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4-01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发〔2013〕33号 发布日期: 2013-04-01 10:05: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政策措施,理顺服务体制,明确职责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2号)和《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决定》(曲发〔2011〕26号),现对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营经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012年,曲靖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已占全市GDP的43.3%,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扩大就业的主要载体、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实践证明,要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就必须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激活民间资本投资,激扬民间创业热情,激励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因此,必须革除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轻视民营经济的思想障碍,着力解决不敢干、不愿干、不会干的现实问题,努力开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的新局面。
  二、明确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要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桥头堡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围绕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坚持优环境、拓空间、强扶持、破难题、大招商、促跨越,打好民营经济发展战役,加快发展步伐,提升发展质量,做大发展规模,实现民营经济跨越发展。
  力争到2016年,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12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20%以上,占全市GDP比重达50%以上;打造10户营业收入超50亿元的龙头企业,100户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骨干型企业,培育100户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成长型企业,新发展1000户小型企业;吸纳从业人员年均增长10%以上;实缴税金达到100亿元以上。
  三、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一)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市、县有关领导,市、县加快发展非公有制(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定点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定期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融资难、用地难、审批难、办事难等问题。
  (二)建立民营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对吸纳就业人员多、支撑经济发展作用显著的骨干民营企业纳入市、县(市、区)两级挂牌保护,保障企业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中:市级挂牌保护50户,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0户,由市、县(市、区)监察局负责落实。对挂牌保护的民营企业,未经挂牌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企业进行检查;执法部门对挂牌保护的民营企业的经营权及财产权进行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必须报挂牌保护机关同意后执行。依法加大民营经济保护力度,对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尽量用经济、行政手段和调解的方式解决。政法部门要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司法公正。
  (三)建立民营企业投资代办制度。对入驻园区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审批,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挂钩督办,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审批,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挂钩督办。对入驻园区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或本地企业投资项目,由所在园区提供全程代办项目审批服务。
  (四)建立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牵头实施并联审批制度,对所有涉及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个部门牵头、一次现场审查、一次集中会审、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实现审批无缝对接。推行无障碍准入、无刁难审批、无歧视办事、无拖延办结等“四无”服务,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有关部门要整合内部行政审批资源和事项,组建投资项目审批机构,并成建制进驻行政中心办公。继续执行行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
  (五)建立民营经济督导制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督查室配合,组成督导组,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重点督查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部门的服务制度建立情况,项目审批落实情况,严肃查处“六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培训、乱评比)和吃拿卡要等损害企业发展环境的行为。各级行政部门一律不得下达定额罚款指标,如依法确需处罚的,一律按下限执行。行政职能部门要对所属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公开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打破中介垄断服务,引导和鼓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缩短中介服务办理时间和降低企业项目投资负担。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六)建立民营企业评议职能部门制度。把民营企业评议职能部门服务纳入社会综合评议的范围。每年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中随机抽样100户通过问卷调查、会议评价等形式,量化评议部门服务民营经济的质量,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推动职能部门提高服务效率,改善行政服务环境。
  (七)建立政策宣传互动制度。充分利用市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网,建立网上政策宣传和反馈互动机制,及时贯彻各级党委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同时反映民营企业的建议需求,促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推动全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2013年,各县(市、区)必须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市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为龙头,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连接市域内规模以上骨干企业和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1000户以上,在全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网络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推广、信用担保、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政策宣传、综合协调和培训等服务。推动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孵化中心的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八)建立用地、环评、规划、施工许可、市政管理等审批服务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用地项目,实行土地征转供一并办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和工业园区范围内,民营企业用地按批次用地方式审批,再按具体项目办理供地手续。民营企业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审批、登记、发证等,要件和手续齐备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快引进和设立环评服务机构,凡是在省环境保护厅登记备案的环评机构,均可在曲靖市开展有关的环评业务,2013年底前,市域内设立1户甲级资质环评机构,同时,创造条件使乙级环评机构覆盖各县(市、区);对重点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环保部门要采取提前介入、跟踪督办等措施,压缩审批时限,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时限在法定范围内压减三分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等机构的管理,规范规划、施工许可、市政管理等审批服务,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办理建筑设施的所有权证,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
  四、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的空间
  (一)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各行业、基础设施、社会文化事业投资项目,市场准入条件对所有投资主体公开,打破垄断,实行公平竞争,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放开即入”,拓展发展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加快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
  (二)放宽工商登记条件。放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名称字号、行业及民营特点用语、出资限制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和年检费,允许同一人申办多个不同名称的个体工商登记。新办的中小企业,除国家明确规定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外,经所在地工商机关备案后允许试营业1年,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五、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建立财政投入扶持民营经济发展逐年增长的长效机制,引导各类资金投向民营企业。2013年市级财政扶持民营(中小)企业专项资金2000万元,从2014年起每年增加不低于1000万元,确保到2016年增加到5000万元。各县(市、区)分三类标准确定扶持资金,麒麟区、宣威市、富源县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一类标准,2013年财政预算安排民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不低于900万元,到2016年达到2000万元;陆良县、会泽县、罗平县、师宗县和沾益区执行二类标准,2013年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500万元,到2016年达到1000万元;马龙区执行三类标准,2013年财政预算300万元,到2016年达到500万元。财政资金重点扶持轻工、食品等科技型企业及与大型企业配套发展的产业,支持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及人才培养等。市级有关部门用于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比例不低于资金总额的70%。
