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9-10-21 | |
标 题: |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曲政办发 〔2019〕107号 | 发布日期: | 2019-10-21 09:54:02 |
主 题 词: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促进曲靖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 资源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研设施和仪器资 源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8号)以及《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2017年第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产权单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科研设施和仪器。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主要是指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自己管理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供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开放共享的原则:
(一)以登记备案为基础,合理配置科技资源,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买。
(二)以开放共享为手段,实现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杜绝浪费。
(三)以探索多元化的开放共享模式为方向,充分释放科研设施和仪器潜能,助力全市产学研的融合发展。
第四条 成立曲靖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林草局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统筹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协调本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开放共享登记备案和开放共享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科技局,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二)强化宣传,努力营造“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社会氛围,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
(三)通过《曲靖科技信息网》公开登记备案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为开放共享提供查询便利。
(四)组织开展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五)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制度。
(一)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必须在本办法发布的三个月内,到市科技局进行开放共享登记备案。
(二)使用全额或部分财政性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单位应当尽可能在本办法发布后,或者正常使用后,到市科技局进行开放共享登记备案。
第七条 鼓励管理单位将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八条 管理单位要做好开放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保养维护工作,保障科研设施和仪器具有良好的运行状态和足够的对外服务时间。
第九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在科研设施和仪器登记备案时一并登记,通过《曲靖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开,也可由双方协商议定。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在全市范围组织一次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凡使用全额或部分财政资金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管理单位,原则上都应参加绩效评价。鼓励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管理单位参加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一)从功能利用率、使用率、对外开放共享程度、科研设施和仪器完好程度以及产生的效益等方面评价开放共享情况。
(二)从服务水平、人才培养、科研成果、管理水平以及条件保障等方面评价管理单位服务情况。
第十三条 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时间范围为上年4月1 日到当年3月31 日。
(一)管理单位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填报评价材料。
(二)绩效评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评价。
(三)绩效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申请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申请。在申请科技项目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当年不得申请用财政资金新购科研仪器设备,并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