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1-07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17〕187号 发布日期: 2017-11-07 17:15: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号)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城镇住房租赁市场,结合曲靖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和各类人才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监管机制,保障市场主体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体系,维护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行业,提升住房租赁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经过3年左右奋斗,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大力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一)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政府鼓励成立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租赁企业,企业可采取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存储房源,将住房租赁作为主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有关支持政策,促进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拓展业务,通过租售并举,利用已建成的库存商品房和新建房屋开展租赁业务;鼓励开发企业与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房地产企业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成本,可享受房地产项目有关贷款政策,金融机构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三)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享受住房租赁企业有关的政策优惠。

(五)支持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出租自有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部门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提供统一房屋电子租赁合同。充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权益,电子合同接口向中介机构开放,为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奠定数据基础。

三、完善租赁住房管理

(一)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转变单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现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实物配租房源不足的,可采取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二)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保障水平。由政府部门搭建专业化、规模化的公共住房租赁平台,通过自行建设或收购租赁商品房、企业自有用房,出租给中低收入家庭、各类人才等需求人群。探索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专业化的租赁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快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办理流程,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可作为各类受灾群众、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的临时安置过渡用房。

(五)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并简化办理手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而租住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四、加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

(一)加强租赁住房规划和用地供应。规划、国土部门应结合我市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在住房建设规划中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住宅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健全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等部门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改建项目绿色审批通道。

(三)允许现有住房按规定改造后出租。住房改造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开展,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加建卫生间、厨房。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各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

(四)引导“城中村”通过综合整治开展规模化租赁。引导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中村”的品质,将符合规划、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城中村”改造成租赁住房并对外长期租赁经营。

五、完善住房租赁立法和支持政策

(一)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完善《曲靖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增加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等有关内容。

(二)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加大对个人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比例,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优先为取得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的家庭提供租赁服务。非曲靖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给予交易便利和税收优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建用房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结束后出售用房的,按照新建商品房标准办理销售、不动产登记手续及按规定缴纳有关交易税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个人和中介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四)提供金融支持。金融主管部门要鼓励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股权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或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IPO、债券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资。

六、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一)健全完善租赁信息动态监测体系,加强住房租赁价格指导。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搭建统一的住房租售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及时披露租赁住房供应总量、租赁人口、租金等信息,要加强住房租赁价格指导,完善现有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制度,引导市场合理定价;各县(市、区)要指导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确实做好住房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要检查、督促出租人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非曲靖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工作。

(二)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租赁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租赁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解除、修改合同;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同时要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按照《曲靖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推行全市统一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在继续规范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的同时,逐步实现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30日内,到所在地住房租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加强租赁行业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快全市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住房租赁管理与人口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等关系,建立规划、国土、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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