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7-03-14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17〕35号 发布日期: 2017-03-14 10:05: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曲靖市畜禽养殖禁养区

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

 

为科学划定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16〕72号)、《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曲办发〔2016〕91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精神,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围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积极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大力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着力推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参照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底前组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三、划定依据、范围

按照《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云农(牧)字〔2008〕35号)

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重点针对猪、牛、鸡等主要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一)划定依据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

(二)禁养区划定区域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乡镇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根据各地实际,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工作,把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为禁养区。

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域

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原则上应将乡镇、街道办所在集镇以上规划区域划为禁养区。

5.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

除《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及牛栏江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云农科〔2016〕23号)明确的牛栏江流域,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功能、保护要求等,把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一定区域划为禁养区。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三)限养区划定范围

1.根据各禁养区划定实际,在禁养区与可养区之间需要一定缓冲区的,划定限养区。

2.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对非禁养区需要控制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的区域划定限养区。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7年5月底前)。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并对该范围畜禽养殖业开展调查,摸清底数。

(二)核定边界(2017年8月底前)。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有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

(三)征求意见(2017年9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形成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四)报批公布(2017年10月底前)。将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市环境保护局。划定方案包括指导思想、总则、划定依据、划定结果等,说明划定禁养区范围的具体依据,列表给出禁养区划定的具体范围,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矢量图。划定方案经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组织审查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制定禁养区限养区整治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列出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编制完成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

(六)依法关闭或搬迁(2018年11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

(七)总结与检查(2018年12月上旬)。开展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禁养区范围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专项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划定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据“属地管理,条块联动”的原则,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任务分解,建立环保、农业、住建、规划、水务、发改、林业、国土、财政等多部门联动机制,认真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整治各项措施,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等方式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牵头成立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指导组,负责各地上报划定方案技术审查,协调跨区域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做好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技术指导,督查考核禁养区限养区清理整治工作。

(二)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各地要对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开展全面调查摸底,搞清底数。要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吃透有关政策,既要支持养殖业健康发展,又要兼顾环境容量,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成果必须做到依据充分、界限清晰。

(三)严格环境监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畜禽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要求,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履行有关环保审批手续,报同级农业部门备案。凡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不得开工建设。各地要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督促现有畜禽养殖场完善环保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重视宣传工作,引导舆论正确导向,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加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的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读,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以人为本,耐心细致地做好涉及关闭、搬迁养殖业主的思想工作,合理补偿到位,切实保障关闭搬迁养殖户的利益。要规范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程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畅通各种信息渠道,协调处理好各类问题,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五)严格检查考核。各地要结合“狠抓落实年”活动,把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作为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每月8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指导组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划定、整治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并纳入全市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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