不超过引导基金实缴规模的1%计提管理费支付给引导基金管理人,用于引导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引导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为鼓励引导基金管理人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根据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对引导基金管理人考核结果,可适当提高对引导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比例。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对引导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管委会批准,可扣减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总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各出资方按约定的方式分配收益和负担亏损。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三十一条  为最大限度吸引其他资本参与设立子基金,在不违反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对投资于曲靖市域内项目,引导基金以取得的投资收益为限额,在收益分配和退出顺序等方面作多层次结构化设置,向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但引导基金不得对优先级未收回的投资本金、收益予以补差。

对投资于曲靖市域外的项目,引导基金不得作为劣后级合伙人。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运作情况较好,基金清算退出时收益率超过预设的最低收益水平的,可对子基金管理人给予不超过超额收益部分20%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为激励市国资公司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对于运作情况较好,社会效益佳的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在子基金清算或直接投资项目退出后,经管委会同意,可按照不超过引导基金对该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20%,对市国资公司给予业绩奖励。

第三十四条  归属引导基金的子基金投资收益、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子基金滚动投资使用外,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给引导基金。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取得的投资收益,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投资使用外,应按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合伙企业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费用和税费,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业绩奖励等。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应在合伙协议(或章程、投资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由引导基金管理人提出清算退出方案,报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后,适时按约定方式清算或退出。如按约定外的条件、方式退出时,由引导基金管理人提出清算退出方案,按程序经评审通过,报管委会批准后,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管理人协助,及时组织清算退出。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对外投资形成的收益份额或股权,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首次公开募股(IPO)、兼并收购、退出清算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方式组织退出。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协议或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终止合作并退出:

(一)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设立的;

(二)子基金设立后6个月,仍未完成有关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仍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投资领域和引导基金政策要求的;

(五)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对子基金的政策运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1.子基金管理人的控股权或无限连带责任承担方发生实质性变化;2.子基金管理人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六)出现其他违反合作协议或章程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剩余政府出资额、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及利息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应委托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具备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出具托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募集管理、投资人适当性、信息披露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强化制度建设,并按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四十二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不符合国家、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经管委会批准的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但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如大额存单、协定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八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公司应对引导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日常跟踪监管,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引导基金运行管理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由市财政局负责,管委会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制定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并按年度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重点考核评价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引导放大效应和使用效率、引导基金管理人投资运营管理水平等,不以盈利水平为主要评价标准,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作具体考核。

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子基金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子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若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严重亏损或投资意图无法实现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制定整改或退出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引导基金应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四十七条  建立容错机制,在引导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对有关决策主体已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流程,勤勉尽职尽责,但因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或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投资出现亏损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可免除有关人员责任。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在运行过程中,若部分条款与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曲靖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陈世禹   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副 主 任:方国营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金熙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许高红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沈学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红琴   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

         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四荣   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张  煦   市金融办党组书记、主任

余  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柯小燕   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

罗  芳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显邦   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玉燕叫   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国顺   市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罗雁龙   市投资促进局党组书记、局长

周绍能   市大数据建设和管理中心主任

金国忠   市发投集团副总经理,市国资公司董事长

管委会成员若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务人员自行递补,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曲靖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李金熙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金国忠   市发投集团副总经理,市国资公司董事长

顾  健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许高红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沈学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红琴   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

李  维   市审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李四荣   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张  煦   市金融办党组书记、主任

余  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柯小燕   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

罗  芳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显邦   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玉燕叫   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国顺   市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罗雁龙   市投资促进局党组书记、局长

周绍能   市大数据建设和管理中心主任

吕秀芬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

管委会办公室成员若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务人员自行递补,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3投资评审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要求,曲靖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投资评审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一、投资评审会议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其他委员6名,主任委员享有一票否决权。

二、组成人员

(一)主任委员

由拟投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所处行业对应的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其他委员

李金熙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许高红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红琴   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

余  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  煦   市金融办党组书记、主任

金国忠   市发投集团副总经理,市国资公司董事长

投资评审会议委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替补,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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