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9-29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19〕114号 发布日期: 2019-09-29 10:14: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工作力度,促进全市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组织、协调、推进和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对全市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对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关键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
  (二)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全市投资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型项目;
  (四)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或合同利用外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六条  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重点产业主抓部门申报,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提出责任分工建议,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风险、投资主体不严格履行合同、投资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退出重大项目清单。
 

第三章   推进机制

 
  第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推进工作组、一个工作方案、一套项目推进台账、一抓到底”的推进机制,确保项目推进有计划、有保障、有成效。
  (一)成立项目推进组。及时成立项目推进组,由项目所属产业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级产业主抓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项目落地推进。
  (二)制定推进方案。确定为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后,市级产业主抓部门负责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项目推进工作方案,并明确每个项目推进时间表、路线图、具体工作措施和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原则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推进,市级产业主抓部门负责协调联系,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落实优惠政策。项目推进组要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督促有关责任主体严格兑现承诺,及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积极协调争取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
  (四)做好项目服务。项目推进组要按照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有关要求,及时明确项目代办单位和代办人员,开展各项代办手续;要积极协调相关审批服务部门,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进度。项目推进(前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督导推进

 
  第九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市级重点产业主抓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单位及县(市、区)下达督办文件,限期整改落实。
  (一)季度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产业主抓部门要对项目推进情况及时跟踪梳理,并于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项目进度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把材料收集整理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并将报送情况和领导批示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
  (二)半年督办。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每半年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现场督办,提出推进工作建议。
  第十条  将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纳入年度招商引资考评体系。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履职不到位、影响项目推进的责任单位及县(市、区),按照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项目推进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所出台的相关办法措施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