  (二)落实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涉及民营(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凡规定先征后退的税收,一律按时足额退给企业。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5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办法。对租赁个人房屋进行经营活动,涉及租赁房屋的各项地方税收,按住宅5%、非住宅12%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三)加大政府采购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凡市域内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中小企业购买,确保各级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比例达到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
  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一)统筹规划和安排民营企业用地指标。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要统筹安排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为民营企业用地项目预留空间。各工业园区要为民营企业发展预留用地。国土部门要积极组织重点民营企业项目用地申请省级预留用地计划指标,把曲靖市重点民营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纳入省级统筹,确保全市每年批准的民营企业用地不少于当年批准建设用地面积的50%。多渠道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鼓励民营企业工业项目通过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流转方式,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项目用地及投资较少的民营企业,鼓励使用园区标准厂房发展。鼓励利用闲置地产发展楼宇经济,为城市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民营企业兴办规模化种植养殖项目用地,应区别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分类办理供地手续。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妥善统筹解决已建项目用地的遗留问题。
  (二)缩短办结时间,降低用地成本。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报件组件手续,主动帮助民营企业做好用地报件组件及报批工作,缩短报审时间,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对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在不低于土地成本价的前提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0%-50%执行;民间投资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企业现有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市政配套费。
  七、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业务和抵(质)押方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扩大民营企业贷款规模,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力争每年新增贷款的50%以上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建立银政企合作长效机制,财政性存款向完成中小企业信贷指标的金融机构倾斜。
  (二)着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金融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实力雄厚的城市商业银行、知名外资银行来曲靖市设立分支机构;加大村镇银行组建力度,吸引民间资本与主发起银行在县域设置村镇银行,到“十二五”末,村镇银行争取发展到6家以上;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大力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到“十二五”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45户,资本规模超过30亿。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增强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到“十二五”末,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到10户,基金规模达到7亿元。
  (三)健全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落实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财政补助、税收优惠、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不断壮大其规模和实力,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大力发展以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企业,着力培育一批注册资本规模较大,具有较强承保能力,能够有利于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的融资性担保企业。2013年,市级重点支持发展2户注册资金超5亿元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各县(市、区)至少新组建1户实收货币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有条件的县(市、区)争取新组建2户。鼓励各工业园区组建担保公司,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到“十二五”末,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到30户以上,形成200亿元的担保能力。担保公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指导,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贷款放大倍数,建立风险分担的良性合作机制。采集整合分散在公安、司法行政、社保、统计、金融、税务、工商、质监、法院等有关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企业诚信查询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构建新型银企合作机制。
  (四)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渠道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商标质押、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发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探索矿业权、林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社会公共资源开发权进入市场交易和抵押融资,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到2016年,争取有2户民营企业上市。
  八、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搭建招商平台,完善招商措施。深入实施“民企入滇”行动,发挥曲靖市驻长三角、珠三角两个招商分局的作用,围绕承接中东部产业转移,瞄准国内外优强民营企业,引进一批民企项目落地创业。各县(市、区)要组建相应工作机构,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完善招商引资平台。坚持以园招商、以商招商、商会招商、驻点招商、产品招商、产业链招商等多种招商方式,重点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强力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完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尽快落地、尽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现实生产力。
  (二)鼓励市内资本在本地投资发展,享受与招商引资企业同等待遇。积极推动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区域内资本对本地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鼓励本地企业及本地在外投资企业在曲靖市投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在曲靖市投资创办企业,在土地供应、生产要素保障、融资支持等方面与招商引资企业实行同等政策,享受同等待遇。
  (三)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引导民营企业抢抓云南桥头堡建设战略机遇,到境外投资兴办企业和承包工程,充分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加快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内外交易会、博览会等会展经济活动,积极拓展市场,开展交流与合作,拓展对外联络渠道,为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便利。
  九、积极培育民营企业
  (一)培育支柱民营企业。推进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煤电油运水等生产要素对优势企业优先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十二五”期间,全市在一、二、三产业中扶持培育10户产值超50亿元的龙头加工型企业、100户产值收入超10亿元的骨干型企业、100户产值超1亿元的成长型企业。
  (二)鼓励全民创业。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每个县(市、区)建立1个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支持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创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工作力度,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200万元2年期的贷款财政全额贴息(基准利率)扶持;对按期还贷,市场前景较好,能够继续增加吸纳就业的企业,还可再次申请相应的贷款贴息扶持。争取“十二五”期间新发展1000户小型企业,新增10000户小微型企业,每年新增50户规模以上企业。
  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一)建立组织领导工作机制。调整充实市加快民营(非公)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设立相应机构,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人员,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市工商联要充分发挥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独特优势,切实担负起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责任,协调处理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政策落实与发展目标考核。各县(市、区)、市民营(非公)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营企业及全社会对发展民营经济政策的知晓率。要建立民营经济发展指标统计评价体系,加强对小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问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