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市发展改革委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重大项目综合协调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统筹和调度。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  确定程序

第六条  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级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

(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

(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七条  重点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申报重点项目。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本地、本部门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计划。

(三)本市项目符合省重大建设项目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上报省批准列入省重大项目建设计划。

(四)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充分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意见后,于次年一季度内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

第八条  重点项目分为竣工、在建、新开工和前期4类:

(一)竣工重点项目是指当年竣工投产的项目;

(二)在建重点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的项目;

(三)新开工重点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

(四)前期重点项目是指正开展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一年后能够完善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五)在建重点项目提前完成建设投产使用的,视同竣工重点项目管理;前期重点项目提前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视同新开工重点项目管理;上一年度已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原则上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在建重点项目。

第九条  确定竣工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进度已全面完成;

(二)项目年内投产使用。

第十条  确定在建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能评、规划、土地使用等手续完备,要件齐全,已开工建设;

(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三)建设进度计划安排明确。

第十一条  确定新开工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

(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

(三)基本完成投资立项审批、规划选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批、用地审批或先行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开工前主要审批手续,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第十二条  确定前期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启动,且工作进度安排和工作目标明确;

(三)项目选址初步确定,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

第十三条  申报竣工、在建、新开工或前期重点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要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重点项目的申报文件;

(二)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有关文件;

(四)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五)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的审批手续或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有效文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需要,选择一批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纳入重点项目储备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择机选用。

第十五条  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市直部门、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及公众意见,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降低社会风险。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建设要素保障等工作,积极主动做好有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林业部门要优先安排并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和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做好用地和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报批等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机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设前置条件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1个窗口’受理,及时告知所需申报材料,积极开展并联审批,确保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  建立重点项目审批、核准的责任落实制度。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要件审批。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在争取项目资金和安排配套资金时,要对重点项目给予倾斜。搭建政府、金融、保险、企业合作平台,加强政银企、政保企对接。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向金融、保险管理部门和金融、保险机构推荐重点项目,向社会发布重点项目信息,争取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市发展改革委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时,要对符合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人行曲靖市中心支行和曲靖银保监分局要加强重点项目信贷资金监测和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以及提供重点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有关单位,要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重点项目额外收取费用。对重点项目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或申请减免。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灾害防御等专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实行严格管理,对列为当年的重点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点项目信息月报表制度。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曲靖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及项目建设业主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重点项目信息月报表》,报告项目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存在的重大问题等进展情况。市发展改革委收集、整理后适时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点项目联动机制。推行县(市、区)、曲靖经开区领导对所属项目定期进行现场督导,采取多种形式研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点项目督办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定期对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组织管理、外部环境、工程进度等进行督促检查,项目推进不力的,及时下达督办文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点项目稽查制度。市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要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稽察,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促进投资完成。

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企业投资的重点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进行,并于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法律法规对竣工验收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点项目涉及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前依法组织验收;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其专项验收可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联合进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过试运行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为推进项目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重点项目目标责任明确到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并根据各地各部门项目推进实施情况,通过资金安排、问题协调、要素保障等,对推进成效明显的地区、部门进行倾斜支持。

第三十三条  市、县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重点项目进度的;

(三)违反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擅自对重点项目乱收费、摊派、罚款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对符合重点项目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验收的;

(五)采取地区保护、行业垄断等手段,干预合法的招投标等项目建设活动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金融保险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以责成或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重点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条件: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没有开工并未完成年度建设目标;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无法落实,影响工程进度;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综合协调推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