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6号

 

现公布《曲靖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应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周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好门前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所承担的门前包卫生、包容貌、包监督三包责任制。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包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做到责任区内无暴露垃圾、无废弃堆积物、果皮、纸屑、无污泥积水、无树叶、塑料袋、无泼撒呕吐物、无人畜粪便。

包容貌:责任单位应当保持铺面或者营业大厅临街墙面无乱贴、乱涂、乱刻画;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许可临时占道的货物,要按规定摆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要按划定的位置停放。

包监督:责任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门前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行人在门前乱丢垃圾、杂物。

第六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区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规定:

(一)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履行责任制;

(二)明确专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三)按照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交纳垃圾清运、处置费;

(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责任单位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在“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违反“门前三包”要求的,有责任予以劝阻、制止、举报。

第八条  公民有权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有权举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处理并作反馈。

第九条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并逐步做到减量化、分类化、无害化。责任单位须自备垃圾桶(筐)收集产生的生活垃圾,产生的垃圾必须于当日内投放到公共垃圾(箱)体。

第十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或者履行不到位,造成门前脏、乱、差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