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与工程现场联动管理办法(试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3号

 

现公布《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与工程现场联动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与工程现场

联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与工程现场联动(以下简称“两场联动”)是指本市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被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将本行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招标投标市场与工程现场中的执业、守法、履约、诚信等行为和依法处理等情况相互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根据通报情况依法进行处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房、市政、水利、交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等活动的联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两场联动”坚持“公开公平、依法监管、有机联动、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维护工作;负责进入本行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综合考评结果的运用、行为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监督机构以工程项目管理为切入点,按职责分工开展动态监管,对各方主体行为信息实行分工收集、分级认定、统一管理、及时发布,做到标准统一、信息共享、联动管理。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局共同推进建筑市场“两场联动”管理,建立“两场联动”工作例会制度,分析“两场联动”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两场联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行业协会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两场联动”的有关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知法、守法、履约、诚信意识。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本行业市场主体和有关人员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全有关证据和资料,记录档案要真实、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将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联系电话,质量、安全监督单位的监督电话在公示栏明显位置悬挂。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的,应进行调查取证,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的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从事建房、市政、水利、交通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

(二)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或在评价周期内(2年)发生2起以上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第十二条  各监督机构在核准建设项目开工和进行日常检查时,应当对中标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提供的中标单位基本情况、中标项目建造师、中标项目部组成人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和公司安排在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项目开工前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中标项目建造师、中标项目部组成人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和公司安排在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不是中标单位人员的,中标无效,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由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按排名顺序依次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放弃中标的,依法重新招标。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中标项目建造师、中标项目部组成人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和公司安排在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不是中标单位人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本行业市场主体的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市监察局对“两场联动”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对“两场联动”工作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失职行为依法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