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5-02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发〔2017〕26号 发布日期: 2017-05-02 10:44: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17年4月19日经曲靖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2017年度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交外事活动、立法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处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列为市人民政府的重点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区域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编制和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专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园区规划、产业布局规划;

(二)编制或者调整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制定或者调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功能区调整设计方案、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城市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调整;

(三)需要占用土地面积超过100亩,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及招商引资项目;

(四)未进入年度预算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承担债权、债务的投融资贷款;

(五)曲靖城区范围内土地等级的划分及城镇土地使用税额适用标准的确定;

(六) 决定市级政府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性建设项目;评估价值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产转让、租赁、托管、重组、抵押、产权变更及无偿划拨等处置事项;签订重大政府合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等重大事项;

(七)制定和调整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重要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及民生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制定或者调整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九)重大资源的开发利用、调整、配置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安全生产、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需要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本级党委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审议的重大决定事项;

(十一)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其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部门要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公众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第二章  建议和承办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分工,提出决策建议,履行决策职责;

(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议案、建议、提案的承办部门作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并认为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四)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中,认为该文件所涉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将该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承办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在起草前或起草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调研。

第十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决策事项,应当明确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协助,必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

 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决策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二)通过座谈会、论证会、调查会、咨询会等方式听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基层单位等的意见或建议;

(三)采取实地调研、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四)召开听证会听取决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采取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方式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因紧急情况需要缩短征求意见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在决策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

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综合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风险性等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六条  选择专家应当注重专业性,兼顾代表性和均衡性。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与论证。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论证的专家。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论证;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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