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曲靖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落实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废止《曲靖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06〕70 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7号)中第14项关于对《曲靖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进行修改的内容。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