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7-02-23 | |
标 题: |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中央省属企业驻曲煤矿属地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曲政办发〔2017〕22号 | 发布日期: | 2017-02-23 09:24:00 |
主 题 词: |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煤矿安全生产约谈会议纪要》(2016第8期)要求,为切实加强对中央省属企业驻曲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现就中央省属企业驻曲煤矿属地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中央省属企业驻曲煤矿属地监管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将中央省属企业驻曲煤矿的属地监管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筹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中央省属企业驻曲煤矿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安全监管上与地方煤矿同等要求,不得区别对待。要切实加大对中央省属企业驻曲煤矿的安全监管检查力度,检查过程中注重交流学习,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分析,适用于地方煤矿的要及时推广,充分发挥国有煤矿示范带头作用。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地方煤矿监管办法,坚持安全检查的次数、密度、力度、形式和标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属企业驻曲煤矿的安全监管和检查,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中央省属企业驻曲煤矿复产复建
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安〔2017〕1号),严格标准、程序、办法,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字背书,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央省属企业驻曲煤矿安全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在煤矿恢复生产建设后,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对中央省属企业驻曲煤矿开展督查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加强中央省属企业驻曲煤矿风险管控
中央省属企业驻曲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进行分类定级,确定煤矿安全风险设防等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和管控。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中央省属企业驻曲煤矿上级管理机构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全面辨识煤矿生产活动中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危险源,明确危险源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后果,对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监测、预警和控制,制定针对不同管理对象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对“人、机、环”实施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煤矿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严防事故发生。
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中央省属企业及其驻曲煤矿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主动配合,自觉接受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活动,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方案,限期建成二级及以上标准化。云南煤化集团、华能滇东矿业有限公司驻曲所有煤矿现有瓦斯监控系统,2017年6月底前必须接入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平台,年底完成信息化建设及联网任务。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检察院。 |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