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拥军优属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曲靖市拥军优属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拥军优属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调整充实领导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协调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拥军优属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拥军优属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军地融合式发展。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拥军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军地沟通联系机制,研究和落实拥军优属等措施;

(二)积极开展全民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

(三)全力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及时优质供应粮、油、水、电、气等;

(四)采取措施,保护国防和军事设施,协助部队维护好营区安全;

(五)完善征兵工作机制,动员鼓励适龄青年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完成年度征兵任务;

(六)配合军事机关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六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与驻曲部队开展共建与和谐创建活动。

 第七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完善军供站设施、设备,落实人员、经费,增强保障能力,为过往部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驻军参加军事训练、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教育、文化、广电、报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国防意识,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条  司法、科技、教育、文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法律、科技、智力、文化、人才拥军,支持军队现代化建设,帮助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做好文化教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劳动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因国防和军队建设需征用土地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策给予优先优惠。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交通运输、林业、水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大力支持部队进行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组织慰问部队和重点优抚对象,在节日期间组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拥军优属活动,切实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每年清明节期间,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前往当地烈士纪念建筑设施进行祭扫活动。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中央、省制定的各项优抚政策,落实优抚配套经费,及时发放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基本生活。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后,生活仍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   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时,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及其他优待不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第十八条  重点优抚对象在承租、购买、解决住房时,凭残疾军人证、生活补助费领取证或者遗属证明等有效证件,按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鼓励医疗机构减免优抚对象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曲靖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曲民优〔2009〕8号),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参照《曲靖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曲政发〔2001〕44号)执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分别纳入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优抚对象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家庭,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曲政办发〔2009〕1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全市统一按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计算)享受优待金,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曲政发〔2005〕82号)文件确定的标准享受义务兵立功奖励金。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军队干部、士官转业当年,子女入(转)学入(转)托享受政策优待,具体办法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本人凭有效证件在曲靖市参观游览旅游景点、名胜古迹、博物馆,享受免费,具体办法由当地旅游等相关部门制定。

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办理的公交“爱心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第二十四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专门设置“军人优先”标志,对现役军人购票、乘车、就医实行优先服务;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交通站点,设立“军车免费”标示牌,免收军车通行费用;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均应设置“军车免费”标志,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军转安置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在接收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人员过程中,不得向部队提出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以外的条件或要求。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军转部门要落实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

第二十六条  积极扶持随军随调家属就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其中,市县两级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进人计划,用于解决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对于考试录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属随军随调后一年内安置率达到100%,具体办法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安置费用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曲靖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曲政办发〔2012〕202号)执行,退役士兵每服现役满一年,省补助1200元,市补助720元(省直管宣威市除外),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补足,市级补助标准随着国家、省退役金标准变化适时调整。各县(市、区)也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士兵移交、接收、安置(含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退养)、保险关系的接续等政策,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选择享受《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规定的安置政策。

第二十九条  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曲靖军分区转发云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曲政发〔2012〕13号)执行。

第三十条  按照城乡一体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曲政办发〔2004〕240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曲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按规定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问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系指现役军人(含武警)、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重点优抚对象,系指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有效证件,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各总部、各军兵种、武警部队、各类军事院校和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优抚对象身份的证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