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曲各单位: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激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出具有较高基础理论价值,特别是对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有较高参考价值,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的优秀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曲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曲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检阅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研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社会科学各学科的重大问题,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曲靖市哲学社会科学类成果最高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曲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两个奖项:

1.应用对策研究优秀成果奖;

2.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

第四条  上述两个奖项按著作类和论文类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必要时可设荣誉奖和提名奖。

1.著作类(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等);

2.论文类(包括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

第五条   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曲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是评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评奖结果的最终审定。市评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和成员由市社科联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根据评奖工作需要,由市评委会统筹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各奖项的评审工作,并向市评委会提出拟奖励成果名单。

第八条  市评委会在开展每届评奖工作之前,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奖实施细则。

第九条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社科联,负责处理评奖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评奖范围

1.参评对象必须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

2.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虽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其成果亦可列入评奖范围。

3.在职市级领导主持(主编)的社科研究成果只列入“荣誉奖”评审范围。

第十一条  申报资格

1.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是当届评奖前在国内正式出版(含内部发行)、发表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和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以及未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进入党委、政府决策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2.申报优秀社科成果奖的原则上必须是曲靖籍作者的成果,或以曲靖籍作者为主完成并能在成果中得到明确显示的成果。曲靖籍作者在申报与非曲靖籍作者合作的成果时,须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3.非曲靖籍作者研究曲靖问题、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可申报应用对策研究类优秀成果奖。基础理论研究类优秀成果奖不向非曲靖籍作者颁授。

4.合作的丛书类出版物,原则上应以个人单独完成的独立分卷、册申报参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整体参评,则必须以集体名义申报。但同一成果,只能申报一次。

5.多人文章编辑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以全书整体名义申报著作奖,只允许作者以自己的论文单独申报。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申报范围:

1.知识产权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

2.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

3.已获得相当于或高于本办法评奖级别奖励的;

4.非社科研究成果(如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时事新闻、概览、文学艺术作品、各类年鉴、史志、人物传略、回忆录、政策法规汇编、大事记及统计资料等)。

第十三条  每个申报者,其个人成果申报每次以一项为限;联名成果以两项为限(包括个人申报的一项在内);同一课题组或单位以三项为限。

第十四条  申报办法

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即由作者本人根据申报要求和评奖标准,将填写好的申报表连同成果直接向所在单位申报,作者所在单位对作者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者写出推荐意见,再向市评委会办公室(市社科联)申报。自由研究人员可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市社科联)申报。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第十六条  曲靖市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奖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具体奖励数额在每届评奖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评审和奖励

 

第十七条  评奖工作遵循资格审查、评审、公示、市评委会确认批准、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的程序。

1.资格审核。在市评委会领导下,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成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并接受社会监督。

2.评审。实行学科组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市评委会终审相结合的评审机制。具体评审办法由每次评奖细则进行明确。

3.公示。将拟获奖成果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采用书面形式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

4.审批。市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审批拟获奖成果名单。

5.公布。市评委会审批确认的全部获奖成果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发文正式公布。

第十八条  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纪律

 

第十九条  评奖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秉公评选,以质取文,不徇私情。

第二十条  凡涉及评审专家的成果,一律实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获奖成果中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已发奖金和证书,并连续三届不得参评。

第二十二条  评奖工作由公证机关监督并公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范围列入本办法的有关事宜,由评奖实施细则作出明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149号)同时废止。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