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快速防控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持养殖业的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450号令,2005年11月18日施行)、《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06〕1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跨州(市)发生的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应急工作原则。

1.5  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06〕15号),按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动物疫情共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个州(市)呈多发态势。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5个以上州(市)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市境发生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州(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州(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达30个以上。在全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全国尚未发生过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境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且在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州(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市境发生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州(市)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共达到3个以上。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州(市)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共达到5个以上。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州(市)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共达到10个以上。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州(市)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等二类疫情呈暴发流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成立曲靖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联系农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   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曲靖军分区、曲靖市武警支队等部门领导。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检查督促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信息,向省农业厅、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疫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地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汇总疫情各方面信息,向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疫情信息;协调调度各方资源、队伍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

(3)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能;组织制订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各类疫情处置信息的接报、传达和统计工作。

(4)市卫生局:负责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加强重点高危人群的监测;协同农业部门做好疫点、疫区的检疫、环境消毒等工作。

(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协调督促做好畜产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卫生检疫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8)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观察及疫源疫病的监测。

(9)市交通运输局:保障应急物资运输;配合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做好交通运输检疫和监督工作。

(10)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防疫有关器械物资的质量检验和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11)市环境保护局:加强对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畜禽养殖业污水、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做好疫病畜禽扑杀等无害化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12)市财政局:负责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筹措、管理、监督,并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13)市政府新闻办: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严格审查宣传内容,统一宣传口径,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宣传工作。

(14)市工业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应急物资生产调度运输工作。

(1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审核、项目审批和有关投资安排工作;打击借重大动物疫情哄抬物价的各种违法行为。

(16)市民政局:负责疫区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17)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18)市商务局:做好贸易和商业流通环节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控工作。

(19)市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团队和旅游人员的防疫管理工作。

(20)曲靖军分区:负责协调组织驻曲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曲靖市武警支队:支持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处置需要设立各工作组协同开展工作:

(1)应急处置组

由市农业局牵头,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2)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疫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人畜共患病防疫工作。

(3)物资保障组

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发放、管理、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工作,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4)治安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曲靖军分区、曲靖武警支队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动物疫情处置期间的封锁令执行,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新闻报道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6)专家咨询组

由市农业局牵头,市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2.4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工作,并会同卫生、质监、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规律、危害程度、发展趋势,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  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为疫情报告责任单位。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畜牧兽医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请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的县级、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重大疫情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可以边核实、边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应急响应

4.1  疫情确认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市动物疫情的现场诊断。经现场诊断,初步怀疑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确诊或诊断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将病料送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确诊。

4.2  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照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处置。

(1)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开展指导或支援行动。

(2)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联合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

(3)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发生地县(市、区)启动县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与国家或省级应急指挥部联合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

4.3  应急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防止扩散。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将病畜(禽)所在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口蹄疫为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威胁区。

(2)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严格的封锁措施,严禁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扑杀患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畜(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疫点内所有交通工具、用具、畜(禽)舍、场地等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3)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禁止畜(禽)及其产品出入,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或根据情况进行扑杀)。关闭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4)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疫苗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易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4  应急防治措施

(1)开展疫情普查和检疫

全面组织疫情普查,统计各地畜禽分布情况、养殖品种数量,建立动物免疫档案。规范养殖场(户)的防疫行为。加大检疫力度,严防境外疫源传入。对畜禽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交易市场、屠宰场(点)、冷冻肉品仓库、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检查,对不符合防疫条件的要进行彻底整治。全市活畜交易市场、肉类经营市场检疫监督面要达到100%。

(2)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

严格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供应的规定,查处违规经营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县、乡两级做好疫苗的订购供应工作,加强冷链体系建设,确保疫苗质量。

(3)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科普知识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动物疫情的特点和预防知识。加强基层兽医人员和规模养殖户的培训,切实掌握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知识。

(4)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认真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市、县、乡逐级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

4.5  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置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市动物防疫机构验收合格,终止应急响应。一般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较大疫情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重大、特别重大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决定终止响应。

5  善后处置

5.1  调查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工作进行总结和全面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经验、存在的困难问题、社会经济损失、改进工作建议和措施等。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部门。

5.2  抚恤、补助、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对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补偿,对应急处置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补偿。

5.3  奖励和责任追究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并造成工作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技术保障

市级设立动物疫情专家组,由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牵头,聘请长期从事动物疫病防治、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风险评估的人员组成,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撑。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主要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6.2  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应本着防患于未然的思想,每年都要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经费落实到位。市级动物紧急防疫预备费,每年安排50万元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由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根据动物疫情流行情况,统一安排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疫情监控、净化等工作。

6.3  物资保障

市、县、乡要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搞好物资储备。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药品器械物资的供给由市、县(市、区)动物防疫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对于当地供应有困难的,及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协调生产和供应。

7  预案管理

市、县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每年有计划地组织预案演练,提升实战和协同配合能力。

本预案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时,由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应急办、省农业厅备案。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曲靖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05年版)同时废止。

8  附则

名词术语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  附件

附件1.实施封锁的有关问题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6号)

附件3.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附件1

 

实施封锁的有关问题

 

1.封锁区域的划定:疫情发生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封锁令发布: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政府在接到封锁令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3.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内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综合措施和无害化处理措施。

3.1 疫点

3.1.1 严禁人、车辆的进出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的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3.1.2 对所有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1.3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草、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2 疫区

3.2.1 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必须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3.2.2 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2.3 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3.3 受威胁区

3.3.1 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免疫接种。

3.3.2 对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在最后一头(只)病畜(禽)处理后21天以上未发现新的病例,经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的封锁措施、无害化处理措施、消毒措施等组织检查评估合格,由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解除封锁。疫区解除封锁令后,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条规定,现公布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一、一类动物疫病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

二、二类动物疫病

多种动物共患病:伪狂犬病、狂犬病、炭疽、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牛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

绵羊和山羊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

猪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

马病: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巴贝斯焦虫病、伊氏锥虫病。

禽病: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鸡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

兔病: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水生动物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鲤春病毒血症、对虾杆状病毒病。

蜜蜂病: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蜜蜂螨病、大峰螨病、白垩病。

三、三类动物疫病

多种动物共患病:黑腿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

牛病: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

绵羊和山羊病:肺腺瘤病、绵羊地方性流产、传染性脓疱皮炎、腐蹄病、传染性眼炎、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

马病: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

猪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禽病: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禽伤寒。

鱼病: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鱼鳃霉病。

其他动物病: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鹿茸真菌病、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犬瘟热、利什曼病。

 

附件3

 

   曲靖市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