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曲靖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提高质量水平,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工业强市和珠江源大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长质量奖是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曲靖市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建立与曲靖市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市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以促进组织和个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程序,以人民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和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市长质量奖的推广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推行以卓越绩效模式为重点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建设开放性、多元化区域质量创新体系。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组织”和“个人”两个奖项。组织奖包括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和曲靖市质量贡献奖。组织和个人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定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各2名(其中获奖组织包括中小企业1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2名,曲靖市质量贡献奖获奖组织1名。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人民政府设立曲靖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重点骨干企业、行业协会的有关人员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评委会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查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审议表决拟奖组织和个人,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健全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评审员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审和推广工作计划,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组织评审,总结典型经验和成果,开展宣传、推广工作;

(四)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

(五)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拟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条  评审办可以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质能力及有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和本行业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推进机构,有3名以上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1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企业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者总资产贡献率3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社会贡献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不具有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组织,具备(二)、(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报曲靖市质量贡献奖,评定标准与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一致。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有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社会保障违法纪录的;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参加国家、省、市、县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3年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良记录的。

第十四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曲靖市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3 年以上,包括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质量工程技术人员、一线工作人员等。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突出贡献,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质量工作岗位上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事迹突出,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具有榜样作用,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个人无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所在组织近3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五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六条  曲靖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和结果等方面,对组织的绩效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七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基于《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诚信记录、社会责任、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分别制订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事务、公共服务类评审指南。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申报组织负责人陈述报告、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一)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本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工作安排等评奖事项。

(二)申报组织申请市长质量奖应当提交《曲靖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符合评定标准要求的自评报告及证实性材料等申请材料,经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审办。评审办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评审办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报组织说明理由。

(三)评审办考核聘用评审员,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由不少于3名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评审办组织召开市长质量奖评审大会,听取各申报组织负责人陈述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挑战及其对策等情况,组织评审员对申报组织负责人的陈述进行评分,形成陈述评分报告。

市长质量奖委员会委员、评审员、申报组织负责人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大会。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负责部门的有关人员可以参加评审大会,观摩学习。

(五)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六)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和组织,由评审办按得分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评审办审核现场评审报告,按得分排序,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提出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表决拟奖名单。

第十九条  评审办对拟奖组织和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举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组织和个人,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对荣获市长质量奖的,授予奖杯、奖牌和奖金;对荣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和曲靖市质量贡献奖的,授予奖牌、奖金。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办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持续改进,不断提升绩效。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应用示范工程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活动。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获奖后应连续3年向评审办提交自评报告。鼓励获奖单位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评审办的推广计划,参加巡回演讲,组织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及评审工作等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公正、公平,市监察部门对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评审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追回奖杯、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此后3年内取消申报市长质量奖资格。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评审办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奖牌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未按要求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获奖后3年)的,评审办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评审办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机构不履行协议、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承担违约责任,由评审办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有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自获奖年度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奖杯、奖牌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曲靖市质量贡献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奖牌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对外宣传,应注明荣获市长质量奖的获奖年度。

第三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奖牌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和奖杯、奖牌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府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曲靖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曲政发〔2010〕80号)同时废止。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