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昭通等15个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权限

(一)珠江源大城市规划区(包括麒麟区、沾益和马龙县全境)范围内供地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用地在2公顷以下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用地在2公顷以上的(含2公顷)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报送和审批的具体工作。

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一)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供地,符合条件的拍卖参与者不得低于3家;

(二)商品房住宅用地竞买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资金和开发量,不得挂靠借用资质和拆借资金(暂定资质按最低资质确定);

(三)工业用地以挂牌方式供地;

(四)特别重大的商业、旅游、文化用地及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采用招、拍、挂3种方式供地。依据《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曲发〔2012〕34号)第六条(七)、(八)款和《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曲办发〔2012〕48号)第九条及有关规定,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合作项目或者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对国内合作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以省招商合作局的确认数为准,对利用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以省商务厅的确认数为准,资金不包含土地出让金。

(五)出让土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开发单位提出申请调整的,一律收回重新按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

三、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方式

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按供地审批程序申报,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后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区)也应完善相应的审批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

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中的问题,确保依法用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