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9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

(一)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即将修订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意见》等地方性法规,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监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体系,确保各项规章制度与国家、省法律法规有机衔接和统一。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清理涉及安全生产审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执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规范性文件。2016年6月前,各地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安全监管局)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曲办发〔2014〕40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抓好各自法定职责的安全生产工作。2016年6月底前,全面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四级五覆盖”。市安委会办公室要抓紧制定全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行业部门或者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有关行业部门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行失职追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

(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企业要按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企业管理层级,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曲政办发〔2015〕79号)要求,建立专门隐患排查治理机构,建立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常用应急救援物资。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合格。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充实提升企业安全法治教育内涵。要建立和完善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按照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不少于2人、规模以下企业不少于1人配备。2016年6月底前,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2016年底前扩大到所有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

(四)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各地要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等问题,深挖细查事故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追责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迟报瞒报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等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提级调查。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对所有事故调查处理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并报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云南煤监局曲靖分局等部门)

三、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五)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推行网上审批,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各地要认真梳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以清单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有关部门要依法明确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停止供电、停止审批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

(六)完善执法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企业风险高低,安全状况和近年来发生事故情况,积极探索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执法检查,要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随机抽查,降低执法成本。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确保执法工作有据可查。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2016年实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

(七)严格执法监督。依法规范执法程序,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自由裁量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案审机制,健全完善执法评估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市安全监管局每年组织对全市40%以上的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案卷进行评估考核。(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八)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煤矿、道路交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工贸、消防、建筑施工、食品药品、输油管道、学校、旅游、民爆物品、农业机械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警示、媒体曝光、专家会诊等方式督促整改各类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着力强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打非治违”责任,依法依规关闭取缔一批、严厉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建立以企业全面自检自查为基础,部门专项检查、专家明查暗访、政府综合督查为配套,企业自检自查月度申报机制、监管对象目录化管理机制、隐患和问题清单化管理机制、隐患整改责任落实机制为支撑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验收、销号等环节的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通过建立“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采取对标检查、层层签字背书、上网填报检查结果、跟踪督促隐患整改等程序,建立健全全过程痕迹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

(十)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实行同步协调发展。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类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类企业、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采取政策扶持、奖励激励、典型示范等措施,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要定期开展标准化“回头看”,对在安全标准化工作中流于形式、走过场或复评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取消其标准化证书。要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安全生产责任、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

(十一)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强化巡查监督和动态监管,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市性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每月开展一次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建立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重心下移,探索实行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等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建立完善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执法加大检查频次,加大隐患整改工作力度,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对实行分级管理的事务,原则上实施属地监管。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鼓励通过购买专家服务提高安全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

(十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2016年底以前,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行业领域,试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通过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在矿业权行政许可、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2016年底前建成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实现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招商合作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云南煤监局曲靖分局、曲靖银监分局等部门)

(十三)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机制,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完善社会监督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鼓励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监督举报安全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举报渠道,实施举报奖励,维护举报人权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六)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各地要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要满足监管任务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等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2017年底前,要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委编办、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机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及应急救援用车。2017年底前,要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要求,所有执法人员要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推进执法机构执法支撑能力建设,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以省级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管理系统为依托,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实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委编办、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八)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落实专项培训经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每3年轮训1次,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通过举办各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

(十九)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廉洁勤政各项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风评议。加强管理,严格训练,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廉洁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市安全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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